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93 KB
- 2022-04-24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近年来,**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积极创新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不断完善办案机制,优化整合部门资源,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通过强化“六个转变”,实现侦查监督工作新突破,提升了诉讼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分析现象,查找规律,实现个案监督向规范监督转变
所谓“个案监督”,就是在审查某一特定案件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监督。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针对一系列个案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反复调研、总结,制定出综合性的纠正意见和解决办法,形成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应用于事前规范和预防,实现了个案监督向规范监督的转变。
n 一是对“另案处理”案件实行规范监督。据统计,XX年以来,在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在逃或管辖等原因,对不能及时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的占提请批准逮捕总人数的8.2%。由于案发时间较久、承办人员变更、办案警力不足等原因,客观上导致对某些犯罪嫌疑人由“另案处理”变为了“另案不处理”。为有效减少和杜绝这一现象,在建立另案处理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又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对“另案处理”情况的监督制度》。该制度对另案处理的情形、程序及监督方式、方法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要求侦查机关将“另案处理”人员的相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材料后一并装入卷宗,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整体监督力度。4年来,我院共审查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127人,重点监督15件33人,其中10人已作出罪判决,剩余23人正在抓捕之中。
二是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规范监督。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审查批捕阶段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特点,在原来通用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基础上,又专门制订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弥补了之前口头告知的随意性和个别时候告知权利不全面的缺陷。该规范同时也起到了对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序违法的监督作用。此项规范不但使被告知人既领悟了法律的威严,同时又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对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到了积极作用。
n 三是研发软件对无逮捕必要案件进行规范。以科技为依托,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院创造性设计地设计出了无逮捕必要评估软件,加强了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该软件根据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需要,分门别类地设置了法定因素、主体因素、可罚因素、监护因素、悔罪因素、情节因素、数额因素等十大类与案件有关的因素内容,每个因素内容中又包含了若干个计分小项,并对各类因素及各小项计分标准科学地设置了相应的评估分值,估值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的案件即为无逮捕必要案件。承办人只需根据案情将相关材料输入电脑,点击软件进行综合分析,分值就会自动计算汇总,并得出相应结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和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评估,使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有了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保证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对于因减少主观色彩浓重而造成的随意性不捕也具有积极防范作用。
二、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部门监督向协同监督转变
n 为破除“小监督”意识,形成“大监督”格局,提升监督效果,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部门协同配合力度,通过整合部门资源,优化职能配置,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了各部门孤立监督向多部门协同监督的转变。
一是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一是侦查监督部门对已批准逮捕但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和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将《要求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及《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副本及时抄送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督促侦查机关进行补证,较好地弥补了侦查监督部门受办案期限所限在批捕后对侦查机关无法监督的缺陷。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立案监督案件和追捕的案件,及时将《通知立案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等文书抄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实施跟踪监督,从而实现对侦查工作的全程监督。三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漏犯、另案处理同案犯,或发现需立案监督线索时,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由侦查监督部门及时输入另案处理数据库,而后对其跟踪监督,从而形成了监督合力。
n 二是建立联合接访机制,深挖立案监督案源。**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立案监督职能,凡涉及到此类线索的,侦查监督部门会同控告申诉部门进行联合接访,根据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分工负责,逐一解决。联合接访、归口管理“大信访”格局的形成,密切了各业务部门的配合,不仅为立案监督提供案件线索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三年来,共接待处理上访案件21件,接待上访群众40余人,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其中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案件8件16人,公安机关全部立案,其中批准逮捕12人,提起公诉15人,法院全部做了有罪判决。
三是建立侦查监督与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市检察机关注重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有力手段,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有效地形成了检察机关的整体监督合力。3年来,该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依法向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件6人,均被依法立案侦查及判决。
三、延伸触角,关口前移,立足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转变
由于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无法起到及时制止违法侦查行为的作用,往往只在发生危害后果时起到责任判定和损害救济作用,在制度上对侦查行为不能形成有效制约,不能防患于未然,从而使功效虚化,因此,**院着力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由结果反应型模式向过程控制型模式转变。
n 一是在入口立案方面对立案过程进行控制。为了及时有效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院与公安机关联网,利用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安机关发案、立案过程进行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违法侦查活动。
二是在侦查过程中对重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介入过程中,参加侦查机关案件讨论。对于证据不到位且仍有办案时间的案件,及时提出补充取证意见。特别是对涉黑犯罪案件、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注意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和不当采取强制措施现象的发生,进一步确定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做到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情况,引导其快速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增加打击合力,为进一步审查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三是利用“两书”对批捕后的案件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对于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审查决定的同时,及时向侦查机关反馈案件中的疑点、难点和存在的问题。对于需要继续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固定、完善证据。目前,检察机关共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16份,有力地发挥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
