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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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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矿长是本企业“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设备。
2、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有技术业务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分别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通风管理部门存档的日报必须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的签字。
4、主扇风机改变主扇转数和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瓦斯排放瓦斯检查工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的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6、通风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配备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每班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
7、掘进巷道不得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及情况不明的情况相贯通,必须采用钻孔预贯通,并控制风向和风量,在贯通之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8、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生产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贯眼,如确需贯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