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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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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7 2020年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x,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城乡规划局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于x年底前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全市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在x年底前编制本地详细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消防专项规划中确定消防站及其相关设施的布局、指标和用地范围,市城乡规划局应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中予以严格控制。市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完善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市政消火栓等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整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和市住建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管联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住建、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市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市住建、市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逐步推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维护保养等中介单位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建立建设工程领域消防诚信平台,将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和企业的资质管理挂钩;推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开制度,建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加强在建工地和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完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火灾高危单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技术标准或管理规定,确保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价等三项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实现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化。
(四)加强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易发、多发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推进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各地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内容,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的管理员应承担消防信息采集、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初期火灾处置等工作职责。围绕“网格化”管理,明确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等的工作责任,构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健全日常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常态化。依托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对消防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高层、地下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建立“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市公安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相关警种的日常工作中,实现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多警联勤工作机制,保障派出所消防工作人员、装备、经费投入,做到目标互联、工作互动、信息互通。采取招聘消防文员的办法,充实消防监督执法力量。
三、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七)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机制。各地要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火灾易发、高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市公安局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八)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各地要将区域性火灾隐患纳入城乡改造、综合治理范畴,实行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出台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规程,完善与之配套的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督办整改职责,纳入政务督查内容跟踪问效,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九)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市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抽查工作,加大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打击、曝光和执法力度,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1·9”消防宣传日开展大规模销毁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市质监局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市工商局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市消防大队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通运行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平台,从源头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宣传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传播消防基础知识,提高群众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及疏散逃生能力。市教育部门要编印消防宣传教育读本,制定学校宣传教育操作规程,分级实施消防安全教育,x年底前要培育2所以上“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
(十一)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加强消防文化建设,倡导“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以市科普教育基地为中心,以基层消防队(站)和青少年活动中心为支点,建立覆盖全市的消防科普宣传教育网络。以消防宣传“三提示”为抓手,推进“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小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疏散逃生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演练。
(十二)落实消防职业资格制度。贯彻落实《x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在职培训和劳动者职业培训内容,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市消防大队通信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与其他应急救援专业力量信息资源共享,与上下级指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设,配备功能齐全、模拟实战的训练设施和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消防队站建设,强化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构建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建设。x年前按省政府要求配备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完善灭火救援基本作战单元装备配备,提高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满足灭火救援任务需求。
(十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通过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办法,补充基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达到45人以上。各部门大力发展保安和志愿者消防队伍,将消防技能纳入保安人员培训内容,将志愿者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平安村(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联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保障、考评和奖惩机制
(十六)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加大消防投入,建立和完善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十七)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八)健全消防工作量化考评和表彰奖励机制。各地各部门对消防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将消防工作任务具体量化,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政绩考评、政务督查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力量和各界人士参与灭火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法律援助、消防慈善捐赠及消防文化艺术活动等消防公益事业,建立常态化的表彰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每年表彰一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十九)实行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定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在涉及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监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联合执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