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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各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财务资产部
人力
资源部
46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工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武保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销售公司
武保部
46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各部门
46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健康安全环保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二、国家法规
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1年4月14日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998年10月8日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令
第10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
国家经贸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健康安全环保部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549号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人力资源部
4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190号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物资供应部
各车间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
2002年11月15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令
第36号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第九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武保部
物资供应部
销售公司
7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3年3月15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4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各部门
46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5)
56号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 年 1 月 1 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6]
423 号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75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
工会
各部门
46
1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6号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六项)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生产技术部
武保部
物质供应部
1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108号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武保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97号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
国家安监管理局
国家安监管理局令
第10号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9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1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项)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
46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6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部
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第二章 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三节 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 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生产技术部
动力车间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2004年9月8日
国家安监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四、安全评价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五)安全生产条件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二)收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18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9号)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工会
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
46
第十三条
19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7月1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40号
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二)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
21
2002年12月18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安监管人字
[2002]123号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46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22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
[2002]124号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项)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八、十一、十二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
2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管总局令
第8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003年5月1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健康安全环保部
25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3年5月2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技装字
[2003]79号
2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健康安全环保部
2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4年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第三条
财务资产部
人力资源部
46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七项)
第四条、第五条
工会
27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健康安全环保部财务资产部
2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年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号
第四章 起重机械使用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29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20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
各车间
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各车间
31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日
安监总局
财政部
财企[2006]
478号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六项)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财务资产部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l6号
第四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33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20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健康安全环保部
3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
国家安监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号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35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令
第46号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3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52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工会
3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107号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十项)
武保部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7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06号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妥善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物资供应部
运输公司
39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二条
4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440号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六项)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4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45号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物质供应部
氯碱厂
精细化工
化工公司
46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4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财务资产部
各车间
4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
国务院
国发[2004]2号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健康安全环保部
4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
国务院
国发[2006]15号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健康安全环保部
武保部
各车间
44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46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
4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4年4月27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要求》
2006年1月24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环保
总局
安监总危化
[2006]10号
一、立即完善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
健康安全环保部
4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5号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财务资产部
48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6日
财政部
安监总局
人民银行
财建[2006]369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四项)
第七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财务资产部
46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49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监局令
第13号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0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3年10月1日
质检总局
国质检锅
[2003]213号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第2条、第116条 ~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46
第131条 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
第二十二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各车间
5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
卫生部23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46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卫生部
卫生部21号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四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5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年4月1日
国家气象局
气象局11号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健康安全环保部
5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部
4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第九条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5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4月15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5号令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健康安全环保部
58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职安
[2007] 20号
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健康安全环保部
5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46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60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2009年6月1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61
2009年6月2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
所有条款
各部门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8年9月14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办〔2008〕26号)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63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64
《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0年3月6日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相关标准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65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年7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健康安全环保部
66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5月1日
(公安部第106号令)
第十条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
保卫办
67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五条
物资供应部
46
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一、二、三)
第六、七、八条
三、标准规范
序号
规范/标准
实施日期
批准/颁布部门
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部门
1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1988年8月1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GBJ22-1987
第三节 厂内道路
健康安全环保部
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986年7月1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GBJ22-198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年6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 1-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2008年3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2.1-2007
表 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2008年3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2.2-2007
11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6
2003年12月1日
国家卫生部
GBZ158-2003
部分条款
4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7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1991年7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90-1990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物质供应部
各车间
8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890-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894-2008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
《高处作业分级》
2009年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608-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11
《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 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609.1-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06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3787-2006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13
《安全色》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监总局
GB 2893-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
1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008年10月1日
GB/T191-2008
部分条款
各车间
4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5
《安全帽》
2007年12月1日
国家质监总局
GB 2811-200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物质供应部
各车间
16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4962-2008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农六、氯碱厂、空分
17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985年12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044-198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1999年12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083-99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各车间
19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1986年6月1日
国家标准局
GB5817-1986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2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6年4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6067-198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
21
《安全带》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6095-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22
《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
2009年12月1日
GB 6220-2009
部分条款
4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健康安全环保部
物质供应部
各车间
2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987年2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T6441-1986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
2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987年5月1日
国家准标局
GB/T6721-1986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
2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2005年11月1日
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6944--2005
部分条款
人力资源部
生产技术部
物质供应部
销售公司
各车间
26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2003年9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8196-2003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27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2003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7231-2003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2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1651-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29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2011-2009
部分条款
各车间
3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1991年6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2463-1990
部分条款
46
健康安全环保部销售公司
各车间
31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07年9月10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2268-2005/XG1-200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物资供应部
各车间
32
《有毒作业分级》
1991年1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2331-1990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年10月1日
环 境 保 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2348—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34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2006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2358-2006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35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009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2801-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36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2010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3690-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37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1993年6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3733-199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3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3861-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46
