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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4 发布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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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新时期公安涉法信访就是要增强创新意识,确立信访工作的 新思路;健全工作机制,探索超前化解矛盾的新方法;畅通信 访渠道,拓展联系群众的新途径;强化公安内部建设,开创 信访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安解决涉法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20xx 年,*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 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 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 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 20xx 年同期相比,当事人申 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 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 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 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 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 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 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 治久安,中国加入 wto 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 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 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 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 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 年出生,1999 年其与某镇人 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 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 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 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 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 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 年出生,1998 年与吴合伙纠纷 案,案经两级法院 3 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 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 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 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 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 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 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 1998 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 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 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 岁,2014 年 5 月 21 日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 三人~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 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 袒~,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1997 年因一房 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 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二、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 85.7%,行政案件占 14.3%。在案件类 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 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 13 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 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 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 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 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 20 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 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 《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 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 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 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 对不明~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 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 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 10 月 23 日,他们有组 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 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 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 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 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 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 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 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两嗓子就舒服了。 如冯一辈子默默无闻,年逾古稀,通过上访,结识了一批上 访者,不断用电话邀集这些人一道去上访,为他们出谋划策, 还不断受到接待机关的礼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却认为这是 老有所为,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第二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于 2014 年 4 月 5 日,以胡、 谢为诉讼代表人的 98 名原告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案件, 虽然该案已经起诉到某县法院,但又认为该案应由中院受理, 并于 4 月 5 日,10 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访,要求中院受理此 案。 该案的上访是随着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资矛盾的凸 现。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但实质上原告 是希望有一种更大的权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从以上两起群体上访可以看出,任何纠纷都是社会生活 现实的反映,企业改制势在必行,出现劳资纠纷也在所难免。 目前,我市企业改制已接近尾声,相对而言,当事人的集体 上访疏导的难度要小一些,唯有这种个案的串访,由于其组 织性强,社会危害性大,而且处理不慎将引起许多人的效仿。 所以,加强对个案串访的治理,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一、司法局涉法涉诉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涉法 涉诉信访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案件评 查制全力预防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工作中主要通 过让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 近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并在具体 工作上做到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疾苦,更好为 群众排忧解难,设身处地维护好群众合法诉求,始终把维护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预防和防止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的根本准则。20xx 年 1 月至今,没发生一件针对我局的涉 法涉诉信访案件。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xx 年以来,我局十分强化责任目标考评体系建设,成 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 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公律科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组 织、协调、督查、信息反馈等工作,并指导各司法所开展所 在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充分保证了机构、人员、工作三落 实。 (二)、规范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防止发生涉 法涉诉信访案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我们建 立了行政投诉、申诉复议的首问责任制。每件案子从立案, 受理、讨论、审批直至做出处理意见、送达当事人都按照司 法部统一格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办理。办案过 程中坚持做到违法必查,有错必纠,化解矛盾在基层,公正 合法的处理问题。由公律科对全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监督 管理和及时进行指导,对重大、疑难事件及时汇报局领导, 最大限度的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以此达到减少行政 申诉和复议的目的。近几年来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 一件被上级部门撤销,没有收到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 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三)、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积极参与清理化解涉法涉诉 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近年来,我局按照州司法局和市政法委的要求和部署,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正风肃纪工作方案,起草下发了《关于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公告》和《关于开展案件评查活动 的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 者参与处理化解涉法涉讼信访积案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别是 针对特殊敏感时段下发了关于集中排查化解矛盾防止群体 性事件发生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责任。 