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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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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范文(6篇)
(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各村(居)、各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增强法纪观念,严肃财经纪律。
各村(居)、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务必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管理。
各村(居)、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处理日常帐务;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所有经济活动内容要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范畴,不得私立“多套账”、“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必须健全和完整,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票款和账款管理分离”制度。
四、关于收入管理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准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和不收费,确保真正杜绝“人情费”、“关系费”。
2.各单位必须严格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取、使用、上缴登记制度,实行“票款分管”制度。对外收费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核发的统一票据,严禁“白条收费”和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收费。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收入除上级拨款外的任何收入(包括抵账、转账的收入),必须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压解、截流、坐支、挪用和转移资金。严格实行“票款同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关于支出管理
1.各村(居)、各单位要努力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严禁贪污浪费,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2.各村(居)、各单位支出必须做到票据规范、支出合理、手续合法。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完整,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经费管理人员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500元,随支随取。
3.涉及专项资金的必须专门建账,专款专用,专人专户管理。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办理。凡工程款结算,必须有正式发票、合同、预(决)算明细、验收单。
4.村(居)级报账凭证单笔1000元以上,须由挂点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
5.各单位所有支出票据手续齐全后,经站所负责人签字支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
6.镇政府报账票据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报账。
7.报账凭证只能在本单位账户中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挪用其他账户资金。
8.所有资金申请拨款单,须由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拨付。
六、关于资产管理
1.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登记。
2.各单位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管理账目,完善固定资产台账资料。
3.各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修缮必须按照程序先上报再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七、关于财务报表管理
1.各单位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接受镇政府的监督审查。各单位应按时向镇政府报送会计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2.会计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之前,其他财务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由分管或挂点领导督促。
八、监督审查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单位相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九、各单位财务管理及人员分配
1.各单位出纳(报账员)仍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
2.计生办、经管站账户合并,统一在经管站做账。
3.凡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人员分工如下:
(1)万怡明:农技站、水务站、敬老院
(2)聂慧玲:民政所、建保所、城管中队、保洁公司
(3)郭静:医保所、文广站、乐化林场
4.报账实行限时制,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报账审核结账时间。
5.报账制单位(派出所、社保所、财政所、卫生院、中心小学、国土中心所、司法所),其财务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规范我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我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镇财政所应按照《沙滩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镇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镇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镇不得坐支现金,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所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镇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万源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镇政府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镇财政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镇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镇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镇固定资产购置或自建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应凭购置发票、验收资料、审批资料等入账,并同时作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交会计人员入账,并同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镇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工作。镇财政所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镇政府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七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镇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镇财政支出由镇长负总责,认真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双签制度。对大额资金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否则财政不予执行支出。
(二)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执行后,对大额资金按第(一)条办理。
(三)如遇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外出(一月以上),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可暂由镇长指定其它领导代理,财政所方可办理业务。
(四)一般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支出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由分管领导商得镇长、书记同意后分管领导签批。支出在3000元以上按“三重一大”制度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原则上非应急、突发事件不予列支租车费用,接待费严格标准,票据及附件必须齐全,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六)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万财行〔**〕1号“关于印发《万源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财政所要严把计划关,如有超支及时汇报,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七)村级财务实行村账镇代管的方式,每月初各村(社区)会计准时将上月各村(社区)收支情况整理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各村(社区)严格执行零招待制度,账务每季度定期向群众进行公布,对于政策扶持项目,各村(社区)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镇财政所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把支出关,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并予退回,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书记、镇长反映汇报。同时,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三十条各单位刚性预算的经费要统筹安排,分清主次,厉行节约。
(一)学习培训支出。各级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讲清目的、意义、作用,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财政所借款,需要预支款项的,无论数额多少,要经分管领导商得主要领导同意后,财政所方可办理。
(二)会议支出。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报政府办公会研究执行。除党代会、人代会外,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三十一条镇财政所要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
