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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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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一、新修订的《条例》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新《条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新《条例》以“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用“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四个意识”
,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明确了方向。 二、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 《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违规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变换手法公款旅游,“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有的通过股票内幕交易大发横财,非法获利;有的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
;有的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有的家风不正,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等等。《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 三、新修订的《条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新修订的《条例》用“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纪政务处分之后再经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与监察法形成了有效衔接。 《纪律处分条例》的重新修订、完善、颁布实施,不啻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实用手册,明晰了违纪行为种类的划分,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了“负面清单”,作出了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作为基层纪检干部的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在监督执纪实践工作中把握标准,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工作要求,推动基层组织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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