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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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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监测总结
名称 仪器要求 点位布设 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间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 可选择以下
区域环
境噪声
功能区
噪声
扰民噪
声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
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
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
并定期校验。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
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
大于 0.5 dB ,否则测量无效。声校
准器应满足 GB/T 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0-3 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要普查监
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
个等大的正方格, 网格要完全覆盖
住被普查的区域, 且有效网格总数
应多于 100 个。测点应设在每一
个网格的中心, 测点条件为一般户
外条件。
4 类声环境功能区 :在每个典型路
段对应的 4 类区边界上 (指 4 类区
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 或第
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 4
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
选择 1 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 这些
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
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 避
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
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
)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 (地面除外) 至少
3.5 m 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
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
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 高 度 处 。b)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 距墙壁或窗
户1 m 处,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
距窗约 1.5 m 处,距地面 1.2 m~
1.5 m 高。
0-3 类声环境功能区 :24小时连续
监测,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
夜间 22: 00- 24: 00(时间不足可
顺延)进行。在前述测量时间内,
每次每个测点测量 10min 的等效
声级 Leq。
4类声环境功能区 :铁路、城
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 、内河航道
两侧: 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
密度的 1 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 的运行车次密集, 测
量时间可缩短至 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 城市次
干路两侧: 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
均运行密度的 20min 值。
名称 仪器要求 点位布设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间
社会生活噪声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其性能应
不低于 GB3785 和 GB/T17181
对 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 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
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
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
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
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4.2 测点布设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 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
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
多个测点, 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
影响大的位置。
5.4.3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
1m、高度 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 的位置。
5.4.4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 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
物时, 测点应选在边界外 1m、高于围墙 0.5m 以上的位置。
• 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 (如声
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 5.3.2 设置测点,
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m 处另设测点。
• 室内噪声测量时, 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
面至少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
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
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 测点
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 、距外窗
分别在昼间、 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3.1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 1min 的
等效声级。
5.3.2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 测量被测声
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 必要时测量被
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1 m 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
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
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名称 仪器要求 点位布设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间
工业企业厂界
噪声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其性能应
不低于 GB3785 和 GB/T17181
对 2 型仪器的要求。测量 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 1 型声级
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
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15173 对 1 级或 2 级声校
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
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
GB/T3241 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4.2 测点布设
根据工业企业声源、 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
毗邻的区域类别, 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 其中包
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4.3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 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 1m、高度 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 的位置。
5.4.4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
物时, 测点应选在厂界外 1m、高于围墙 0.5m 以上的位置。
•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 (如声
源位于高空、 厂界设有声屏障等) ,应按 5.3.2 设置测点,
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m 处另设测点。
• 室内噪声测量时, 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
面至少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
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在噪
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
分别在昼间、 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3.1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 1min 的
等效声级。
5.3.2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 测量被测声
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 必要时测量被
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0.5m 以上、距地面 1.2 m 、距外窗 1 m 以上,窗户关闭
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 (如
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
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名称 仪器要求 点位布设 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间
建筑施工噪声
机场周围飞机
噪声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 其性能至少应符合
GB3785 中 对 2 型仪器的要求。
性能至少符合 GB3785 中 对 2 型仪器要求
的声级计以及其它仪器
符合 GB3785 中 规定的 2 型或 2型以上的积
根据城建部门提供的建筑方案和现场
情况确定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并在
测量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的
距离;根据建筑施工作业方式和活动
形式,确定噪声敏感建筑或区域的方
位,并在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或
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
/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
固定在三角架上, 传声器处于距地面 1.2m
的边界线敏感处。如果边界处有围墙,为
了扩大监测范围也可将传声器至于 1.2m
以上的高度, 但要在测量报告中加以注明。
传声器应安装在开阔平坦的地方,高于地
面 1.2m,离其他反射壁面 1m以上
白天测 20min 的等效 A 声级,夜
间测 8 小时的平均等效 A 声级。
/
昼夜间各选取接近其机车车辆运
铁路边界噪声
道路交通噪声
分声级计,测量时用快档,采样间隔不大于
1S。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
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 其性能
需符合 GB3785 和 GB/T 17181 的规定,并
定期校验。
铁路边界处 高于地面 1.2m,离反射物不小于 1m处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 m 外
测量,距地面高度 1.2 m 以上。必要时可
/ 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
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
部 1.2m 高度处。
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测量
1 小时的等效声级。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地面段) 、
内河航道两侧:昼、夜各测量不
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 1 小时值,
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
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
20min。
环境振动
性能符合 ISO/DP 8041-1984 的环境振动测
量仪器,至少每年送计量部门校准一次。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
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低
于平均运行密度的 20min 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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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