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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5 发布

2020政务服务办事效能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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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政务服务办事效能调研报告3篇 ‎【篇一】政务服务办事效能调研报告 ‎  党的xx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党的xx大上又把党务公开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式写入工作报告,可见,党务公开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当前我镇党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关键是提高党务公开的规范化水平。近年来,我们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将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事务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制度、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实践中探索提高,在提高中不断完善,逐步建立了符合实际的党务公开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 ‎  1、实行党委领导,建立党务公开的组织。党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检协调监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成立了“宏图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各部门、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相关内容的公开任务,并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  2、抓住热点难点,细化党务公开的内容。公开内容是党务公开的核心,一定要体现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在党务公开中,我们科学确定公开内容,做到既涵盖党组织工作全局,又突出重点。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它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当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群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消极腐败问题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做到限度地进行公开,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实现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组织的工作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干部提拔任用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评选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组织和党员扶贫济困、救灾捐助、为基层、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情况;党费收缴情况等等。‎ ‎  3、坚持实事求是,丰富党务公开的形式。我们坚持按照“规范、实用、简明、灵活”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一是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日等形式进行公开。二是适宜对一定范围内的党员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会议、文件、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逐级和及时地向党员通报。三是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在群众集中、便于观看的醒目位置长期设立党务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四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党内重大事项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党外人士、非公企业的代表通报并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阶段性工作的重点,及时更新,定期维护,限度地方便党员群众查询。在公开的时限上,做到及时到位。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保证公开的实效性。此外,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坚持与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以党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以政务公开夯实和丰富党务公开的内容,达到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统一,达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  4、结合工作特点,规范党务公开的程序。公开的项目、范围、形式由各部门和各单位提出,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公开的内容由职能部门或所涉及个人提供,镇党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  5、促进规范实施,探索党务公开的机制。建立了聘请监督员制度,由监督员负责及时收集、反馈党员、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同时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建立了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对党员、群众围绕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派专人搜集整理,认真研究处理,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建立了党务公开责任制,明确党务公开各个环节的责任,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的党务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对党务公开的形式、内容以及实施进行部署检查,由镇纪委对不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  二、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通过调研我们感到,党务公开工作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进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的认为党务公开涉及党内机密,不便公开,也没有必要公开;有的认为有政务公开就行了,党务工作主要是党内事情,公开不公开“无所谓”;有的认为是公开就“限制自由”,在思想上有顾虑,不愿、不敢公开;有的认为党务公开只是“走形式”,不必太认真,甚至还有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意识淡薄,党员权利意识弱化,对党务工作漠不关心。‎ ‎  2、公开内容不够规范。从调研情况看,我镇虽然出台了党务公开的相关文件,对公开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公开事项不统一、内容单一、党员群众真正关心的事项公开不够,甚至不公开等问题,与广大党员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单位党务公开的内容仅仅是一些上级党组织颁布的文件、法规制度和宣传材料,或者是本级的工作计划、安排,公开的都是一些表面的东西,而对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人权、事权、物权和财权等方面运作过程和结果公开不够,透明性和开放度还有待提高。一些单位党组织对有些敏感的内容,虽然也公开了,但比较笼统原则,没有进行必要的细化,公开的情况还不能使广大党员干部满意。‎ ‎  3、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从调研情况看,虽然大多数单位都制定了党务公开、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等制度,但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单位制定的这些制度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够强,要将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进行归纳和提炼,上升为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党务公开的过程和结果还没有有机结合,反馈机制还不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有的只公开过程,不公开结果;有的不公开过程,只公开结果;有些基层党组织重公开、轻反馈,或者例行公事,不能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缺乏整改、跟进、督促和落实。党务工作中存在内部监督软、外部监督远、群众监督难的问题,对党务公开工作还缺乏有效的监督。‎ ‎  4、评估体系不够完善。党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如何,要看党员、群众、社会满意不满意,要看党组织的决策是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要看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是否得到增强,要看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要看广大党员群众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调动。要将这些要求标准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做出科学的判断。从当前情况看,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从内容、程序、办法和效果等方面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科学评估的体系,难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党组织搞好党务公开的主动性、创造性。‎ ‎  三、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  党务公开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而是随着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推进,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地发展完善的过程。要切实增强公开的经常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必须积极探索和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长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  1、要注重党务公开载体的创新。党务公开的内容,最终都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反映,因而要特别重视载体建设,努力搭建平台,丰富党务公开的内容,不断深化党务公开,以公开促发展,以发展促公开。当前,党务公开工作主要可以通过公开栏、会议、文件、报刊等载体来实现。要进一步利用好这些载体,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使公开载体真正发挥作用。一是专栏公开。要按照“科学、灵活、实用”的要求,借鉴建立政务公开栏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的公开党务公开栏,保证公开的经常性。二是视屏公开。要创新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形式,全方位公开党务,切实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畅通渠道。三是会议公开。对适宜在党内公开的有关事项、党内常规性工作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全局性工作、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五是文件公开。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下发文件、公示、公告、通报、编发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以此推动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六是报刊公开。