镇纪委负责对镇财务的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镇政府财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万源市沙滩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乡财政资金厉行增收节支,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乡所有财政资金性支出需由财政所先审核其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再经乡长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财政所出纳员负责对审核签批后的发票按程序提交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出。
二、乡财政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乡政府日常开支、临时开支由财政所与分管领导提出拨款计划,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财政所负责具体办理。
三、审批权限。项目资金支出须由项目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账;报账时须附发票、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审计报告(最后结算时提供)等有关资料;项目资金支出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日常事务支出单笔在10000元以内的,由乡长审核后,交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上,须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付款。
四、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需租用社会运营车辆的,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用车,凭有效票据报销,不得使用燃油发票或其他无效票据报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须先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公务接待实行“四单合一”报账制度。来人接待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就餐,每个人按30元标准安排。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外接待的,按县级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报销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六、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统一采购管理制度。大宗商品和固定资产采购按县有关文件要求实行申报采购。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各部门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采购并附购买办公用品附件清单,领用办公用品由经办人在领用单上签字,领取单作为办公用品核销依据。
七、规范乡干部差旅费报销。严格实行乡干部出差审批制度,乡干日常出差需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单位出差审批单及车票等有效凭证,单位出差审批单应先经党政办、分管领导核实,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差旅费实行一月一结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结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成立纪委书记任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监督和检查,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九、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十、本制度自**年4月1日执行,如遇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和办法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1、行政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党委、政府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2、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由财政所扎口管理,统一核算,会计中心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严禁各单位转移、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3、各项经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监督,先批后用,审批权限及用款事项分别制定。
二、管理范围
1、财政预算内外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各种专项经费。
2、各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一切规费。
3、其他收支。
三、审批权限
1、严格实行支出审批报批制度,所有支出必须按照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报支,支出票证必须合法、规范、准确,支出凭证上需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镇长签字。
2、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般性支出由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镇长签批,重大支出项目和重大固定资产处置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长签批。
四、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先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2、由分管领导签字核实。
3、送分管财务领导、镇长签批,大项支出报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由镇长签批。
4、交财政所审核票据是否规范。
5、持审、签批手续完备的凭证到出纳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主要事项开支标准、审批手续
1、办公用品支出及管理: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财政所统一管理,所需办公用品,由需要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及财政所人员审批后,确需配置的,由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交镇分管财贸、后勤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将购物单交办公室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办公室按购物需求发放。其他人员不负责此类业务及发票报销的行为,报销时由专人凭申购单及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固定资产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清点造册,并对财物进行编号,建立帐册、帐卡,帐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财政所存档。各项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外借或挪作私用,如发现损害和遗失,按原价赔偿;人员调出,必须到财政所办理移交手续;每年财政所会同纪检、组织、办公室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损坏、遗失的要分类汇总,并上报党委会议研究处理;确应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办公用品购置规定办理。
2、文印支出:党委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打、少打、历行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打印。确需打印的文字材料,应在党委政府文印室打印,材料急需、数量较大文印室不能处理,必须到外面打印的坚持按申报程序进行:一般为申请人填写审批单由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打印,随打随结。
3、接待费用支出:上级机关来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在食堂招待,应由申请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报请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食堂招待审批单》,方可安排,接待应对口作陪,每月凭就餐审批单结账报销。其它方式均不予办理。因工作确需加班就餐的,由加班人到办公室填写加班就餐单交办公室,由分管后勤领导批准后,在食堂安排就餐,每月月底凭审批单结帐一次。
4、车辆燃修支出:镇所有车辆为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服务。购油卡由专人定期充值。燃油报销由专人及各车司机共同签定,按程序报销。车辆维护、小故障能修理的自己修理,解决不了的,送指定地点维修。送修前,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估价单,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一名负责人及司机一同到4S店维修,所换大件过百元必须将原件带回。外出实行一事一议。
5、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沛财规【**】1号文件“关于印发《沛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6、会议费支出。实行定点开会制度,原则上安排在党委三楼大、小会议室,确须就餐或补助的,必须到办公室填写《食堂招待审批单》,经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
7、上级部门下达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统一管理,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上级对口单位下达的带帽资金,中心工作需要财政专项支付的资金(如赔偿、工业考核、现场会、环境整治等),由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书记办公会决定后办理。其程序为:①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②报分管领导审核。③分管财贸领导初审后报镇长。④镇长审核后要交书记办公会商议后办理。⑤报销要持报告(或审批单)按程序报销。
报告内容:填清事由、时间、开支内容、拟报批资金等。
六、支出的管理和控制
各单位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杜绝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各项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预算招待,不得超支、乱支、瞒支,否则,按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管理
