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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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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统一登记工作现状调查报告_
按照《xx省自然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调查林权统一登记工作现状的函》要求,我局认真按照“林权统一确权调研提纲”内容对全县林权统一确权登记情况进行了梳理,其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幅员xx平方公里,辖xx个乡镇(管理办),总人口xx万。全县林业用地面积xx万亩,占总幅员面积的xx%。2007年我县率先在xx镇进行试点,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从xx年x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县全面展开,xx年已基本完成了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全县集体林地登记发证面积为xx万亩,涉及全县xx个村xx个居委会,xx个社,xx万户,发证xx万本;集体林权流转面积xx万亩,涉及xx个乡镇;集体林权抵押登记面积xx万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权登记遗留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实施村组干部文化参差不齐,工作粗放,导致集体林权主体改革不彻底,部分农户林权存在未(漏)登记、重复登记、错误登记,四至界限表述不清楚,利害关系人代签字,树种、面积、林种等主要信息不准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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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未登记办证面积xx万亩。其中:xx个集体经济组织(村、社)统一经营林地面积x万亩;xx个社(组)xx户面积x万亩;零星农户面积x万亩;漏登宗地面积x万亩;未调处的林权权属纠纷x件面积x亩;20xx年—20xx年全县实施新一轮退耕xx户面积x万亩。
2.集体林权变更登记面积x万亩。包括权利人的姓名、林地坐落、面积、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需进行变更登记。按照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对集体林地权属登记发证面积要达到xx年实施林地变更调查面积的x%以上,xx年我县集体林权登记面积多数是依据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的林权记载面积和现场目测面积进行的登记,登记面积均小于区划面积。
3.遗失补证面积xx万亩。因农户保管不善造成《林权证》损毁、遗失和拟进行林权流转流入方收走下落不明的,申请补证xx余户面积xx万亩。
4.集体林权更正登记面积x万亩。因《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与《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不一致的,需更正登记x户面积x万亩。
5.林权勘查外业粗放。原《林权登记申请表》无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地形图或示意图),《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70%无宗地形状示意图,颁发的《林权证》均无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二)林权流转登记问题。全县实施集体林权流转面积x万亩,涉及x个乡镇x个村,林权流转登记存在以下问题: 1
.流转外业勘界不准确。在林权流转外业勘界中,个别村社干部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实事求是,按照流入方的意愿,把本没流转的林地调绘到流转范围图内,导致宗地重复登记,流转面积大于实际面积。
2.流转变更登记不完整。对流出方《林权证》流转宗地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和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没有进行宗地变更登记或全部变更登记,大部分仅在《林权证》注记栏中对流转信息进行了备注。
3.流转资料内容有缺失。部分林权流转《林权登记申请表》无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地形图或示意图),颁发的《林权证》无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流转宗地均无界址点成果表等资料。
(三)管理信息系统问题。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不及时、更新不到位,导致系统升级后不能兼容,不能完整接收各站林权信息系统数据,数据保存不完整、丢失,《林权证》登记内容与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内容不相一致、申请表编码错误、重复、乱编等现象。
(四)重新确权登记问题。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标准,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林权登记外业勘验调查成果与国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求差异大,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可能会出现流转宗地四至边界交叉、重叠和面积错误等问题。
三、工作移交情况 按照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文件要求,县林业局承担的林权登记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承担登记职责,xx年x月明确划转登记职责后,县林业局按照上级林权统一登记要求,全面停止林权登记工作。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纸质档案寄存于县档案馆,县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正在协调启动林权档案移交工作。
四、林权登记建议 因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对林权不动产登记流程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登记前的权籍调查、纠纷调处、办事流程等相关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规范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常开展。
(一)规范权籍调查程序
登记系统中无林权宗地信息,林权制度改革时权籍调查粗放,调查成果无法直接应用到不动产登记,需按要求完善权籍调查成果后方可进行受理登记,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对利用已有成果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重复收费。建议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由具有测绘资质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经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由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村社干部、权利人、相邻权利人和测绘机构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开展权籍调查,测绘成果需经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确认权属,村社、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权籍调查成果需经林业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移交至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
(二)明确纠纷调处职责 出台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办法出台前形成的矛盾纠纷,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调处;对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办法出台后形成的矛盾纠纷,按纠纷调处办法进行调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密切沟通,共同处理好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和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三)出台登记要件流程 因相关政策法规对林权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收件清单等规定模糊,建议结合不动产登记、林业、金融等相关政策,出台林权不动产登记流程,明确各部门在林权不动产登记中的职能职责,规范林权不动产登记行为,明确各类登记前置程序资料清单,以便更好的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