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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0 发布

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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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管理的对象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体公务员、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挂职、借用、聘用人员。‎ ‎  第三条机关工作作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存在党员不佩戴党徽上岗及应佩戴场合不佩戴党徽的现象,以及衣冠不整、穿拖鞋上班的现象;‎ ‎  (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岗,上班时间擅自缺岗、脱 岗、离岗和无故串岗、无故关门办公的现象;‎ ‎  (三)是否存在上班时间吃早餐、吃零食、上网聊天、网络购物、炒股、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现象;‎ ‎  (四)是否存在办公室脏乱差,办公桌杂乱无章,档案资料随意堆放,故意不接听办公电话的现象;‎ ‎  (五)是否存在对群众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  (六)是否存在故意错拨去向标识牌,或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导致群众或服务对象往返多次而被投诉的现象;‎ ‎  (七)是否存在因工作推诿扯皮、懈怠拖沓、效率低下,被群众或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 ‎  (八)是否存在不执行首问负责制,不敢担责,接待群众来访躲、避、绕,不按规定反馈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现象;‎ ‎  (九)是否存在不执行会风会纪,参加会议表态发言随意偏离主题、信口开河甚至罔故合法合规要求的现象;‎ ‎  (十)是否存在不服从管理,随意“讲条件”、“撂挑子”,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只履职不尽责的现象;‎ ‎  (十一)是否存在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提交材料或意见,不及时答复同级或下级意见的现象;‎ ‎  (十二)是否存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和工作安排过程中出现咆哮、谩骂等扰乱工作秩序的现象;‎ ‎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 ‎  第四条机关工作效能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否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  (二)是否存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及时、不彻底、不 全面的问题;‎ ‎  (三)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  (四)是否存在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和市领导指示批示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  (五)是否存在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业务会、信访专题会等会议决策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  (六)是否存在落实局领导或科室、分局、单位负责人交办事项和各类会议交办单明确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  (七)是否存在办理“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事项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的问题;‎ ‎  (八)是否存在其他工作效能方面的问题。‎ ‎  第五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工作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 指导,具体由机关纪委组织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开展 ‎  监督,每次人数不少于3 人。开展监督时,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政风行风监督员参加。开展监督时,可根据监督内容,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定期、不打招呼、不固定形式、每月不少于1 次;直接进行图片、音频、视频取证,直接调取查看档案资料)实施。监督时,可一定范围内听取县(市)局、分局以及基层所主要负责人意见。参加监督人员严禁通风报信,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理。发现问题,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问题原因,能立即整改的,应要求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机关纪委应形成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监督发现问题登记表,并下发整改交办表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报机关纪委,由其验收销号。‎ ‎  第六条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不定期进行汇总、剖析、归类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分局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  存在问题故意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被市以上监督检查发现并被通报的,应予以从重处理。被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进行其他追责问责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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