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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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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
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
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
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
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物业服务收
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
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
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
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
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
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
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 7%的
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
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
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
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
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
以规范。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5%的专项维修资
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
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
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
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
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
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但是
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
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
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
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他们之间的关
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
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
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
六、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
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
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
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
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
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
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
安装总造价 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
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
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