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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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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7+ 2020年x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避免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管理活动。
省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为满足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非通用设备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通用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通用设备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优化资产结构;
(五)实行政府采购;
(六)国产、节能、环保。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监督指导。
配置条件
第七条 配置通用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由设立或者变更单位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单位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通用设备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设备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购买服务、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通用设备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审核部门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通用设备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通用设备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状况、技术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逐步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购置更新严格按《x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的具体面积、建设、装修、维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设备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规格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类通用资产配置暂行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条 现有通用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节约的原则暂时维持原状,同时按照“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通用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市国资办可对其超过标准的通用设备进行无偿调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特殊需求,超过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配置,可予以酌情处理,但需严格控制。
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用设备配置程序必须经过“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业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下一年度的资产购置计划包含在预算建议计划及预算草案中,一并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市国资办审查。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购置计划应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资产配置需求,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和市国资办根据资产购置计划以及单位的人员编制、现有资产配置情况、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进行核实,并结合当年的经费、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不作为资产购置、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配置资产购置计划外资产时,单位需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按照预算追加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配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用设备的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和部门预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
第三十一条 市采购办根据资产购置计划、部门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下达采购计划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采购的通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产入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通用设备的领用、保管和清点等工作,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保证通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管理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通用设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国资办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标准
为了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购置、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提高通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一、制定配置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二、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一般性通用设备,范围包括:
(一)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文件柜等;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分体式空调、窗式空调等;
(四)其他设备。包括碎纸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视机与影碟机等。
四、具体配备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地厅级领导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00元;
县处级领导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000元;
乡科级领导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00元;
科级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0元。
配置
标准
级别
其 中
总价
控制
办公
桌椅
普通椅
或沙发
文件柜及其它
地厅级领导办公室
8000
2000
3000
3000
县处级领导办公室
6000
1500
2000
2500
乡科级领导办公室
4000
1500
1000
1500
乡科级以下办公室
2000
800
600
600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450元配备,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面积大小匹配。
办公家具使用最低年限均为15年。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台式电脑: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除工勤人员外,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控制总量,每台不超过4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6000元;按每单位最多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配备,特殊情况需报批。
2.打印机
严格控制打印机数量,对于已使用局域网的单位,原则上实行网络打印,实现共享,每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1/3配备打印机;对于未使用局域网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单位内电脑配备数量的2/5配备打印机,但因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合理配备。
普通激光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2000元;A3每台不超过40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1500元;A3每台不超过20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特殊用途)。
打印传真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3.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根据业务需要,每单位可配备一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配备高档或中档复印机。其中,高档复印机价格上限为15000元;中档机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4.数码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每单位可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0元。因工作性质特殊或部门业务职能可增配,但每单位不超过2台。
5.投影仪
原则上配备便携式投影仪,根据业务需要每单位可配置一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
6.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建筑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60㎡以下的小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
(2)60㎡-1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配备;
(3)100㎡-200㎡的会议室按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配备;
(4)200㎡-500㎡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配备;
(5)500㎡以上的大会议室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配备;
(四)空调设备。
使用面积
规格
价格上限
16㎡以下
1P挂机
2000元
1.25P挂机
2500元
16㎡-24㎡
1.5P挂机
3000元
24㎡-32㎡
2P挂机
4000元
32㎡-53㎡
3P柜机
7000元
53㎡以上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其中: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每个会议室空调不超过2台,且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五)其他设备。
碎纸机: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适当配置,每台不超过800元;
扫描仪: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配置,每单位可配置1-2台,每台不超过1500元;
传真机:每单位可配置一台,每台不超过2000元;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根据业务需要,每单位可配置各一台,每台分别不超过3000元、6000元;
电视机与影碟机:每单位配置一套,每套不超过5000元。
(六)其他未列入本配置项目的通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备的,则按实际情况,经申请报批后配置。
以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年限均在6年以上。
五、通用设备的更新
(一)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达到使用年限方可更新;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按照各自规定的技术指标年限予以更新,一般至少须达到6年以上。
(三)上述设备,若有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而无法使用等,确需更新配置的,须先向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报废,再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处置和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用设备实行以旧换新的,单位通用设备更新后,须将原有通用设备上缴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核销手续,原有设备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处置。
六、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通用设备,对于此类特殊设备,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二)上述通用设备原则上应购置国产产品;
(三)国家对相关通用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五)以上标准每两年按其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价格调整另行通知。
(六)除省明确规定外,以上标准中涉及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人数为准。
七、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通用设备配置参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八、本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