39
《用电安全导则》
2008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3869-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4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年5月1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5258-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生产技术部
41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996年2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15603-199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各车间
4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年1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GB16297-1996
表 1 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4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2009年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483-2008
部分条款
安监处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4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8218-2009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4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2年7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8599-2001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46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2002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T18664-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47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2003年6月1日
国家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029-2003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空分车间
4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996年5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52-1995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46
各车间
4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00年10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57-2000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50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1993年5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59-1992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1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2003年8月1日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102-2003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年10月1日
国家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140-200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武保部
各车间
5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6年11月1日
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169-2006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4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1994年5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187-1993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999年6月1日
国家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GB50236-1998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6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2005年7月1日
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351-200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5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1993年6月1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部
SH3047-1993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46
58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1999年9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93-199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59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2000年10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3097-2000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60
《噪声作业分级》
1996年6月1日
劳动部
LD80-199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61
《有毒作业分级检测规程》
1996年6月1日
劳动部
LD81-199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
1993年1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546-1992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63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
1999年1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549-1998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1996年3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20571-1995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6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1990年4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0675-1990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66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1-9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67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3-199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68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6-92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46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各车间
69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2-2008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70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1-2008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O3027-2008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72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5-2008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73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8-2008
所有条款
安监处
各车间
74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局
AQ3023-2008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基建办
各车间
75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2000年3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HG23018-1999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76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2001年3月1日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SH 3012-2000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77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
2008年12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SY/T6319-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46
78
《安全评价通则》
2007年4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1-200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79
《安全预评价导则》
2007年4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2-200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80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07年4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8003-200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8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2006年1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9002-2006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各车间
8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13-2008
所有条款
各部门
83
《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2001年1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8071-2000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氯碱厂
84
《氯气安全规程》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1984-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氯碱厂
生产技术部
85
《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14-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8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009年7月1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160-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87
2009年10月1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89-2009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46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各车间
88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2000年4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4-1999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8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2000年4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5-1999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90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2000年4月1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17916-1999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9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992年10月1日
国家建设部
GB50058-1992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9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994年11月1日
建设部
GB50053-94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9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04年12月1日
建设部
GB50034-2004
部分条款
基建办
9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4053.1-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95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4053.2-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96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2009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4053.3-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97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Q3024-2008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保卫办
各车间
98
2009年1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AO3016-2008
所有条款
46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健康安全环保部
氯碱厂
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9年10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93-2009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1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50016-2006
1厂房(仓库)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6消防车道
8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1电气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武保部
101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3年3月3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
2002年版
相关目录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2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3年6月24日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总局
2002年版
相关目录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3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2008年1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0577-2006
GB20587-2006
GB20592-2006
GB20593-2006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4
《消防安全标志》
1993年3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 13495-199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武保部
46
各车间
10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
1996年2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 15630-1995
部分条款
武保部
各车间
106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编制导则》
1997年10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23010-199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07年10月1日
卫生部
GBZ 188-2007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08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5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TSG R5001-2005
部分条款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109
《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
1992年7月1日
化学工业部
HG/T23004-9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10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2003年10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9041-2003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神农一厂
112
《GBZ65-2002职业性急性CL2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65-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13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29-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神农一厂
114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65-2002
部分条款
46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分厂
115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68-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分厂
117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16-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分厂
118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20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Z14-2002
部分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分厂
11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2010-06-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AQ/T 9006—2010
部分条款
各部门
46
四、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6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
2
《安徽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006年10月2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一条 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
46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进行检测。
3
《安徽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保卫办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4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1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八、九条
人力资源部
5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2年9月1日
安徽省 人民政府
安徽省政府第令(第141号)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6
2006年6月12日
皖安监发[2006]84号
第七条
46
《安徽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三项)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五项)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确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安徽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7
《关于修改《安徽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6号
二、安徽省消防条例:1、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2、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
保卫办
健康安全环保部
8
《安徽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5年4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 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46
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9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7年8月16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皖政办发〔2007〕54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
生产技术部
财务资产部
各车间
10
《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10月7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发〔2007〕62号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二项)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开预警制度,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
健康安全环保部
人力资源部
生产技术部
财务资产部
各车间
46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良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报告。
11
《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6月19日
安徽省财政厅
皖财企〔2007〕46号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财务资产部
46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8年11月27日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发【2008】68号
二、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财务资产部
13
《关于推进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2008年11月28日
安徽省安监局
皖安监发【2008】149号
相关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农一、农六、神一
14
《安徽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2008年8月1日
安徽省安监局
皖安监发[2008]103号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氯碱厂
15
《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安徽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
2009年6月4日
安徽省安监局
皖安监发[2009]63号
所有条款
健康安全环保部
生产技术部
各车间
1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安徽省安监局
皖安监发[2003]1号
相关标准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17
2009年8月1日
46
《安徽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健康安全环保部
18
《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3月31日
安徽省安监局
皖安监发[2010]37号
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健康安全环保部
各车间
物质供应部
规格:编制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 保存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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