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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4 发布

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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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校园安全与每个师生、家长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某种偶然突发的因素而导致的人为伤害事件。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委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内部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灵敏,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经区教育党工委、区教委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自觉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章规定的重要组织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是党的重要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制度执行工作,于20XX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向区委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请示报告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全区教育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政治纪律,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当着一项政治责任、政治任务抓好落实。 二、把握内容,及时准确报送请示报告 ‎ ‎(一)校园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流行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校内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二)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处罚案件,师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违法事件。 (三)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课等事件,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报告重要事项。 (五)校园安排重大基础建设、购置大宗物件以及其他直接关系到学校工作大局和影响校园形象的事件。 (六)校园组织安排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行为(包括研学旅行)。 (七)校园组织师生赴重庆市外的开会、学习、培训、比赛、实践等活动。 (八)师生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未到岗到校,擅自离校、失踪时间达1天以上。 (九)各校园、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常工作时间离渝外出。 (十)各校园、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 ‎(十一)区级以上领导、其他省市领导来单位参加活动或学习考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境外媒体来学校采访。 (十二)校园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拟开展的各类公益或非公益合作事项。 (十三)各校园、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违法的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以及师生受到重大奖惩的情况。 (十四)其他按要求应该报告的事宜。 三、严格程序,切实提高请示报告的质量和时效 (一)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区教委行政办公室统筹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格式报行政办公室;校园长、直属单位领导请假和个人事项报告,以及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按教育工委相关要求报工委办公室。 (二)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三)偶发、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主要情况电话报告区教委行政办公室、安稳办,一个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处理完结后,要写出整体书面材料上报。 ‎ ‎(四)带有请示或审批性质的报告,需提前3天以上报送详细书面报告,经委领导批准并由行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做好相关重要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四、加强监督,确保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负责。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报告,确保委领导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并对事情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三)如果对重大事项自作主张,不报,迟报、漏报、瞒报信息,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妥善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附件:渝中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单 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及时准确处理各类重大事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领导、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 ‎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个人事项和其它事项。 (一)重大突发事件 1.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包括师生失踪失联、学生集体冲突、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与学校或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 4.与学校相关的重大突发舆情事件;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二)重要工作事项 1.重大成绩。获上级部门的表扬或嘉奖,师生员工获得的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等; 2.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的高级别学术会议、培训班、学生活动、文体活动等; 3.重要来访。重要外事访问活动,重要来宾来访,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等; 4.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三)重要个人事项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需要报告的内容;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 ‎3.领导干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的处理情况; 4.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 5.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个人事项。 (四)其它事项 1.需要校领导出席的活动,学校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 2.各单位(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涉及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的文稿; 3.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各专题工作会等精神落实情况,学校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条 相关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一)重大突发事件的请示报告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请示报告方式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 ‎ 重要工作事项须按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来访等事项还需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事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情况在事前、事中、事后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 (三)重要个人事项的报告 1.按要求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交党委组织部; 2.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填报《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交学校纪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领导干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填报《长春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处置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情况报告表》(附件2)交学校纪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4.领导干部出国(境)事宜,需按照学校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报告手续。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工作事项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对重要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负责。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特别重要、仅限学校领导掌握的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本人请示报告。 第六条 ‎ 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机制。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违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责任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已经20XX年11月8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慧源学校校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湘办[2014]4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严格执行省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湘教通[2015]4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政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学校干部为全体校领导、享受副厅级待遇干部、总会计师、校长助理和学校本部副科级以上干部,附属医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 校党委书记、校长外出需相互告知,并通知党政办登记去向。校党委书记、校长离开学校所在城市应按上级规定提前2天以上书面报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校党委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参加中央或全国性重要会议、省委省政府或全省性重要会议除外)。校党委书记、校长因公因私出国(境),须按程序报批,在取得签证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四条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校级督导、享受副厅级待遇干部、总会计师、校长助理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学校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2天以上分别向书记和校长书面请假(见附表1),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告知党政办备案。 第五条 校本部各二级单位、附属医院党政正职外出需相互告知。校本部各二级单位、附属医院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5天的,须事前向分管校领导书面请假(见附表2),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办备案,方可外出;时间在5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以上向分管校领导书面请假(见附表2),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属党委管理序列的干部报党委书记批准、属行政管理序列的干部报校长批准,经批准并到党政办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 校本部各二级单位、附属医院副职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5天的,须事前向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书面请假(见附表2);时间在5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以上向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书面请假(见附表2),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并到党政办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校本部科级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间为1至5天的,须事前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的领导干部口头请假;时间在5天以上的,须提前2天以上填写请示报告单(见附表2)报部门或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审批。由各二级单位办公室负责统一备案。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须按程序报批。在取得签证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两院院士、国家项目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等领导干部和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国家级专家学者来校,各接待联系单位应及时通过党政办公室向学校主要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来校人员、事由、日程安排等(上述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和军队副大区以上领导同志来校,由党政办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来校进行交流、讲座等活动,须提前2天以上书面报告党政办,报告内容包括来校人员简介、事由、行程安排、陪同人员、讲座提纲、PPT等(上述情况如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由党政办向有关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十条 ‎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通畅。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改变行程或超假期的,必须及时报告请示;外出返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第十一条 党政办负责全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的情况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将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下文日起执行,原《南华大学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学校干部外出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校发[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