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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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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食堂食品 48 小时留样制度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风险
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
有据可查,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定本制度,食堂应认真落实好食品 48 小时留样制度。
一、 公司食堂为职工提供的食品必需由专人负责留
样,
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 100g 以上,分别盛放
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二、 日常的具体操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凡经食堂加
工、代销供应的各类食品,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 100 克)
留样,不得缺项少两。
三、 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
以 免被污染。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
加盖), 并在餐具外层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同时作好留 样记录,便于检查。
四、 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
即存入 专用留样冰箱内。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
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 0°C 左右,并保存 48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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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上。 留样食品不得食用。
五、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
容器必须认真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六、留样冰箱(柜)为专用设备,温度设置在 0 度左右。
留样食品间应保留合理间隔距离,不得和其它生、熟食品混
放, 以防交叉污染。
附件:
***公司职工食堂食品留样记录
年 月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