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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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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报告制度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浙江省疫情报告管理规定>。
(二)各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告卡,由预防保健科及时网络上报有关防
疫部门。
(三)负责疫情报告单位和负责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
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时,立即向所在区防
疫站防疫科电话报告,并作记录。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4 小时,随后补报传染
病卡,白天报门诊办公室及预防保健科,夜间报总值班。疫情报告制度。
(四)责任疫情报告人(值班医师)发现乙类传染病及其疑似患者时,应在 12 小时内
报出疫情报告卡。如发现多发、暴发疫情时,及时用电话向防疫站报告,做好登
记及交班,随后补报传染病卡片。
(五)填写传染病卡片应字迹清楚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凡已报者在病历诊断项目
中注明“已报”字样。
(六)肿瘤、性传播疾病、结核病报告卡,应按要求逐项填写
(七)凡漏报、漏项者,按传染病防治法细则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罚责任疫情报告部
门及报告人。
(一)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
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
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疫情
报告制度。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
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
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
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 24 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
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 24 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
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
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
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
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
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
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
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
<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
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
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
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
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 1 小时
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 2 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
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
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 2 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
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
在 24 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
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
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
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
12 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
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
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
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
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
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
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
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