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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2 发布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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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体会 ‎ 如何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谈以下几点体会:‎ ‎ ‎ ‎  首先,要提高认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虽然同属于政府财政收入,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众所周知,税收来源于经济,反作用于经济,与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递增趋势。非税收入灵活性强,来源不稳定,使其难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之其主要目的是加强社会管理,而非筹集资金,因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非税收入自身管理的日臻完善,其收入占比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非税收入管理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规范”而非“增收”上。通过规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重任务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的非税收入管理现状。‎ ‎ ‎ ‎  其次,要规范政府行为。一是要依法行政,从宏观层面抓好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设置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二是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通过依法行政和依法征收,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防止乱收滥罚和随意缓减免等乱作为行为,优化发展经济环境。‎ ‎ ‎ ‎  第三,要规范和完善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现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考核办法采用的是“基数”+“增长比例”,这种传统考核办法有悖于非税收入的内在特性,很不利于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建议改“基数”+“增长比例”为“抽查”+“基数”。所谓“抽查”+“基数”考核办法,就是设若干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实地抽查进行评分。这里的收入“基数”只是若干考核项目中的一项,“基数”参照上年经常性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其所占分值不高。新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质量”考核为主、“数量”考核为辅,“质量”考核重在抽查,抽查内容着重看是否“规范”,不单纯以收入“数量”论政绩。同时还要取消上 级转移支付捆绑非税收入的做法,上级在计算拨付转移支付财力时,应明确规定从财政收入基数中剔除非税收入。‎ ‎ ‎ ‎  第四,要拓展非税收入管理新思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政府职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非税收入管理要适应新形势要求,转变观念,捕捉政策变化信息,创新管理思维。要善于把握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着重抓好国有土地和矿产价款出让收入等大宗国有资产、资源收入的规范管理。各执收单位凡是以国有资产、资源和政府信用或名誉取得的收入,都要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不得将这部分收入部门化、单位化和私有化。要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同国有资产管理和反腐倡廉联系起来。‎ ‎ ‎ ‎  第五,要规范票款管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代行政府职能、代管政府资产的其它经济组织,都是非税收入管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把各执收单位管理到位,关键在于以票控收,源头控管:1、把好供票关。根据各自条件,选择供票和缴款方式。凡是能够推行票款分离的,应优先推行票款分离;执收单位确需供应手工票据的,应坚持“限量供票,缴旧领新,票款同步”。2、把好用票关。根据执收单位取得的资金性质决定使用票据类型。凡属于单位收入性质的资金,一律打印或填开收入类票据;属于单位代收、暂收性质的往来资金,一律开具往来票据。收入类票据和往来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和混用。3、把好稽核关。稽核分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日常稽核就是在供票环节每份必稽;专项稽核就是根据上级要求、年初安排和日常稽核收集到的情况,带着问题,深入单位开展专项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