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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7 发布

食品安全工作报告(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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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何谓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 源性疾病发生,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释放风险确保品质安全的原则, 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 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国家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合,它既是 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2、食品标准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后我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 始日益丰富,当时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 准较少。20 世纪 80 年代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 1981 年颁布的 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 1983 年颁布了 GB 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 GB 3866-83《西式糕点 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 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 验方法标准。1986 年和 1987 年颁布了 GB 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 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 ZBX 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 年国家卫生部又 颁布了 19 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 世纪 90 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 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 年中国农业 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2001 年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 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 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 年、2003 年和 2005 年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 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这些工作, 对食品标准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归结起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从属性方面看,又分属于农产品质量安 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四个类型。这些 标准总计 4700 余项。因为标准制定的立足点不同,客观上造成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 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标准委颁 布的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 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规定各异,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 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品种, 各部门似乎都视而不见,迄今没有标准问世,留下空白和盲区,导致生产经营或执 法监督无据可依。此外,一些标准数十年不作修订,与形势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老 化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 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安全标准,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 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 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 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 8 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 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 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 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 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 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 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 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 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 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 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 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 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 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 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 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 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 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情况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一的制定和发布机构。近两年来, 卫生部颁发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 并颁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统计,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76 项,包括 68 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 签等基础标准,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58 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 食品添加剂“严打”行动,今年 5 月 13 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 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 2314 个品种,涉及 16 大类 食品,23 个功能类别。从法律角度讲,今后,在食品构成中,除食品工艺配方核定 的主料、辅料外,凡是发现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品种目录(总计 2314 种) 之内的任何成分,均可视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凡是发现在食品加 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特定限制,超范围、超量使用目录中的添 加剂的,均可视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中,如何处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但 是在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 问题。在处置此类问题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 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的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的部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组织制 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部门备 案;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三是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 符合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备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监 督执法过程中也可作为参照。 6、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的必要性 近年 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 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因而贸易争端也不断出现。有不 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 技术壁垒措施。好在 SPS(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 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定 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 CAC 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 可以在 WTO 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且 WTO 规定了 CAC 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 用风险分析的原理进行制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贸易对方国标准严于 CAC 规 定的标准,可以要求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自身国家的合法 贸易权益。这对相关贸易国设立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对 策。因此,我国充分利用 SPS 和 TBT 协定的规定,积极应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 开始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规划在 2005-2007 年对本行业标 准制、修订。但根据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食品标准的不断加严、更新及我国出口食 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要站高望远, 加快步伐,以尽快与 CAC 标准接轨,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情况 (一)分工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一般分三大类,有多部门体系的、 单部门体系的、综合型体系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 制,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分阶段管理的一个现实,就是生产经营分了若干阶段,现在 我们按照这个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 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无缝呢?有时候比较难。这是 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针对这样 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 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 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 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 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2、xxx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为实现食 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杜绝的实践中存在食品安全 监管盲区,2011 年 12 月 29 日,xxx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 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x 政办发[2010]130 号),对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 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 “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 者监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 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 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 定,堵塞了监管漏洞。意见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各级政 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 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 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