在组织和部署参与全市清理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 动和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中,我局十分重视清理涉及律师、公 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领域的信访案件。 并将每年的案件评查范围确定为与群众紧密联系的法律援 助案件、人民调解案件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案件,将案件 质量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年检注册的唯一依据。通过开展上述 活动,从中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健全执法程序 和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对排查出的问题做到 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利用大调解机制,因案施策,引导信 访人就近就地反映诉求,综合采取公开听证,律师参与,帮 扶求助,疏导教育等各种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调解策略和 工作方法逐案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 防止发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四)、认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工 作,从制度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我局近年来每年坚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将与 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 落实情况作为每年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发布后,我局党组集 中学习了人民调解法,市政府对全市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 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 意见》。一是通过利川市普法网、《法苑》栏目宣传人民调解 法,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分管领导、业务骨干共 20XX 余人进行了人民调解法培训。出动宣传车 50 余次,张 贴宣传标语 16000 余条,印发宣传提纲 40 万份,解答群众 咨询 620XX 余人次,营造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良好氛围, 确保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二是抓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 法务前沿阵地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调解 组织。突出加强了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乡镇办事处调委会 建设和村居委会调解信息员建设活动,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 所,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夯实 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基础,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调解法》的贯彻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贯彻实施中,我局通过深 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政治、 业务素质建设,并在全市律师中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 服务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坚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促 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在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 收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了 管理,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现象的发生。为服务利川经 济发展,我局还督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每年至少办理 2 件 法律援助案件,组建律师顾问团参与咨询决策、提供法律意 见,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颁 布以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法律 援助工作纳入利川市政府的十大民生工程后,进一步促进了 我市法律援助的规范性发展。在这种契机下,市司法局和各 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强了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利 用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在闹市街道悬挂宣 传横幅并组织专项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让法律援助深 入人心。目前,我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都落实了机构和专门 人员,并在临街的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基层法律 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协调联动,实现 法律援助无缝对接。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加强了对援助案件的 评查和督促,确保了每一困难群众平等的享受到法律援助的 温暖。去年 1 月至今,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 件 981 件,提供法律援助人次 29116 人次,参与信访接待群 众 200 余人次,处理涉法信访案件 40 余件,为群众挽回经 济损失 1550 余万元。对预防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 生起了积极作用。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 时组织化解,从源头上预防产生涉法涉讼案件。 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xx 大精神,以防止矛盾 纠纷激化为重点,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积极组织开 展人民调解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 中我局立足于治本疏导,防调结合,以防为主,强调要在防 字上下功夫,在调字上用气力,在管字上抓落实。要求全市 各级调解组织要结合本地区矛盾纠纷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 预防措施,坚持重大矛盾纠纷回访制度,防止次生矛盾发生, 巩固调解成果。同时,针对辖区内重点户、重点人群及时进 行摸底,做好预防工作,对久调不决的矛盾纠纷,会同有关 部门,组成专门小组,集中精力调解。在做好本辖区调解工 作的同时,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还采取主动介入、超前预防、 跟踪服务等有效措施,主动把调解工作向征地拆迁、交通事 故赔偿、医患纠纷、劳务争议延伸,拓宽了调解工作的覆盖 面,有效遏止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和发展。20xx 年 1 月至今, 全市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12200 件,涉及当事人 29500 人, 调解成功数为 12056 件,调解成功率达 98%。共防止群体性 上访 138 件 4853 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 78 件 228 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案件 102 件 160 人,防止群体 性械斗 36 件 1006 人。无一件因纠纷调解不及时引发的越级 上访、群体性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完善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及建议: (一)推行诉访分离制度 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受理范围、明确受理条件、完善 办理程序,及时审查、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案件, 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应 依法按照规定做好初步化解工作,对经初步化解仍不息诉罢 访的,将属于相关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受案范围的来访,直接 转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访;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 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复核条件的,依 法受理;对于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引导 其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范围的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耐心解释,做好不予受理的释法说理和 分流疏导工作,积极引导信访人进入法律程序处理。对诉中 有访、访中有诉的情况,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处理。 (二)诉前调解分流机制 强化源头预防,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预防化解关口前移。 一是初访接访的部门视情况进行分流。二是属于相(低碳生 活绿色环保调查报告)关业务部门的来访,直接转交相关业 务部门接访处理。三是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指导行业协会组建 信访问题接处工作部门,协助业务处室做好信访案件的调查、 处理、接访、化解工作,并配合做好专业领域信访问题的调 解工作。三是对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复核条件的,转法规部 门依法受理。各行业协会应积极运用行政调解和行业调解的 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全力化解涉 法涉诉信访。 (三)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严格执行领导接待来访群众、阅批群众来信和带队下访 到各分管联系单位的制度,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市民直 通车、部门信箱、局门户网站、12348 法律服务热线、政务 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和平台,健全信、访、网、电一体 化的接访网络。高度重视微博、微信、QQ 群等新媒体中涉及 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法涉诉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及时作 出回应。对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滋事的违法上访行为,要 及时协助搜集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四)完善信访事项终结及善后处理 对经过复查、评查、听证等程序,法律问题解决到位、 执法过错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按政 策救助到位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予以终结,除有新的 事实和证据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维护终结权威。涉 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结论必须由省级政法机关按照规定,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建立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机制 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 纠错、补偿。