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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0 发布

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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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和Ⅱ级(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涉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做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县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指挥: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所有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武装部、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站、经济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供销联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办公室、地震办、驻法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移动通讯*县分公司、中国网通*县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浙商产业园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 ‎2.1.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1.2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1.3副总指挥:按照职责,做好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1.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行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2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全县应急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县武装部、驻法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2.2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负责全县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编制修订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联合救援队伍体系和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及其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2.2.3县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重大食物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县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县政府、县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4县有关部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应急指挥中心 进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县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员:政府办、应急办、武装部、宣传部、总工会、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站、经济贸易发展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供销联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气象局、民政局、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煤炭管理办公室、地震办、驻法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移动通讯*县分公司、中国网通*县分公司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浙商产业园管委会。‎ 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4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正、副总指挥工作。‎ ‎2.4.4县政府应急办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2.4.5县武装部 根据总指挥的决定,县武装部组织协调民兵、服预备役、驻法武装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6县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4.7县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4)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8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协调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 ‎(4)收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准备。‎ ‎(5)建立县安全生产特大事故档案。‎ ‎2.4.9县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10县城建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险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4)参加相关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全县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2.4.1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1)按照有关预案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3)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4)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12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和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2.4.13县交通局 ‎(1)根据预案负责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车的调度;‎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恢复工作;‎ ‎2.4.14县卫生局 ‎(1)负责制定卫生系统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实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疫工作;‎ ‎(4)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5)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县(市)或上级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5县环保局 ‎(1)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负责环境污染的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现场监测、污染预测,确定危害区域和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 ‎(3)负责发生环境污染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4.16农电局 ‎(1)负责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按照指挥部指令,必要时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17县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4.18县经济贸易发展局 负责全县在发生特大事故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救灾、战备物资的紧急生产调度,掌握全县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分布,保障各项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2.4.19教育局 负责制定县属各类教育机构安全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4.20民政局 负责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县发生特大事故后,抗灾救灾工作及上级的救灾物资的下拨和管理。‎ ‎2.4.21水利局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提供水利工程相关资料;制定年度防汛方案,储备相应防汛物资,做好防汛工作。‎ ‎2.4.2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药品依法监管,负责协调并保证应急事件发生时药品的质量。并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2.4.23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4.24煤炭管理办公室 ‎(1)负责煤矿的行业监管,督促煤矿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加强管理。‎ ‎(2)负责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2.4.25地震办 负责组织编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工作。开展对本地区科普宣传、防震减灾教育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加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2.4.26中国网通*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县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讯保障。‎ ‎2.4.27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接到事故报告后,乡、镇、街主要领导20分钟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承办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依照自身职责和县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参加应急处理、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恢复等工作。‎ ‎2.5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面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必须组织受事故威胁的附近居民进行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在未启动特大事故应急响应时,要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将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队伍和救援情况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同时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地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同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既本预案的启动由县长批准、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子预案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实施。‎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县政府应急办和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或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县政府领导决定,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1.2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按照《*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2)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3)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城乡建设局按照《*县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4)发生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配合,按照《*县道路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5)发生燃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城乡建设局按照《*县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6)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7)发生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按照《*县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8)发生药品中毒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县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9)发生其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重特大安全事故响应后,县安委办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启动县应急救援预案,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县政府负责人、县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升级,应考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可设行动、策划、后勤、资金、行政等机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3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4.4紧急处理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医疗卫生救护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指挥中心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7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8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4.9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 检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4.10新闻发布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全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掌握辖区内、行业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街道)和县卫生局要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的院(站、所)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卫生局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县主要危险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7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信息交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7.2培训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习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监督管理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8.2.1奖励 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成绩显著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