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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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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现将我县开展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工作思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大力推动畜牧业生产资料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服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工作目标。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兽药、饲料产品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基本杜绝伪劣假冒产品和违禁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n 兽药监管重点:按照农业部要求,确定的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不规范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基本杜绝伪劣假冒产品和违禁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组织开展全县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突出审批管理,强化市场准入。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批管理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执行饲料、兽药、种畜禽等投入品审定、登记、许可的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依法加强证后管理,保证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坚决实施退出机制,对于有重大缺陷的产品,要及时撤销登记审批,停止经营推广;对已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饲料、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许可证。要强化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告审批、撤销、注销、吊销等有关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维护公众知情权。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正本清源,保证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n 加大检查力度,狠抓市场整顿。各乡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要会同工商、质检等站所,加强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建立畜牧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开展企业诚信评价。督促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有质量问题或者存在较大缺陷的产品要一律停止销售,已销售的要追回。要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县、乡饲料、兽药批发市场和经营门市部,重点监控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饲料、兽药黑窝点。
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督促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建立畜牧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帐。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标准化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药品和非法添加化合物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销售畜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包装物、添加剂等材料,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畜产品包装和标识。
n 加强执法抽检,强化兽药、饲料质量。畜牧业生产资料质量抽检是畜牧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畜牧业生产资料的基本手段。要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饲料、兽药质量执法抽检,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及时依法公布检测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查处。
三、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1、开展对养殖业的全程治理。强化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着力抓好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和制售假冒伪劣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继续深化畜产品生产监管,组织开展养殖技术指导及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指导和督促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生产档案,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履行检测和追溯制度。
2、生产加工畜产品单位的质量安全整治,坚决取缔无动物防疫合格证,非法加工生产企业,加强对经营摊位的监督管理。
3、流通领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落实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实施畜产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加强对畜产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畜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和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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