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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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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约谈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税务约谈的表现形式
在众多的税收服务方式中, 税务约谈能够使征纳双方相互沟通,
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共同需求。
(一)它是一种内容和形式统一的服务方式,为依法治税、引
导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奠定了基础。
(二)纳税人总是希望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在涉税操作中少
犯错或不犯错,希望税务机关给予辅导和提示,以达自查自纠,避免
被罚,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降低或节约纳税成本。
(三)税务机关作为职能部门,也希望纳税人在涉税上不犯或
少犯错误, 减少征收管理成本, 便于稽查部门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四)税务约谈具有明显的人性化特征,可有效融洽征纳双方
关系,提升税务形象。
二、税务约谈存在的问题
(一)约谈制度不规范。对经约谈补缴的税款是否应加收滞纳
金和罚款,实践中较难把握。若自查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有悖于
情;如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则有悖于法,因为《税收征管法》明确
规定了滞纳金制度。 税务约谈一般不使用调账的方法, 如果某些纳税
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税务部门往往无从辨别真伪, 从而影响约谈结果
的确定。
(二)征纳信息不对称。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不完
整、不准确、不连续,税务部门单通过信息进行案头审核,会影响约
谈评估的准确性, 而实地检查又无疑会增加纳税人负担; 税务部门从
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源较少,如未与海关、工商、地税等部门联网;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不共享,征收、管理、稽查信息分块割据,传递不
及时、完整、准确,造成约谈资源浪费。
(三)约谈效力层次低。目前,无论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还是各税种暂行条例, 都未明确有关约谈的法律依据、 法律效
力及与税务检查的关系等。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 《纳税评估
管理办法 (试行) 》出现了 “税务约谈” 字样, 但对税务约谈的定义、
内容、范围、办法、要求等没有作具体的规定。这样,当实践中约谈
与检查“撞车”时,许多令税务部门困扰的问题就出现了,如与纳税
检查无关的约谈举证, 是否侵犯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如果进入诉讼程
序, 根据纳税评估得出的结论, 是否合法?如果纳税人不愿提供或不
愿意参加约谈举证,法律是否认可?
(四)税务内容单一,方法简单。目前,税务约谈内容较为单
一,有的地方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商贸企业资格认定、 废
旧物资经营单位资格认定、 纳税评估疑点分析进行约谈, 而其他日常
征管、汇算清缴、涉税审批等方面很少涉及;约谈方式简单,基本就
问题问问题。 而且纳税人的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纳税人税收法治观念
淡薄,以种种借口拖延约谈或提供虚假纳税资料, 使约谈很难正常进
行。税务部门约谈人员自身素质与有效约谈也有一定差距。
三、完善税务约谈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约谈工作机制。应把税务约谈上升到法规或规章的
范畴,目前至少应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约谈制度进行规范, 统一规程。
税务机关要在实践的基础上, 不断总结经验, 探索一条适合税务工作
特点的约谈工作方法。在约谈前,细致分析问题和疑点,做好充分准
备,谈什么,怎么谈,怎样围绕疑点步步深入,怎样引导纳税人如实
回答,要做到心中有数;在举证环节,要突出主题,因势利导,有的
放矢,注意发问方式和约谈效果;约谈完成后,要举一反三,善于总
结,经约谈仍不能排除疑点的,要实地调查核实,为约谈工作创造更
大的发展空间。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应完善、充实内部的信息质
量,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全面、准确。不仅要采
集纳税信息、 财务信息、 发票信息, 还要尽可能地采集生产经营信息,
尽快实现税源信息、征收信息、稽查信息等纳税资料的全面共享,并
结合纳税评估机制, 积极开发税务约谈数据信息系统, 同时进一步加
快与海关、 工商等政府部门的数据网络交换系统和内部数据交换平台
的建设,使约谈信息获取渠道畅通。
(三)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
收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应用技术,以及了解与约谈
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检查人才。 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以来的成
功案例汇编成册进行经验交流和范例指导。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