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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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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秋季开学新冠肺炎疫情开学防控工作预案
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防止疫情向学校扩散,守护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我校春季开学各项工作,依据《xx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学防控工作预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成立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成 员:各行政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防控办公室:
主 任:副主任:
二、成立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工作小组
(一)疫情报告组
组 长:
成 员:党政办、校医务室
负责防控工作的统一协调以及信息汇总撰写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情况的动态信息及时监控,做好宣传工作,保障上报通道通畅。
(二)学生健康监测组
组 长:
成 员: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曾
返校前对来自疫区的学生进行健康筛检和病情询问,可疑者应经医生诊断排除疫情后方可入学,否则直接转院。开学后各二级学院应坚持执行好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发现可疑学生立即就诊。必要时安排设置疫区学生集中观察区。
(三)教职工健康监测组
组 长:
成 员:人事处、各行政部门
返校前对来自疫区的教职工进行健康筛检和病情询问,可疑者应经医生诊断排除疫情后方可返校,否则直接转院。开学后校医务室应坚持执行好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就诊。必要时安排设置隔离区集中观察区。
(四)其他在校服务人员健康监测组
组 长:
成 员:总务处
返校前对来自疫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筛检和病情询问,可疑者应经医生诊断排除疫情后方可返校,否则直接转院。开学后校医务室应坚持执行好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就诊。必要时安排隔离区集中观察区。
(五)疫情应急处置组
组 长:
成 员:校医务室
为学校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提供科学有效的措施及建议,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所需药品、设备、消杀用品等应急物资品目。加强对发热患者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患者,立即嘱其戴口罩并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杏林分院或厦门市第二医院。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拒诊或私自留诊。对高热可疑病人应就地报告疫情并负责护送至上级医院,直接走发热病人绿色通道。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并加强新型冠状病毒业务培训,提高早期识别诊断能力。必要时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消杀工作。
(六)后勤保障组
组 长:
成 员:总务处
负责所需设施、设备、药品、检验试剂、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等的采买、储备及分发调运工作,保障校车24小时正常运行,以满足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
三、周密布置开学前各项防控工作措施
(一)完成开学前师生防控信息摸排工作
建立师生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摸清重点人群底数并建档,督促所有市域外入厦师生(含本市外出的返厦师生)必须在抵厦1个小时内向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社区(村)以及学校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重点摸清抵厦前14天内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师生;经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入厦前14天内有湖北以外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以及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入厦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一般接触者,以及从湖北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入闽人员。
(二)配合做好重点人员的隔离工作
根据重点排查师生情况,按照厦门疫情指挥部7号通告要求,分类做好14天的集中居住并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居家自我观察管理和医学随访。隔离期限14天后,经上报学校隔离工作组核验后,师生身体无出现异常就可解除隔离,恢复正常学习工作。
(三)组织开展防控培训和宣传工作
1.组织校医、学校卫生工作人员及全体学校员工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
2.通过新媒体、微信、短信、网络课程等形式,对师生和家长进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自觉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四)做好防控设施及物资准备
1.在学校卫生所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隔离室,准备120间单独宿舍,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师生之用。
2.按照师生半个月的需求,配备足量的额温计、消毒液、口罩等防护用品。
3.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足够的洗手液、肥皂供师生使用,推行七步洗手法。
(五)细化开学前防控举措
1.根据疫情情况和上级要求,制定合理的师生错开、分批进出校园的工作方案。
(1)第一批返校人员为教职员工,具体由教职工健康监测组制定教职工返校实施方案。
(2)第二批返校人员为300名学生干部。学生健康监测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召集其返校,负责对其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及学生返校工作培训,协助各学院完成学生返校工作。
(3)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返校人员依次为福建省内学生、福建省外学生、六个重点疫情区域学生,由学生健康监控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对按时返校的学生,学校要做好接站工作,尽量避免学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学院要以班级为单位,明确登记每个学生返校日期,有序做好疫情防控、人员观察。同时做好返校学生假期活动情况的追访备案。对须暂缓返校的学生,各辅导员要及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工作,并保持联系。
2.加强宿舍管理。除宿舍管理员外,实行楼长负责制,要求每间宿舍
有舍长,每个楼层有层长,每栋楼有楼长。实行宿舍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严格学生宿舍的进出审批管理和学生请销假,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健康动态信息,切实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宿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加强对学校食堂、集中配餐单位的全面检查,做好“入市必登”和“食材快检”,以及供水设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饮水机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4.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全校环境清洁整治行动,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和蚊虫滋生地。
(六)积极开展线上教学
1.开展线上教学。制定网络教学方案,大力开发网络教学课程,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生的补课或网络教学工作。
2.做好线上与线下教学衔接配合。做好线上教学和线下教学衔接工作,研究改进线上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成效;开展测试、访谈等调研工作,了解学生线上教学的效果,针对了解到的情况,对线上课程内容进行疏理、复习、巩固。
3.化解线上教学存在困难。对部分学生因家庭条件,延期期间无法线上上课的问题,各二级学院可以通过调减周末时间进行补课。学校将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安排调减周末时间或延迟暑假开始时间。
4.解决返厦后居家观察的学生教学问题。做好学生居家观察期间线上同步教学工作;学生返校后,要做好学生补课工作。
四、严格落实开学后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开学后入校体温检测制度
1.每日对师生进行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与报告等日常防控工作,每日下午3点前通过“厦门市学校疾病预警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因病缺课(勤)人员应由校医根据医院返校证明和隔离期限确认后,方可返校复课。
2.校车在接送师生上车前,检测人员应提前进行师生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如有体温异常,不准上车,并及时送医就诊。
(二)严格执行校园封闭和活动管控
1.进一步强化校园出入管理。守好校门、宿舍门、食堂门等重点关口,以“减少流动、减少集聚”为原则,加强出入校园人员的管理。严格做到未经学校批准师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以最严格的措施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2.停止所有进校参观、访问,学校公共设施一律暂停对外开放,非本校师生员工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和人员,车辆需做好消毒,人员需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严禁带菌车辆和疑似症状人员入校。
3.疫情形势稳定前,不举办全校各类聚集性的活动,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少开会,少集中。参会人员须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
(三)大力保障校园环境卫生清洁
1.全面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洁。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对物体表面和室内空气等定期按消毒指南进行消毒,相关废物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原则上不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确需使用的,应有消毒装置并保证有效运行。每天做好各类教学和生活、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四)切实加强师生健康知识教育
1.加强学生日常卫生常识教育。教育学生打喷嚏时要主动掩住口鼻,及时洗手,提高防疫意识,尽量避免接触其他人员。
2.合理安排体育锻炼。合理安排师生分班级、分时段参加体育锻炼,保证正常作息,增强体质。
3.校医和医护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预防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保护自身健康。
(五)全面落实食堂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厦门市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食堂管理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六)周密实行病例管理
1.发现疑似病例。如发现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和异常情况的,按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流程实施启动应急预案,戴上医用外科口罩,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观察,向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并立即到医院或指定发热门诊就诊治疗,同时学校立即向所在地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确诊病例。对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学校,要按教育系统工作预案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在其指导下加强教室、寝室及学校公共场所等的消毒与通风。密切接触的师生应按要求进行隔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专人负责制。学校由专人负责与治疗中、隔离中的学生进行家访联系,了解其每日健康状况,关心心理健康。保障因病误课学生学习。对因病误课的学生开展网络教学、补课,对于因病耽误校内考试的,应安排补考,不计入档案。
五、建立学校疫情防控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隐瞒、缓报、谎报的,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规定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责任,与年终绩效考核直接挂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合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