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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5 发布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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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 流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 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学校应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 情报告工作。 二、疫情报告人应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收集疫情信息,发现传染病病人 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和县 教育局报告。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 病病人时,2 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在 24 小时内报告。 3、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以最快方式 2 小时内报告。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 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按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