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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发布

XX公司员工双向交流锻炼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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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双向交流锻炼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XX公司人才培养管理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员工双向交流锻炼“XXX”计划,加强总部与项目公司人员的岗位交流,提升员工素质水平,培养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蓄潜能,提供人才支撑,推动公司不断增强内在活力与市场竞争力,打造一流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室、各项目公司(含境外公司)。‎ 第三条  双向交流锻炼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择优,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和个人素质提升的原则;‎ ‎(三)坚持上下协同,共同建设优秀青年人才队伍,支撑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组织调配与个人意愿相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双向交流锻炼方式及岗位 第四条  公司总部向项目公司选派员工 ‎(一)各项目公司提供交流岗位: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接受总部员工赴项目公司交流的岗位和任职条件,优先安排重要业务领域一线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岗位,每个项目公司原则上提供1-2个交流岗位。‎ ‎(二)总部各部室推荐交流人员:总部各部室结合本部室工作及人才培养计划等情况,推荐所属部室员工到项目公司交流,原则上每个部室选派1名员工到项目公司交流,运营、工程、技术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多名员工到项目公司交流。‎ ‎(三)创新方式方法:要大胆创新双向交流锻炼方式,总部各部室可以选派职级较高、工作经验较为丰富、发展潜力大的员工到项目公司较为集中的区域交流,帮助这些项目公司解决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难题。‎ 第五条  项目公司向总部选送员工 ‎(一)总部各部室提供交流岗位:总部各部室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接受项目公司员工赴总部交流的岗位和任职条件,原则上每个部室可提出1-2个交流岗位,运营、工程、技术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多个交流人员和岗位。‎ ‎(二)各项目公司推荐交流人员名单:各项目公司结合本公司 工作开展及人才培养计划等情况,推荐本公司员工到总部交流。‎ 第六条  年度交流岗位与人员,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同相关部室、项目公司沟通交流后,上报公司党委确定产生。‎ 第三章  人选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总部相关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较好,认同XX公司企业文化,自觉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拟交流岗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在本岗位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有发展潜力,是所在单位重点培养的业务骨干;‎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素质;‎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与XX公司或所属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具有累计2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六)近两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水平。‎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人员或有特殊需要的岗位,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四章  交流锻炼人员管理 第十条  双向交流锻炼活动每年一期,每期时间12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经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和交流人员协商,可适当延长交流时间12个月。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交流。‎ 第十一条  交流人员行政、工资、党、团、工会等关系保留原单位,并为其保留原工作岗位。交流任职岗位不占接收单位编制数。‎ 第十二条  各接收单位安排一名中层领导或者业务骨干作为交流锻炼人员学习期间工作导师,帮助其了解企业、指导工作、融入集体、答疑解惑。交流人员带着思考交流学习,确保学习工作效果。到项目公司交流的公司总部员工,要承担带头宣讲、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职责,主动为项目公司释疑解惑。‎ 第十三条  交流人员日常管理由接收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派出单位主动配合。接收单位明确交流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并将其纳入现职人员管理。交流期间,交流人员考勤管理转入接收单位;交流人员继续依照原标准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福利,不得在接收单位领取任何薪酬福利。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不享受出差待遇。公司工会及各工会小组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期间要对交流人员进行慰问。‎ 第十四条 接收单位为交流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餐,配备基本生活用品。公司总部为到总部各部室交流的人员提供集体宿舍,宿舍租赁费用由公司总部承担。各项目公司为到项目公司交流的人员提供集体宿舍,或者参照项目公司员工标准为其租赁房屋,租赁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交流人员每月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探亲假为3天(含往返路程时间,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交流人员探亲期间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承担,报销标准参照派出单位差旅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牵头推进租赁、管理集体宿舍相关工作。成立到公司总部锻炼的交流人员班委会,协助管理交流人员。各集体宿舍要明确宿舍长,协助公司做好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在接收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提交工作总结,由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对交流人员做出工作鉴定(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业务掌握程度、考核、业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准确考 核评价),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工作鉴定材料纳入员工人事档案。派出单位根据接收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交流人员的年度绩效。表现优秀的交流人员优先纳入公司优秀青年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室应按照相关岗位职责及编制合理调配员工。总部和项目公司人员工作交流原则上以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的双向交流锻炼为主要方式。确因工作需要,开展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也要将借调人员纳入双向交流锻炼人员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总部各部室、各项目公司选派交流人选时,需提前做好工作统筹和安排。交流期间,交流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十九条 总部各部室、各项目公司在每年12月初,提出下一年度交流岗位名称、职责及交流人员,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统一研究,并报公司党委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党群工作部要会同人力资源部编制项目公司员工到XX公司总部交流期间专项预算。‎ 第二十条 交流人员需在1月初到岗报到,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双向交流锻炼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