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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4 发布

乡镇单位年度人员工作情况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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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单位年度人员工作情况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各办(站、所):党政办、组织室、统 战办、宣传办(文明办)、纪检室、武装部、综治办、信访办、司法 所、规划建设管理分局、自规所、综合执法大队(拆控违办)、农环 办、财政所(民生办)、经济发展办(园区办、招商办)、应急办(安 监办)、环保办、消防办、民政办(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政务服 务中心、社保所、文广站、卫健办、农业综合服务站(美丽办)、食 安办、扶贫站、水务站(河长制办)、林业站(林长制办)、公路站、 团委、工会、妇联、老龄委(关工委)。 二、考核内容 (一)镇各办(站、所)考核内容主要为承担市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镇 考核内容及综合评价(班子成员、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同志、重点 企业评价)。 (二)各村(社区)考核内容主要为“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及班子 成员、镇二级机构负责人评价。 (三)镇直各单位根据实绩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考核方法 采取年度双百分制考核方法。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最终得分由基本指标 得分、加分项目得分和扣分项目得分三部分构成。 (一)对镇各办(站、所)考核 1.按中心镇排名:所承担的考核指标在分类考核中为第一名 100 分, 第二名 80 分,第三名 70 分,第四名 60 分。 2.同一部门承担多项考核指标的,按照平均分得分;一人同时承担多 项工作的,以其主责主业为准。 3.不承担考核任务的部门,且未有负面影响的的按照 85 分,有负面 影响的 60 分。 4.班子成员、村居主要负责人、重点企业评价得分分别按照 30%,60%, 10%折算得分后按照 10%计入总分,工作实绩得分按 90%计入总分。 5.对镇各办(站、所)考核没有加减分项目。 (二)对各村(社区)考核 1.基本分 (1)“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及班子成员、镇二级机构负责人评价 分别按照 45%,45%,5%,5%计入总分。 (2)考核项目由考核责任部门考核打分,“党的建设”、班子成员、 镇二级机构负责人评价由镇组织室牵头汇总,“高质量发展”由镇目标 效能督查办牵头汇总,未按时报送的取消该项考核。 (3)各考核责任部门采取百分制形式对考核项目进行打分,首末两 名分差未达到 10%以上的,考核结果无效重新考核。 2.加分 获得中央、省部级、市、市、镇表彰的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 0.5 分、0.1 分;获省直、市直、市直单位表彰的分别加 1 分、0.5 分、 0.1 分。 承担中央、省部级、市、市、镇现场会任务的,分别加 2 分、1.5 分、 1 分、0.5 分、0.1 分;承担省直、市直、市直单位现场会任务的,分 别加 1 分、0.5 分、0.2 分。 加分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加满 5 分为止。 3.扣分 1.受到中央批评的,一次扣 2 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含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含领 导小组)、镇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含书面检讨、表态性发言),一 次分别扣 1.5 分、1 分、0.2 分、0.1 分。 3.受到省直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含书面 检讨、表态性发言),一次分别扣 1.5 分、1 分、0.2 分。 4.被国家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包括中央、省、市电视台新闻频 道,人民日报、日报、日报、晚报,人民网、中安在线等)曝光,并 被查实的,一次分别扣 1.5 分、1 分、0.2 分。 (四)对镇直各单位考核 根据工作实绩,由分管负责人提议,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细则 考核责任部门根据设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细则要 突出核心指标,注重实效,避免过度查看资料等形式主义,切实发挥 目标管理考核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 (二)季度督查通报 考核责任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目标实施情况实行日常督促 检查。 (三)年终集中考核 考核责任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年终考核,各考核成绩按照要 求进行汇总后,由镇纪检室、组织室、目标效能督查办三方汇总计算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 (四)考核结果审定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由镇组织室提请镇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 组审核,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结果运用 (一)登记认定 综合得分和排名情况将目标考核单位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的为不合格等次,70-80 分的基 本合格等次,80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等次,合格等次中排名靠前的为 优秀等次。优秀单位数按不超过同类单位数的 35%确定。 (二)兑现奖惩 1.镇各办(站、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镇实际兑现,公 务员、事业单位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镇获得优秀,部门承担指标在全 市第一的,按照基数 120%发放,镇获得优秀,部门承担指标在中心 镇第一的,按照基数 110%发放,镇获得优秀,部门承担指标合格的, 按照基数 100%发放。 2.村居:奖励标准和对象由镇参照上级规定研究确定。优秀、合格、 基本合格单位的在岗人员(退休返聘除外),分别按 120%、100%、 90%给予兑现;不合格单位,不予兑现目标考核奖励。其中目标考核 前 6 名村(居)的书记和每年评选的 6 名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人员重复 的目标考核奖励就高发放。村两委干部承担考核项目成绩在全镇村居 中一项排名第一的,两项第二的,三项第三的或以上,当年绩效工资 上浮一级,同时目标考核奖励上浮 10%。 3.镇直单位:根据党委会研究决定,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4.先进个人:设立防疫、防汛、征迁先进个人各 10 人,分别由镇疫 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防汛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征迁办推荐,经由党 委会研究决定。以上三种类型先进个人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 励为辅,优先参与评优评奖、工会疗养等。 (三)部门补差 上划单位工作人员的目标考核奖励采取补差的办法发放,若上级部门 发放的金额低于镇里应发放标准,不足部分由镇财政予以补齐。 六、附则 1.一票否决事项执行市委市政府规定。 2.本办法由镇组织室和目标效能办负责解释。 3.本办法经镇党委会研究并向市委办、市纪委、市督查和目标效能办、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单位报备后印发施行, 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