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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发布

2020年关于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总结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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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总结报告范文 ‎2020年关于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总结报告范文 ‎2020年关于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总结报告范文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 犹记得2018年1月,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宣告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轰轰烈烈地拉开帷幕。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就看到一组组数字,各地都在刷新扫黑除恶的记录,打掉了多少黑社会、恶势力,没收了多少财产。应该说,扫黑除恶对于治理基层腐败还是很有意义的,尤其是打掉盘踞地方多年的一些黑恶势力和腐败关系网。比如云南的孙小果涉黑案,湖南新晃的杜少平涉恶案,都是典型。这对于新时期肃清社会毒瘤、回应群众关切、重树社会风气、密切党群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从初衷上,支持扫黑除恶,也曾公开发表文章肯定扫黑除恶的成果。 但是,扫黑除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反程序、上纲上线,甚至借机制造冤假错案的,我也表示了一位法律人的担忧。 昨晚看到赵叶红写的《一言难尽说“扫黑”‎ ‎》,颇有感慨。赵红叶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获全国“优秀侦查监督检察官”、“全国最美青年检察官”称号,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而今,她是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大成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作为从检察院出来的律师,其角色更能感悟在打击犯罪和保障无辜之间的立场转换。她文中提到的很多问题,比如律师会见要经过公安机关许可,比如普遍违反刑诉法的办案程序,比如律师辩护权利被严重压缩,以及侦查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惯性,都让我深有感悟。 就在2018年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前,我在湖南代理的一个涉黑案二审刚宣判,法院认定不构成涉黑,被告人以个罪被轻判,财产全部解封。这个案件前后经历了四五年,后来我一直想,如果该案的判决再拖延半个月,结果还真不好说,因为形势比人强啊。那个案件,被告人姜某是民间放高利贷,收不回本金,把债务人限制在宾馆让他还钱,被控包括非法拘禁在内的九个罪名,一审打掉六个罪名,二审打掉涉黑,最后还是以非法拘禁定罪,实报实销。劫后余生的被告人一家,至今把我当作恩人,他们差一点就万劫不复。 而扫黑除恶后,类似的案件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同样是湖南,搞房地产的民营企业家朱某,被控十几个罪名,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受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先认后翻,一直不认涉黑。其实,他真正参与的案件也就一起,所做的行为就是打了人家一耳光,而且是事出有因,被定寻衅滋事尽管牵强,这个他说可以承认。但其他的所有犯罪事实,他要么没参与,要么完全不知道,要么就是事后表示反对的,都一股脑算到他头上,说朱某是组织领导者,要为员工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寻衅滋事几乎是顶格判的五年,行贿判的比受贿者还重,十二年,但行贿金额全是靠口供编的。强迫交易,涉及公司每年上亿元的工程款,因为对方偷工减料、延误工期,这么多年来44“受害人”总共被抹去61万的尾款,也被判五年半。伪造印章的两个罪名,累计判八年半,虽然那些章只是公司员工图省事在网上找人办的,还没用过,朱某都不知道。政府邀约招标的项目,被判串通投标。就连自己家里装修时被员工私接的一根电线,也被判盗窃罪。反正,能想到的罪名都给扣上了,一审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朱某依然被顶格重判二十五年。二审全面提出无罪上诉,还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估计马上会书面审维持原判。其名下几十亿资产,几乎系数被没收。 说朱某是黑社会,不仅他不服,所有辩护律师都不服。因为他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为当地百姓也做了很多公益,在群众中的口碑一直很好。