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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9 发布

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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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 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 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 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 、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 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 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 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 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 改变其归属。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 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 无处可去的境地。 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 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 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 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 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容易导致家庭矛盾。而按 照当前规定, 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 最终导致其无 房可住。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 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 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 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 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 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 使农村妇女想要 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 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 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 、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 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 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 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纵使妇联 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 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 .回娘家落户难。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 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 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 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 设 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 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 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 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 .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男娶女嫁” 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 “男 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受这种思 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女 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 强。 2 、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 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 在婚姻关系变化 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 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 只会埋怨处理不公, 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 识。 3 、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 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而且,农村妇女很 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 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 她们往 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 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 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 事习惯用传统方法、 用村规民约来解决, 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 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 .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 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 又无相应经费, 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 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 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 或是协调有关部门 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 、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宣传、广播、文 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 “男 女平等”。 2 .增强妇女法律意识, 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 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 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 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 对于宅地基使 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 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 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 对此进行明确。 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 .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 制宣传和教育力度, 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 保证村民在法 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 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 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 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 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 实处。 4 .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 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 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 重点问题。 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 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 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 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 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