要充分发挥报刊时效性强和内容广泛的特点,加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织工作的认识与理解,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  2、要注重党务公开制度的完善。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必须要有一套规范、实用的制度做保证。要把党务公开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馈、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员意见建议处理回复等制度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以规范党务公开内容、形式、程序、反馈意见落实及工作责任追究为主体的具体制度,如各种评议制度、质询制度、听证制度、聘请监督员制度、预公开制度、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制度、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度等等,使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在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  3、要注重党务公开机制的探索。要保证和推进党务公开,使之在内容、形式和方法上更贴近实际,使之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必须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运行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宣传机制。要积极制定宣传方案,并通过广播和会议、简报、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党务工作者宣传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党务公开工作动态,反映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推动工作。二是要建立严格细致的考核机制。为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高质量、高标准、规范化运行,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中,并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党务公开工作分阶段进行考核,保证党务公开的全面、均衡推进。三是要建立广泛有效的监督机制。在认真组织开展党务公开的同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干部、组工干部、宣传干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监督评议党务公开工作。‎ ‎  4、要注重党务公开成效的评估。要建立党务公开评估体系,主要从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形式是否灵活多样、程序是否严谨规范、范围是否准确恰当、时限是否符合要求、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效果是否实在明显等方面评估党务公开工作,并将党务公开成效评估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体系中。将内容真实全面、形式灵活多样、程序严谨规范、范围准确恰当、时限符合要求、责任具体到位、制度完整配套、公开延伸到底八个要素细化为评价工作成效的具体指标,通过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评、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和党委统一考评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将党务公开的检查评估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检查评估同步进行,有机结合,并注重党务公开工作效果评估的成果转化。将是否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是否有利于强化党内监督,是否有利于规范党务工作,是否有利于保持党员干部廉洁,是否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和谐、社会发展,作为检验党务公开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党员的参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  5、要注重党务公开结果的使用。推行党务公开工作,并不是公开内容通过不同形式公开后就完成了。就某项内容实施某次公开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环节,那就是要做好对公开结果的利用,也就是要做好党务公开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一是要广泛收集公开后群众的看法、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做到信息广泛而全面。二是应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一些不切合实际或具有明显个人偏见或趁机发泄情绪言论和无根据的事情应在反馈前进行加工处理。对确实有益于党的事业发展、党务工作水平的提高和党务公开进一步推进等的有效信息要认真分类整理归类。三是公开信息反馈。也就是要对一些有益的公开信息经过处理,向有关党组织或个人进行反馈。信息反馈的形式和途径,应根据信息内容的质量和价值以及单位的实际而定。通过对党务公开结果的使用,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  6、要注重党务公开责任的追究。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纪委协调监督、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党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其岗位职责。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工作开展不力、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单位,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工作开展不力、群众反映不好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对拒不推行党务公开或在党务公开中违背公开原则、弄虚作假、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民主权利、损害党员和群众合法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切实维护党的形象,取信于民。‎ ‎【篇二】政务服务办事效能调研报告 ‎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xx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  一、xx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xx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xx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xxxx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xx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xx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xx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xx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从调研现状而言,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  经访问多位担任xx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  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  目前xx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  (一)从政府层面:‎ ‎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  邀请全国性的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xx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篇三】政务服务办事效能调研报告 ‎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一、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  (一)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  (二)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  (三)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  二、我县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  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宣传。我们在争取政府经费的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二是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目前我县有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完善市、乡(镇)、村三级网络,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点,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开通12348等法律服务专用咨询电话,简化援助事项审查程序,建立弱势群体档案资料库,保护当事人隐私,提升法律援助为民亲民形象;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  (二)目前制约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  一是经费严重短缺。我县是省级贫困山区县,人口众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尽管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仍满足不了;二是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提升和社会覆盖面的扩大,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接待、咨询、办理案件等任务繁多,现有人员根本满足不了需要。‎ ‎  四、下步做法:‎ ‎  近年来,我县把法律援助作为“法治惠民”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主动关注民情、服务民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县(市、区)相比,与老百姓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点设置还不利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覆盖率还需进一步提升;各种保障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们主要从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通过专题宣传咨询、评选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传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迹等活动,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第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第三,进一步方便群众,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满意度。将利用重建办大楼的契机,重新规划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举措,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法律援助的社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为法律援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四,进一步强化精细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优化法律援助举措,完善工作体系,加大办案力度,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为法律援助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五,进一步加强人才和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