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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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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推进XX街道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街道党工委或党工委(扩大)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落实。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街道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相关重大事项,事关干部职工、村(社区)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4.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就学、就医等重要民生问题,重大改革政策,村(社区)建设和管理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措施等重要事项;
5.涉及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重要案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
7.审定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8.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机关、村(社区)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选举、交流、奖惩、考核、评优和使用意见;
2.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3.机关公务员(事业人员)交流、轮岗、调动的审定;
4.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实施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3.资产的重大改组,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搬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务预算、年中预算调整和年终财务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不在年度财务预算内的5万元(含)以上的日常资金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性项目资金支出和10万元(含)以上的
大额资产购置;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特别事项
凡需要突破现有制度规定或政策界限,对社会或企业、个人诉求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纳入集体决策。
三、集体决策议事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对涉及规范性文件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纪工委的意见。
2.充分沟通协商。各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以及会议通知等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2.充分发表意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时,各班子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敢于善于对历史负责态度,鲜明表达个人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表决决定。
4.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做好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由党政综合办负责记录,留有痕迹。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会议记录摘要应经与会人员审核签字。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纪要、录音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6.保存会议资料。记录、摘要、纪要、录音等会议资料为本单位的机要档案,必须由党政综合办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保管人员更换时,应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确保万无一失。会议资料除记录员本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阅看,其他人员调阅应严
格按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执行。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对本实施细则落实负主体责任,“一把手”负第一责任,负责纪检工作的同志负监督责任。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规定范围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社会监督。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德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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