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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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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履行 “一岗双责”抓实新时代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压实领导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形成书记带头、班子成员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新时代党建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岗双责”是指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在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建工作,履行双重责任。
第三条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推进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为完成业务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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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做到以上率下,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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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九条 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十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第十一条 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第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第十二条 领导、支持和监督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第十四条 勇于和善于结合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 在研究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时同步研究党建工作,在下达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业务工作指标时同步明确党建工作任务,坚持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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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召开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每半年至少听取1 次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召开1 次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或在业务工作会上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第十七条 每年要确定1—2个党建工作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研,解剖麻雀,总结党建工作特色经验和规律,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指导党建工作实践。
第十八条 结合各自分工,在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基层单位建立1—2个党建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推动面上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应向县委书面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由县委组织部跟踪记实,如实填写《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记实簿》,纳入市委对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每名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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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党建工作情况,及时在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X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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