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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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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居保护开发利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调研组分别听取了三县的情况汇报,并实地考察了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龙川胡氏宗祠 、查济村 、黄田村、江村、朱旺村等古民居,了解了基本情况,并就古民居保护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绩溪 、XX县、旌德隶属XX市,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名胜古迹,遍及乡邑。尤其是古民居,数量多,价值高。近年来,在XX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文物局的关心和支持下,绩溪 、XX县 、XX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相继制定了有关配套办法,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XX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近2000栋,总面积达60余万平方米,国保、省保、县保单位53处。为进一步细化《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3年县政府出台了《古村落、古民居管理办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强调保古民居、保古道路、保古树的“三保”工作,指导有保护价值的古村落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以“整治”为主,不搞大拆大建,并将此项工作确定为“村长负责制”,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古民居。县政协始终不懈地关注古民居保护情况,积极参政议政,向县政府建言献策,鼓励政协委员提交古民居保护方面的提案,有力地推动了古民居保护进程。
XX县自1998―2001年,对全县现存的古民居进行了全面普查,出版了《XX县古民居目录》一书。目前登记在册的古民居有1077处,单体建筑 1230座,建筑面积340726平方米,国保、省保、县保单位48处。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工作的若干意见》、《XX
县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XX县非国有古民居保护维修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尤其是今年3月出台的《XX县实施〈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办法》对涉及到古民居保护的相关部门如乡镇政府、公安、林业、土地、文化等各部门明确划分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大对古民居构建违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县政府将古村镇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旅游资源的开发纳入议事日程并进行多渠道的尝试。县财政每年挤出十万元专款用于县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维护。每年都要对1-2处文保单位进行维修。对古民居进行分级管理,在古村镇保存较完整的乡镇基本上都有专职文保机构,重点景区均设有管委会,内设文物保护部门,有专人负责。近年来还先后在部分景区扶持成立了群众性文保协会,发动群众保护文物,效果较好。
XX县目前保存有古民居1093栋,国保、省保、县保单位16个。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古民居所在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历来重视古民居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2003年,县政府出台了《XX县古村落和古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县、乡政府每年都要从县、乡财政中挤出专项经费用于古民居的保护。县人大、县政协每年都安排1-2次的视察与调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向政府建言献策,有力推动了古民居保护、开发利用的进程。
二、存在问题
调研组在实地考察中也发现,由于地方政府财政乏力,很多明清时代的古民居,年久失修,岌岌可危,现状堪忧。如XX县的棋盘村、XX县的朱旺村、XX县的查济村等,有的村中祠堂已经倒塌,当地文化部门同志痛心地说,有的古民居再不抢救,将在我们手中毁坏,我们愧对祖宗。
1、古民居保护开发修缮经费严重不足。资金缺口太大,不用说一般的古村镇,就是已经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资金都很难落实。以查济村的古建筑群为例,自2001年公布为国保以来,由于缺乏资金迟迟不能编制文物保护方案,除了省文物局拨付部分抢修经费外,国家、市、县均未有分文投入,而编制单个文物点的维修方案就需要耗资数万元,保护规划则高达数十万元,一座祠堂的维修更需要几百万元。县级财力单薄,无力满足古民居保护所需的高额资金;而古民居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入有限,更难以承担古民居保护所需的费用,很多古民居因得不到及时维修而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