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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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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乡镇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食品生产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按照《202X年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安排,特制定202X年度市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突出打牢基础、严控风险、两责履行、智慧监管、提升能力五个重点,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为手段,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开展市级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方式及主要内容
市级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组织安排,根据省局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重点针对蜂产品、肉制品、白酒、包装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水果制品等8类重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要根据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规范整治各类食品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提升行业食品安全水平。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整改成效进行检查。
(二)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抽调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重点对近一年内新获证、换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及近两年抽检监测不合格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飞行检查主要采取不事先通知被检查企业的方式,利用较短时间对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环境卫生、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能力、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进行全面或抽取重点内容进行靶向式的现场检查,帮助企业发现薄弱环节、分析风险隐患、查明问题原因。
(三)体系检查
体系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抽调技术专家和监管人员组成体系检查组对我市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体系检查采取进驻企业,通过2-3天时间,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的解剖式检查的方式,帮助企业和属地监管部门排查隐患、发现问题,督促生产者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体系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反馈企业,并由属地监管部门监督进行问题整改。
(四)双随机监督检查
双随机监督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市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按比例随机抽取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所在地执法检查人员,重点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监督检查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原辅料管理(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等)、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能力、产品管理(贮存、运输、追溯等)、人员管理、企业自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持续规范生产、健康发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三、检查依据及时间安排
检查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相关标准等。(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程序
市局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时抽调技术专家及监管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体系检查不少于4人);飞行检查应当在检查当日抽取被检企业;体系检查在现场检查开始前2日通知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检查企业。县区级监管部门应当派出观察员全程参检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就位配合检查。每次检查应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现场检查采取检查组成员分项负责制,并适时召开首、末次及过程沟通会议。
(二)问题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向企业及当地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反馈,并责令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向实施检查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有整改前后照片对比),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在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移交属地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理。检查资料和整改报告应当建档保存,以备后续跟进检查。
(三)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应当作为风险分级的依据,与监督检查同步进行记分管理。属地监管部门应将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建档保存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市级监督检查结束后应立即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当地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问题通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并结合监管实际以警示函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适时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检查结果
在每个阶段的专项检查结束后,将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专项总结及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