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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2 发布

关于切实做好收治中心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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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收治中心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县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对你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 收治中心人员密集、空间狭小,极易发生群体性疫情事件。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就监所和收治中心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月19日、20日、21日,中央、省、市分别就监所和收治中心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就收治中心的疫情防控工作,已下发了多条指令。你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将监管升级为战时管理模式,迅速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科学制订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积极组建疫情防控应急分队,严格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收治中心零感染、零聚集病例发生。‎ 二、进一步做好人员筛查 认真排查工作人员和收治对象是否存在“四类”人员(确诊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法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发热患者、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疫区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并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现有自疫区返回和与疫区返回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自行在家隔离观察14天后,方可返岗上班;发现有请假外出疫区返回和与疫区返回人员有密切接触的收治对象,要在单独病房隔离,进行14天医学观察后,方可返回原收治房间。‎ 三、进一步强化日常勤务 收治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全面停止一切会见活动。工作执行三班制勤务模式,即“1/3工作人员集中封闭备勤,1/3工作人员在家休息,1/3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最大限度地阻隔疫情输入收治中心。新上岗人员接班前集中封闭隔离14天以上,并经医学筛查(肺部CT检查、咽拭子核酸检测等)确认安全后方能上岗。”要严格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监管场所执法执勤工作指引》(公监管[2020]36号)(见附件1)的标准做好日常勤务和管理工作。每天坚持坚持对所有区城消毒,对工作人员和收治对象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登记,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要加强护目镜、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等抗疫物质的采购和储备工作,要指派专人到定点市场进行食品等物资采购,工作人员和收治对象分餐制。‎ 四、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从即日起,各收治中心要对下列人员开展核酸检测:‎ ‎1.2020年1月20日以来新收治人员解除收治人员;‎ ‎2.所有收治对象中有发烧、咳嗽等常见感冒症状的人员;‎ ‎3.因透析需外出的收治对象。‎ ‎4.所有收治中心工作或备勤的工作人员。‎ ‎5.请假外出后自疫区返回或请假期间与来自疫区人员密切接触的收治对象。‎ 五、严格收治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收新人,对确实有必要收治的,要在原有工作要求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详细分析研判其30日内的行动轨迹、健康状况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密切接触人的相关情况;二是进行收治前评估,收治评估意见由办案单位(或送治单位)填写《收治风险评估表》(见附件),由办案单位(或送治单位)“一把手”和分管办案单位的领导审签同意后交收治中心;三是入所前需进行是否患有新冠肺炎的CT检测和核酸检测,经CT检测疑似的,必须进行抽血化验及核酸复检。‎ 六、妥善做好收治对象出所工作 对拟出所人员要进行身体检查,记载出所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由收治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查。办理出所手续后,收治中心应记录其去向和联系方式,与出所对象所在乡镇、村或单位搞好交接手续。对确诊或疑似的患者要无缝衔接防疫措施,出所时报县疫情防控指挥办,并联系医院,进行隔离点治疗、隔离、留观。‎ 七、坚决落实日汇报制度 要安排专人负责,每天下午三点钟前将工作人员和收治对象的体温检测情况,进出人员健康登记情况和疫情防控的任何突发情况及处置措施,向局党组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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