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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13 发布

学校规章制度之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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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制度 ‎ ‎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 ‎  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