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31 KB
- 2021-04-16 发布
- 1、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淘文库整理发布,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请立即联系网站客服。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阅读内容确认后进行付费下载。
- 网站客服QQ:403074932
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
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的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
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
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
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
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
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
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
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
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
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
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
人口的 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
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
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
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
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
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
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
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
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
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 208 年,各乡镇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
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
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
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
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
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
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
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
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
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
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
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
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
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
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
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
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
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
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
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
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
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
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
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
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
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
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
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
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
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
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
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
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
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
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
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
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
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
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
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
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
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
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
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
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
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
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
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
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
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
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
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
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
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
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
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
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
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
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
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
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
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
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
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
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
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
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
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
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
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
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
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
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
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
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
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
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
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
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
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
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
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
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
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
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
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
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
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
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
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
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
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
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
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
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
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
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
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
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
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
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
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
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
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
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
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
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
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
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
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
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
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
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
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
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
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
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
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
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
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
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
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
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
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
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
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
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
(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
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
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
“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
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
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
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
3 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
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
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
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
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
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
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
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
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
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
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
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
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
(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
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
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
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
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
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 5 日之前更新数
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
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
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
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
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
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
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
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
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
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
和微博、微信、QQ 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
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
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
守儿童行动中来。鼓励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自由结对,
互帮互学,共同成长。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
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
产生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
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旗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