n 四是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实施监督。将该类案件的办理作为对批捕后案件进行有效跟踪、监督的重要渠道。侦查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有意识地通过重点审查公安机关的捕后侦查工作,主要是审查捕后两个月侦查的进展情况及延押后需要侦查的证据,发现问题随时沟通,引导侦查,为此类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五是坚持捕后跟踪监督,强化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两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自觉坚持对捕后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认真审核侦查机关在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凡因病改变强制措施的,首先审查其鉴定医院的资质及医生的资格;其次要求侦查机关出具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看守所管教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情况说明。同时,还要征求监所部门对在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表现的说明;最后由主管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长批准才能改变强制措施,做到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的监督,不但规范了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同时也维护了检察机关逮捕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厘清主次,突出重点,由一般监督向重点监督转变
**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人均办案数均位居全地区前列,案多人少成为制约侦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针对这一问题,**院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哲学思想,做到既统筹兼顾不漏项,又分清缓急突出重点,通过对批捕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效缓解了这一矛盾。
n 该院按照涉案人数多少、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涉及新罪名、社会影响是否重大等,将所有案件划分为简易、疑难两大类。又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修改完善并签定了《快速办理简易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规则》,对简易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理,要求在审查逮捕阶段三日内审结完毕。近二年来共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案件67件67人,占总受案数的18.1%,案件由原来的4.5天平均缩短为2.5天,节约出大量时间在疑难案件上下功夫,使办理疑难案件更准,办理简易案件更快,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达到了提速保质目的,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全理配置。如蔡永刚盗窃案,当日受案,当日批捕,然后移送起诉起,在起诉科用了4天时间,在法院判决用了10天,前后从受案批捕到起诉、判决三个环节,共用时间15天。
另外,该做法还取得了较好的综合效果:一是对当前减轻看守所羁押负荷有明显效果;二是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三是初步消除了审前羁押和实际判罚倒挂现象。实施案件分类办理,繁简分流后,不仅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还保证了把有限的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去,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确保疑难案件的质量。既突出了重点,又兼顾了一般,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协调进行和相互促进。
五、科技强检,着眼实效,实现传统监督向现代监督转变
n 侦查监督部门以贯彻落实科技强检策略为契机,以侦查监督工作需求为导向,以信息资源管理为核心,创建了四种工作新模式,强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为促进执法公正,维护司法秩序,节省司法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建立“三类人员”信息库,有效打击漏犯。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标明“在逃”、人民法院判决标明“另案处理”及“不捕退查”无结果的三类人员进行信息整合,分类归档,建立了“三类人员”信息库,通过电子跟踪,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控制,杜绝和防范漏犯现象的存在。截止目前,运用信息软件系统已相继录入“三类人员”信息68人次,经审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通知书6件8人,公安机关全部立案;追捕犯罪嫌疑人14人。被立案监督和追捕人员全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二是编制内勤工作电子书,实现业务管理规范化。以案件为主线,串联侦查监督各项工作,将案件登记、收发文件、资料整理、案件统计、报备等内勤日常工作进行细化并整理出详尽的工作细则,以软件为载体加以固化,编制成《内勤工作须知》电子书。实践中,只需点击电子书内相应的项目,然后严格按照显示的步骤和要求按部就班的进行,便能顺利完成工作。真正解决了内勤工作繁多杂乱,容易出错、新人熟悉工作慢的难题。
n 三是创建侦查监督局域网,服务工作学习。在三级网开通的基础上,建立了侦查监督工作内部局域网。在该网站内设立了立案监督、行政移送、审查批捕、侦查活动监督、培训学习资料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栏目,并对各栏目进行及时更新。网站设置有索引功能,当需要查找相关资料时,只需输入关健字词便可以迅速检索到,极大地方便了工作、学习。
四是搭建行政执法信息查询平台,纠正以罚代刑。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建立了与16个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件的信息对接,彻底改变了过去定期上门调阅卷宗的工作方式。通过该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可在第一时间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以便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问题。今年以来,已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6件7人,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4件5人。
六、整体谋划,服务大局,由单一注重法律效果向社会效果并重转变
法律效果是验证法律监督活动是否依法实施和符合法治原则的尺度,社会效果是检验法律监督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的标志。**院坚持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严格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切实做到司法维护稳定、办案考虑发展、工作着眼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n 1.加强制度建设,为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提供机制保障。近年来,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涉检上访问题,建立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落实首办责任制,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形成大信访格局,将涉检信访的基础工作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办案部门和承办人,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院领导抓信访和控申部门做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二是探索实行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使办案部门始终带着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感承办和处理案件。在多年办案实践的基础上,于去年制定了《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强化涉检信访的首办责任,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和提高大信访意识,有利于把息诉息访工作做在信访案件发生之前。
2.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着力在说服教育中促进息诉息访。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理解,,往往是引发涉检上访的重点案件。我们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对被害人负责的态度,着力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端正态度,满怀热心,拉近与被害人的距离,使其消除对立情绪,增强说服教育的可信度,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促使被害人消除对法律的误解,增进理解,正确认识法律和事实,理智地处理问题,自觉放弃不正当的上访诉求;三是正确引导,指明出路,疏通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
n 3.加强诉讼监督,在有效监督中实现息诉息访。有些信访案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法,拓展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果。一是通过接待来访挖掘和发现执法不公线索;二是通过受理举报发现线索;三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线索;四是有针对性地调取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卷宗来发现执法不公案件线索。通过上述途径,一经发现执法不公、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时启动立案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在有效监督中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法上访,促进息诉息访。例如,李茂玉上访案中,因李的儿子被赵氏兄弟二人无端殴打,经鉴定原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导致打人者既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给付被害人经济赔偿。李对此不服,连续几年到公安机关上访,均未果。最后,他本着讨公道的想法上访至**检察院。该院受理后,首先委托有权鉴定机关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结果为轻伤,认为赵氏兄弟涉嫌故意伤害罪。针对这一情况,**院及时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最终使赵氏兄弟二人依法受到了刑事追究,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访人李茂玉对该院为民申张正义,严格公正执法的作风颇受感动,认为检察院真正是为民作主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及时息诉止访,还为该院送来了锦旗。该事件在当地反响强烈,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