财政所在处理财务和会计事项中,应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章办理,对所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所管账目要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化的要求,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按照党委、政府、财政局的管理要求,按月、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当月的财政运行情况。
(篇五)
一、预算管理
第一条 财务负责编制每年的经费支出预决算,经乡班子会研究确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并做好相应预决算公开。
二、支出管理
第二条 经费支出本着“合理、节俭”的原则,严格把关,合理安排。专项经费要按预算、按渠道、按进度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 乡内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各种费用的报销),一律实行事前请示报告制度,经书记或乡长同意后,才能进行开支。由承办人经手,由财务会计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班子签批,乡长在领导确认签字。非经常性开支未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须经书记、乡长商量同意后,按规定审批核支,超过50000元的开支,必须经乡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按规定审批核支。
第四条 为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动态监控,除慰问、临时救助等确需现金支付方面开支,一般不使用现金,有单位公务卡人员应使用单位公务卡支付。
第五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
办公用品一般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实行领用登记。专项活动的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采购,活动结束后报办公室审核报销。
(二)差旅费
参照《**差旅费内审控制制度》
(三)会议费
以乡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经费从经常性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开支。会议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会议费包括举行会议所需的所有费用。
(四)接待费
1、接待原则:来宾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超标准接待。招待费报销须填写《景宁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审批人由乡主要负责人签字,县外单位还须提供单位公函。
2、接待对象:上级部门来宾;各科室负责人认为需要接待的来宾。
3、来客工作就餐原则上安排在乡食堂,不饮酒,接待陪同人员按对口业务关系参加,一般不得超过三人。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用餐,必须由分管领导报经书记、乡长同意,外出接待标准必须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必须当场结算,签字挂帐。
4、食宿标准:(1)住宿费原则上自理,上级机关来宾因特殊情况自理住宿有困难的,由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酌情给予补贴。(2)用餐标准已县级相关文件为准。
5、严禁向来宾赠送土特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虽然价值不到1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设备。
第七条 办公室承担部内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报废及核销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帐物核对工作,做到帐物、帐实相符。
第八条 各科室需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时,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注明品名、规格等具体要求,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采购,然后报销登记入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借)用实行登记制度,对高档办公用品,如电脑、录像机、照相机、投影机、录音笔等,借用科室要指定专人保管。各科室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负责,用后及时归还。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核销、报废、出售,必须由经办人员向办公室提出意见,说明情况,由办公室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因离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本单位的,对其使用和保管的财产物资,应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审批、工程实施和资金拨付等一系列相关程序,确保各类工程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乡党委政府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省招标投标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项目工程管理制度》。制度规定如下:
1、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由各涉及工程的部门根据我乡发展的需要,依据党委、政府既定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依照**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好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由分管领导报请乡党政班子会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涉及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参加成立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报建、环评、设计及招标、中标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及工程款拨付等手续,乡纪委参与监督。
2、工程项目投资达到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统一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项目申报,并配合其做好招标工作;工程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经过乡党政班子会研究确定,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乡纪委监督,实施公开议标或邀标。 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由有资质的造价公司进行预算,或相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由乡党政班子会研究确定,设臵拦标价。对招标后的拟中标单位必须上报乡党政班子会,经研究确定中标单位后,才可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各村(居委)所涉及建设工程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统一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乡纪委参与监督;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由村(居委)自主操作,实施公开议标或邀标,但必须接受相关部门和乡纪委的监督管理。
3、中标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图纸、工程量及施工材料的变更。
在某些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实际情况影响工程施工并且非中标方过错,导致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当由中标单位向项目管理组提供书面的工程量变更依据,由项目管理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初步意见,由分管领导再提交乡党政班子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变更工程量,严禁先变更后研究的做法。
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及分管领导的联系,并负责发放设计变更通知单。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并经乡党政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再发至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付诸实施。
4、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预算,由项目管理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工程竣工后,由项目管理组组织进行项目决算,并提供分析报告。所有预决算数据必须报分管领导并提交乡党政班子会作为该工程建设中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5、建设项目质量由项目管理组及监理方进行全程监控、把关。在项目按时竣工后,应按时办理验收及预结算手续。验收时,乡纪委参与监督。经乡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 10万元以下,由乡班子讨论决定支付;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50万元由中介公司审计支付;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由审计局审计支付。无特殊情况,合同终价以审计后价格为准。根据上级政府部门对项目资金性质与工程进度管理,在合法前提下,经得主管部门同意及乡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申请工程进度预付支出款,但必须经业主与监理确认工程进度后再予以申请。
**人民政府差旅费内控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办〔**〕1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景财行〔**〕7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一)(二)》的通知》(景财行〔**〕7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景财行〔**〕149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景财行〔**〕22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景财行〔**〕21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景财行〔**〕129号)、《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景财行〔**〕2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本乡镇开展公务活动、与会外派、进修培训等所必需的费用或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景宁县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包括乡在编在岗人员,大学生村官,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制度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因公出差办理程序。
1、接到出差通知事宜后,出差人员应详细填写《**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列明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出差路线、拟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时间等内容,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手续时作为原始凭证。
