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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7 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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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供大家参考选择。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贯彻落实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若干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主动权,明确街道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街道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政治安全、关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坚持党管意识形态,是须臾不可动摇的根本性原则性问题。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向党中央看齐,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共产主义信念。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体、政体、民主法治。 ‎ ‎ (四)坚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站稳整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 (五)坚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坚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传统美德,打造友善街道,建设诚信社会。 (七)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尊重党史、尊重国史,不歪曲历史和实施、不断章取义。 (八)坚持弘扬和传播社会正能量,不乱发表不负责任的负面言论,不散播与党和国家利益、党政决策相违背的错误思潮。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各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对本级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支部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牵头抓总、靠前指挥,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大事件亲自处理。党(总)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总)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党(总)支部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 ‎ (一)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各党(总)支部会议应该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各党(总)支部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收监督和评议。 (二)加大意识形态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力度,把意识形态工作与党政中心工作有效衔接起来,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事项紧密结合起来,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有机统一起来,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书记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 ‎(四)定期分析研究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安排部署重点任务,在党内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并认真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总)支部意识形态工作。党(总)支部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一是形态工作,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街道各党(总)支部要建立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总)支部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通知召集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1次分析研判会。 (五)切实加强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宣传部门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电影院及各类演艺场所等文化传播阵地的管理,牵头开展扫黄打非,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街道渗透。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街道活动的管理。民宗部门要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引导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活动。 (六)切实担负起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责任。面对大是大非问题和政治原则问题,要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及时表明立场、亮明态度。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社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台重大决策、改革措施要同步考虑和评估意识形态和社会舆情风险。遇到重大突发情况,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迅速分析研判,第一时间妥善处理,防止问题发酵放大。 第五条 党(总)支部书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及其宣传部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级实际,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 ‎(二)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分析研究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2次听取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每年带头上1次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党课。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排除工作中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四)全面掌握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书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党(总)支部分管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党(总)支部书记统筹协调指导意识形态工作,就意识形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提出安排建议,就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提出应对建议,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会。 (二) 按照党(总)支部部署要求,对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协调、指导各方面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 领导、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主持制定总体思路、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指导、推动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单位)工作,抓好宣传部门自身建设,加强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 (四) 统筹、协调、组织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 ‎ 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协助党(总)支部书记和分管领导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单位)实际,及时提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党组织意识形态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业务工作中涉及意识形态的事项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 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部门(单位) 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各直属党组织宣传、纪检、组织以及相关部门(单位) 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宣传部门作为各级党组织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街道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门。 (二) 纪检机关应当把落实同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三) 组织部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 ‎ (四) 统战、机关党支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分别做好所工作和服务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采取适当形式,传达政策,沟通情况,加强意识形态引领。 第九条 各直属党组织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推动考核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一) 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二) 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由宣传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 (三)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党组织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 2.党组织书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的情况,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宣传纪律情况; 4.宣传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意识形态工作重点任务情况。 第十条 各直属党组织要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的刚性约束,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不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 (一) 发生以下10 ‎ 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撰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中小学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三) 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程序如下: 1.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巡查监察、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以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经有关部门会同宣传部门查清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宣传部门向实施问责的党组织、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2.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上一级组织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检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求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适合公开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增强纪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五)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备案。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 ‎ 办法指出,要强化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要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决守好责任田。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着力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进一步提升网络舆论引导水平,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 如何推动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 一是努力构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格局。要站在事关党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努力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放在更高的位置,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经常分析意识形态领域的动态动向,正确判断意识形态领域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级领导干部应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要经常分析研究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提出具体要求,强化督促检查。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意识形态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始终抓好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的运用水平。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研究,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努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不动摇,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高举起来,打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政治基础;坚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动摇,不断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神聚气,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抓住公民道德建设这个中心环节不动摇,使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整合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有力抵制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始终高扬主旋律,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循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繁荣文化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多出优秀精神文化产品,不断推进文化创新。 ‎ ‎ 三是努力在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法上下功夫。改革创新是做好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的强大动力。要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善于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与解决个别性、群体性的思想认识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做好政治理论的宣传教育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个别谈心、耐心疏导、平等交流、民主讨论等方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入情入理、潜移默化。要适应现代传播方式发展的新趋势,高度重视和积极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着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倡导积极的、支持有益的、改造落后的、抵制腐朽的、打击有害的,大力传播健康文化,坚决清除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努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建设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新平台。要在创新途径上下功夫,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使人们在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提升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的优势,寓教于乐、寓教于游,使人们在旅游过程中受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利用和借鉴群众自发开展活动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使意识形态工作的渠道不断拓展、活力不断增强。 ‎ ‎ 四是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归根到底靠队伍、靠人才。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思想理论好、综合素质高、具有丰富意识形态工作经验的干部队伍。要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要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广大党员干部要立足本职工作,增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识,不断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干部培训规划,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思想文化领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思想文化领域干部,多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加大交流使用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思想文化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 五是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自始至终要正确地代表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较好地整合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唯有如此,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才能发挥好推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反之,如果政党的意识形态工作不能代表社会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要求,则政党在执政中就很难整合好各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模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重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科学处置各种敏感问题,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华容县林业局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华林党〔202X〕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林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 局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分管党建工作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晏佳贵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易旭辉、党委委员胡炜、詹明义、杨军良、熊建华任副组长,刘贱喜、铙平、熊贻红、文平芬、徐斌、李隆发为成员。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辩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局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宣传部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及时上报,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 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重点检查考核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向局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各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局党委组织进行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党风廉政室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 ‎(五)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意识形态重大重问题处理流程 (一)党风廉政室接受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举报和局属各支部上报问题; (二)党风廉政室对问题进行整理后报告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 (三)局意识形态分析研判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形成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各党(总)支部书记有上述所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个月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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