司法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好政法委现有的涉法 涉诉信访人救助政策,对于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积 极与同级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 式帮助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救助中要依法、依规进行救助, 不能失之于软,更不能失之以宽,动摇法治的权威。 (六)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与责任追查机制 认真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质量评查,进一步健全执 法质量考核管理体系,针对执法岗位需求细化具体指标,并 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把释法 析理工作贯穿执法全过程,使当事人清楚处理依据,消除认 识上的误区,接受公正处理结果,实现息诉罢访。坚决把责 任追究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健全执 法过错的发现、启动、调查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 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突出问 题。对于推诿搪塞上访群众,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 当作为等行为,导致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 非正常访的;对不依法公正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错误裁决,拒不依法纠正的,要依法依纪追 究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湖北省信访条例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信访条例的修改完善着力点要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实 施诉访分离制度,规定信访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家公务人 员的行为和权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公 平正义,严格按照党的 xx 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总目标与实现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推进和谐湖北、 法治湖北建设服务。 (一)明确信访受案范围、严格限制上访人数、省信访局 三裁终结。凡应由司法机关诉讼解决的案件以及应由行政机 关复议解决的争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纳入信访渠道,信访只 针对向上级政府建言献策、提出建议与批评事项;凡多人采 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 数不得超过五人。同一类型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而寻求救济 的应当适用信访部门存档的判例,防止前后矛盾、差别较大。 信访应当逐级反映,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处理意 见的,上级信访工作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同一事项经省级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处理后,予以终结。条例应当明确什 么是终结制度,而不是无休止的上访。 (二)赋予信访机构有解决问题的权限与职能,而不是当 二传手。条例应强调信访工作要做到沟通、疏导、对话和协 商。建立严密的信访工作机制,对上访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研 判。 (三)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解决信访中实际存在 的公共权力的法外存在和法外运用,纠正大闹大解决,小闹 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头痛医头,被动应付。 (四)改变考核制度,采用属地管理为主、属人管理为辅。 避免以往为了维护稳定,各级政府层层对下级加压,简单地 把信访数量作为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指标,不问青红皂白 花钱买平安。处理信访案件的属地原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 属基层原则,一律由基层处理,有些问题完全与基层无关, 比如一些中央企业内部的矛盾,但是,只是因为这个企业的 分支机构在这个地方,当地政府就必须负责息访,上级很少 深入的调查一下,于是,下级官员不是先调查信访问题出现 的原因,而是不惜成本拦访、截访,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使问题或者纠纷越来越难以解决。引入信访处理的倒查机制 并明确监督部门。条例应从制度上解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问题,明确领导接访的目的及意义。 (五)严格防止信访冲击司法底线。本来司法救济才是公 民权利救济最主要的形式,然而近年来以信访救济代替司法 救济从体制上弱化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助长了公民信访 而不信法,只信仰青天大人才能解决问题,而不认为调解、 仲裁、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好最有力的方式。 (六)充分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处理争议的主渠道 作用。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具有了框架性的体制,相对 于其他救济制度而言,对它进行改革的阻力是最小的,因为 不用触及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政治权力的分配格局,只要 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透明度就可以了。对于当事人而言, 行政复议具有高效率、广覆盖、不收费的优势。但是,很多 本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案件却流入信访渠道,并非当事人 没有尝试复议,而是因为现实中复议的大门没有完全打开, 即使受理了,由于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难于公正裁决。若 将这些案件回归到复议程序,有助于减少信访压力,发挥行 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 (七)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培育司法公信力。公信力是衡 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对症下药疏通诉讼渠道,树立 司法的权威性,培育司法的公信力,而不能片面滥用信访机 构去代替相关机关行使职能。切实解决我国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及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在国家政治权力格局之中配置不 平衡,让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成为 历史。条例应注意要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防止错位 和越位。 关于公安解决涉法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促进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有效 解决和减少公安涉法上访问题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 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我市公安机关近两年来信访工作实践, 对如何改进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 公安信访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公安涉法上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至,市公安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263 件(次),从信访人 员所反映的问题,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要求 解决各种问题;二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案件线索; 三是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提出控告申 诉;四是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办案、办事推诿拖拉 提出质疑、催办。 从近两年来所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 个特点: 1.初信初访占较大的比例,在接待的 263 件(次)信访案 件中,初信初访 210 件(次),占总数 82%,重信重访 53 件(次) 占 20%。 2.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三访案件有增无减。至三访 案件为 24 件(次),至三访案件为 43 件(次),同比上升 79%。 尤其是一些重复信访问题日积月累,久拖未决,造成信访人 员多次越级上访,影响了上级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市 局共排查出公安重点信访案件 20 件,其中公安部督办 2 件, 省公安厅督办 8 件。 3.上访人员多数情绪偏激,怨气较多,工作难度大,许 多上访人员由于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不满或有意见,往往 都是带着满腔怨气,心急火燎地来到上级公安机关,并指定 要找公安局长解决,接待人员很难做其思想工作。 二、引起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 (一)从宏观来讲,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群众法律 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自觉通过信访 形式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二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民 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 粗暴,造成负气而向上级公安机关上访;三是个别基层公安 机关和民警受到利益驱动,放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辖区内滋长蔓延,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群众投信向上 级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二)从微观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反映在刑 事案件上。问题的症结表现在:1.命案未破;2.少数案件破 案后,主要凶手未抓获,致使这类信访无法结案、息访;二 是反映在治安案件上。问题的症结集中在案件不够追究刑事 责任,调解又不成,伤势也鉴定不了,自诉又不去,案件一 时难以了结,致使无法及时处理而引起上访;三是反映在交 通事故方面,这类问题主要是因为赔偿不到位或肇事人逃逸 致使无法结案而上访。 三、有效解决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方法 一是责任包案法。对信访老户普遍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逐案逐人落实责任,一包到底,不留余地,直至解决问题为 止。 二是实地办公法。由有决策权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深入 实地现场办公,逐案解决信访老户的上访问题,一般均能收 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检查督办法。逐级健全信访老户检查督办制度,限 定检查督办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既可掌握工作进度,又能 加快办理速度。 四是登门走访法。信访老户的家庭一般都存在具体情况 和实际困难,亲自上门走访,无疑送上一剂化解心痛的良药。 五是协调化解法。一些上访老户的原因并不复杂,但由 于拖延时间长、证据不充分、主观渲染多,解决条件差等因 素,错过或延误了解决的时机,形成上访老户,不仅需要当 事双方的化解,而且也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方能得到有效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