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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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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总结汇报供借鉴
仅供参考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
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
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支持。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告的由食
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
毒性病例、异常病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和孕产妇等病例,
由预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聚集性病例,
以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等。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所有发病人数在 2 人及 2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通过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
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高危食
品和危险因素。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主动监测掌握本辖区食源性疾病地区和
人群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
能力。为研究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规律、疾病负担、制定防控策略提供
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1.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
规和专项风险监测。
2.开展食品放射性物质污染监测。根据《2020 年省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实施方案》,对有铀(钍)矿山、核设施周围食品放射性本底
进行监测,监测样品种类:蔬菜、粮食、茶叶、奶粉、家畜家禽肉类
等类。。
三、监测方法
具体检验方法及要求参见《2020 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
监测工作手册》,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详见附件 1)。
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食源
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对辖区内可疑聚集性病例进行调查,并在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上填写可疑聚集性事件处置意见。县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
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详见附件 2)。
我县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 2 小时内报送,并及时告知上级
技术机构和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县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县卫生健
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承担我县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的地方技术机构采取网络直报方
式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职辐所。县疾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报送
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
局通报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州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量,优先采集本地产样
品,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
(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
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
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监测任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监测任务,加强监
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并应当对本单位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
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建立考核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县卫生
健康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进行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和督导检查。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县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
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
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
果。
(五)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进入相关食用
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
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仅供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