但他得罪了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得罪了那些施工不讲质量的包工头,也得罪了很多违背合同无理取闹的业主。尽管在过去的那些年里,公司员工跟这些人发生纠纷或摩擦,他总是为息事宁人,道歉、赔钱,但运动一来,十年前的案件也全部翻出来,给上纲上线,扣上一个个罪名,捆绑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十几年的奋斗,一夜间顷刻化为乌有。 这个案件,庭审中辩护给力吗?特别给力。第一被告辩护律师的辩护赢得满堂彩,连主审法官都在微信群里面点赞。但是,再精彩的辩护,都比不上几个月的请示汇报。主审法官定不了,合议庭也定不了,甚至审委会都没有办法定。这种案件,虽然名义上被指定到某地的基层法院审理,但决定权还是在上级,在省里,统一由省扫黑办定调。主审的人,决定不了案件结果,决定案件结果的人,又没有参加庭审。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成了一句口号。这些潜规则其实大家都知道。侦查期间指定到异地管辖,方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讯逼供也没有了监督,律师也无法会见,等到大局已定,检察院和法院都给公安背书,一审重判,二审不开庭维持原判,但凡有律师想做无罪辩护,或者据理力争,都要经过司法局审查,所有的涉黑案件都要备案,都要律所集体讨论,都不允许律师网上发声,一切都为了保障顺利定罪。 当然也有个别例外的。河北的赵某涉黑案,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历经千辛万苦,才改成涉恶的。他也是从事房地产的民营企业家,对被指控的所有罪名也都不认,但后来被关的时间太久了,眼看被查封的企业就要垮了,在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改成涉恶指控后,他接受认罪认罚建议,初步量刑八年。可是庭上,他对所有指控的事实再次予以否认,辩护律师也做无罪辩护,被告人赵某说的几乎声泪俱下,也没有能改变三项罪名的指控,而且因为认罪态度不好,一审被判八年半。但这已经是少有的涉黑被改成涉恶的案件了。为此,律师曾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检察院,说明该案的冤情。若不是因为扫黑除恶,可能这个案件都根本不会立案啊。运动一来,多少年前的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都被翻出来重新追究,哪怕当时已经调解结案,当事人也根本不想追究。 最近刚开完庭的湖南某地涉黑案,更是把一些企业多年发展过程中的小事进行拔高,连涉恶都很难构成的案件,硬是当做涉黑起诉。庭审中出现了颇有戏剧性的一幕,不止一位被告人控诉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尽管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由当地司法局做工作,放弃了排非申请,但我还是依据法律和程序提出来了。被告人被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关押在一个偏僻的宾馆,每天由六人24小时全程陪护。期间打耳光,疲劳审讯,威胁,恐吓,流产期间遭受非人道的折磨,身体极度虚弱。口供由办案人员修改后报领导同意,再让被告人背诵,演练完了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很多律师都是第一次如此详细地听到指居期间刑讯逼供的细节。当被告人在庭上详细说出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以及办案人员,公诉人依然要被告人提供更相信的证据。我说,难道要羁押中失去人身自由的她拍照、录音、录像吗?这个举证责任不应该由控方承担吗?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口供,就应该被排除。被告人只是一名普通员工,也就是按照公司领导安排,去上门要求那些签订虚假合同的租户提供合法的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这点小事,就扣上强迫交易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就意味着,任何一名通过正常招聘进入公司的员工,做了一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合法合理的事情,都有可能被控涉黑。最终,合议庭在经过三天慎重考虑后,启动了排非,但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虽然意料之中,还是颇为失望。越是重大的案件,程序不应该更公正吗? 目前我手上只剩下一起涉黑案件了。这起案件从立案至今一年有余,还是没有让我会见,并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鼓动嫌疑人“背靠背式”解除委托。所以,对这样的案件,我一点也不乐观。法治的精神,在涉黑案件中,正在大步地后退。 关于涉黑案件,我曾写过不少文章,最近的一篇是《律师都跑去上访了,涉黑案还怎么辩护?》。三年的扫黑除恶运动,马上就要收官了。是非功过,当下可能无法评判,或许几年后我们再来看,会有更多体会。就像当年轰轰烈烈的严打,对于社会治安有巨大的提升,但对于法治和程序的破坏,可能需要好多年来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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