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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7 发布

1481+ 2020年x县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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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 2020年x县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为鼓励捐资助学,规范捐资助学资金管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捐资助学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x县捐资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育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教育、民政、财政、扶贫、审计、残联、卫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捐资助学工作。‎ 二、捐资助学资金来源 ‎1.财政供养人员和中省直单位人员捐款 正县级领导干部捐资标准为300元/年,副县级领导干部为200元/年,正科级领导干部为150元/年,副科级领导干部为100元/年,一般干部为50元/年。‎ ‎2.其他形式捐赠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企业捐赠由县工信局、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协调;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到县教育局审核报批后实施捐赠。‎ 三、捐资助学资金用途 ‎1.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2.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添置教学器材设备。‎ 四、捐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贫困学生 ‎1.因残疾、重大疾病、特异体质等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住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在县直、乡直走读的特困学生(含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3.因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如火灾、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致残等)导致贫困的在校学生。 ‎ 资助标准:小学生及在园幼儿1000元/年/人,初中生1250元/年/人,高中生2000元/年/人。‎ ‎(二)薄弱学校 以边远偏僻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以下学校为捐助对象,重点是村以下的农村学校。‎ 资助标准:资助金在优先满足贫困学生资助后,方可捐赠给学校,每个薄弱学校每年平均不超过两万元。‎ 五、捐助对象的产生 ‎(一)受助学生 ‎1.‎ 受捐助的对象一般由学生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提交《x县特困学生认定表》及佐证材料或学校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推荐。‎ ‎2.学校对申报捐助对象面对面摸底调查、走访家庭、造册登记,经过学校初审后,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3.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入户开展走访调查,核实申请理由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4.复核通过名单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入《x县特困学生资助信息库》,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申请批准后发放资助金。‎ ‎(二)受助学校 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县政府申请批准后发放资金或实物。‎ 六、捐资助学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 ‎(一)规范资金发放 ‎1.学生资助金划入贫困生所在学校,经学生本人、家长及班主任签字后,由学校代为发放,建立台账备查。‎ ‎2.学校资助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学校。学校接受的捐助设备和利用捐资助学资金购置的设备都应建立固定资产账,并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监督管理 ‎1.‎ 规范操作程序。各学校和有关部门贫困生申报、评审、落实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谨防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既要保证每个贫困学生得到公平资助,又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进入范围,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2.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核实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终止发放资助金。‎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的;‎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4)其他不符合资助要求的。‎ ‎3.严明工作纪律。对于在捐资助学方面弄虚作假,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退还所用、所得财产,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县教育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