2、出差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出差事由、出差时间、出差路线等内容,凡与出差前填报的《**省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3、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有文件通知安排的公务活动应提供文件作为附件。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制度结算。无公务卡的人员需自行支付后,在报销里统一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
第五条 出差人员因开展公务活动出差,其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类型。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制度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未按制度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参加公车改革的人员,在县域范围内执行公务不再报销公共交通费。
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使用公路客运以外的其它交通工具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在参照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内,可凭同时段、同方向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合法票据报销。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乡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出差人员国内差旅住宿标准见下表:
乡工作人员经批准往返县域内各乡镇执行公务,住宿费在每人每天 80 元限额内凭据报销;乡所在地工作员到县城执行公务,确需住宿的,住宿费在每人每天 100元限内凭据报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厉行节约精神,乡所在工作人员到县城执行公务,县城有住所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经批准往返县域内各乡镇执行公务,确因公务时间较长且路程较远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45元包干使用。
4、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六条 其他相关说明事项。
1、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与工作人员相同。
2、持有单位公务卡工作人员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
(篇六)
为加强乡政府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不合理开支,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乡财政良性正常运行,根据上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制度
1、乡机关各部门、站、所的收入票据,必须是向财政局领用的统一票据,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建立专用的票据领用、结报手册,在使用票据时,必须加盖乡人民政府财务专用章
2、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各设一名开票员,负责开具本单位执收款项的票据。
3、严禁向社会上购买、外借(或出借)票据。
二、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由出纳一人收支结报,建立现金日记帐,并每月凭相关缴付通知单登记现金收付的发生额,出纳要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移用挪用,不准多头管理现金。
2、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执收款项时,先开具有主管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缴款通知书,由乡财务室出纳收款,并即时解缴银行对应帐户,不得截留,不得坐支,杜绝白条等临时收据收取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出纳收款后在缴款通知书回执联上签字交由开票员开具统一票据,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凭出纳收款签字回执联和票据存根联结算收入。
3、出纳支付现金时,必须依据有财务分管和主管领导签字的付款通知单才能付款。
3、出纳的库存现金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4、当日实有现金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元。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对应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5、出纳每月五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乡主要领导汇报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财务人员分工、职责
财务人员内务分工、职责明确,做到相互监督制约。
1、报账员:负责对应帐户的帐目处理,做好乡长资金管理上的参谋工作,做到按月结帐,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保管和会计工作的交接,实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主要领导上月的有关财务报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各类支出发票先由报账员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及专款是否到位进行审核(支出发票必须有付款单位、日期、收款单位盖章、货物名称、金额及购物清单等附件、有经手人签名、事由、分管领导签核),再报经财务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银行预留印鉴章由报账员专职保管使用。
2、出纳:负责一切现金的收支,逐笔登记订本式的现金日记帐,同时专职保管使用银行凭证(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凭证、汇票等),此等空白凭证视同现金保管,平时存放保险箱中,银行业务由出纳办理,并及时做好对帐工作,逐笔登记订本式的银行日记帐。每月结报一次。
四、审核审批制度
1、乡政府任何支付凭证都必须严格执行常务副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事前征得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3、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即支出事由,经手人或证明人,主管领导同意,乡长审核),经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核、审批的发票入账。
4、乡政府单项支出额度500元以上至**元以下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决定;**元以上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经集体研究的支付款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报账员按照会议记录、纪要内容,经乡长审核、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5、补贴支出。突击性(即扑火、整顿市场、综合治理等)、阶段性的工作(即落实项目负责、人口普查等)视工作量等具体状况进行补贴支出。
6、严禁公款私借,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单位或个人提出,**元以下的请示书记同意,由乡长审核、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借支;**元以上的须经乡党政集体决定,但必须在完成该事项一周内结清,否则,超过时限按相应财经法规执行。
7、每向财政申拔一笔资金,先由财务主管领导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在乡报账员开具的电子票据(已加盖了印鉴)上签署拔付意见,交出纳到财政所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同时出纳应将已签字的拔款单复印件交乡主要领导留存备查。
8、专项资金(民政、救灾、扶贫、其他专项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乡财政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报乡政府审批,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列支。
9、全乡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由注册登记的建筑单位承建,开工前必须有合同和预算,竣工后必须有决算、验收记录和结算清单,拨款按合同和进度,由项目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各类工程暂支款,必须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各口主管(分管)领导、财口领导商量后签出暂支(借)手续,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借)取。
五、报账对账制度
1、乡报账员每月八日之前,必须将上月所有费用支出单据整理汇总,做好报账单。报账单及单据交由财务主管再次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财政所结算员入账。
2、乡报账员每月五日前同财政所结算员共同与银行对好账,对账单原件留财政所备查,复印件由财政所所长签字盖章交乡财务主管领导。
3、财政所结算员每月五日前必须将上月资金余额明细表及资产负债表打印后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财务主管领导。
六、其他
1、乡政府(含各办、所、站)各种专项资金(含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及其它预算内外收入划拔必须经乡财务主管领导同意,由财办人员牵头统一办理手续。
2、财务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认真审核每一张原始单据,坚持一支笔签字原则,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保管好会计资料,并认真细致做好财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