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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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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集中到位整改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着力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审管分离、批管并重和“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行政效率,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价(费)管理环境。
二、机构人员设置
县物价局内设机构不变,在收费管理股挂“行政服务股”牌子,实行合署办公,将收费管理、价格管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行政服务股。定员3人,其中股长1人,副股长1人,办事员1人。
三、岗位职责
行政服务股负责国家、省和市授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的审批和审核,以及与收费标准和商品服务价格调整、制定有关的工作。主要包括:公交车票价、出租车运价、物业管理收费、乡镇自来水价格审批和小水电上县网电价的预审;法定培训班或县委、县政府机关批准办班的培训费等;并负责向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转呈调价申请(收费申报件)。
四、审批程序和原则
除法律法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县物价局(行政服务股)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入额或调整后的增减额;
②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
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④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⑤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受理登记
行政服务股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成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对缺少相关资料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要求其对申请材料做出修改或补充。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①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③提供虚假材料的;
④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写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4、对已经受理的审批事项按规定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①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列入政府价格听证目录的重要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调定,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应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或转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②对在规定时限不能做出决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
③审批价格(收费)标准的决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行文并公示。
5、行政服务股在收到调定价(费)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①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③审查申请单位的收费标准与其履行的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
④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研究。
受理必须经过认证和听证程序且须报上级批准的调定价(费)报告,由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管理股、收费管理股完成规定程序后,再由行政服务股签印审批专用章(或县物价局公章)呈报上级审批。
五、执行程序
价格(收费)标准批复后,各执行单位应在执收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执收主体、价格(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涉及收费的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服务股)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收费人员应该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方可收费。
六、监督管理
1、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或在收费过程中出示经批准的价格(收费)项目、价格(收费)标准。
2、收费单位擅自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为乱收费行为,群众有权拒缴。
3、乡镇政府及其站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4、行政服务股工作人员在价费审批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对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刁难服务对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