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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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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品德)论文之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协商民主
摘要:协商民主是2O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与民主制度。协商民主的核心是理性的公共协商,即通过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协商民主关注民主的具体过程,在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公共领域等不同领域发挥着作用。协商民主具有合法性、理性、公开性、责任性特征。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培养了公共精神、促进了不同文化问的理解。协商民主过程中的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已成为现实的政治目标,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制度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协商民主;公共协商;平等参与;共识
协商民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与民主制度。20世纪后期,社会分化加剧,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追求呈现出多元的取向;个人、政党、组织等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不同利益的要求导致社会分歧也逐渐扩大。不同种族、民族、宗教和社会团体需要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认同。这种多元文化社会要求政治体制、运作机制对于解决分歧作出明确的回应,因此,社会文化的多元性是协商民主兴起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多元性的社会现实也是协商民主的动力。协商民主理论来源于自由民主理论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理论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社会现实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及其涵义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其提出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20世纪后期的西方社会是潜藏着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的多元文化社会,在这种多元文化社会中,种族文化团体之间因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的现象普遍存在。协商民主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以弥补选举民主多数票决的制度缺陷。协商民主理论是在政治学家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协商民主一词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是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在其民主观中,他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但是,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996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
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他们在书中都将自己看成是协商民主论者。 关于协商民主的涵义,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归结起来有三种不同的涵义。 一是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 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于理解问题和其它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二是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作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是作为政府或社团形式的协商民主。例如,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科思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从这个角度出发,科思认为,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association);(2)恰当的社团条件(termse),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
综合上述的观点,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协商民主指称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 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在公民理性的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二、协商民主的核心、领域及特征 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public deliberation)。公共协商是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形成这些政策的协商过程不是在政治上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交易模式,而是一个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通过寻求确定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参与协商过程的可获得性论坛,可以保证对所有公民需求和利益的系统考虑。因此,公共协商体现了政治共同体成员对公共利益追求的责任性与公共协商过程的公正性。 公共协商过程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的。在科恩看来,“
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决定各种建议命运的是理性根据而不是权力。协商概念强调集体选择应该通过协商方式做出,不仅仅是因为这些选择应该符合公民的偏好。” 这种集体的批判性反思过程预先假定参与者将争取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别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公共协商不是通过任何可利用的劝说机制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而是真诚地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简而言之,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的基础之上。 公共协商具有政治的合法性。理性的公共协商过程提供了协商民主的政治合法性。因为公共协商是公民借以证明自愿接受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协商过程的结果源自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政体的集体理性collective
reasoning),所以,其成员有义务遵守这些结果。协商民主通过为协商过程创造条件而试图完善自主的自我治理过程,这种协商过程保证协商的结果不仅能够聚合现存的各种愿望,而且还反映了更高程度的集体知识和相互的道德责任。这种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总之,公共协商过程是包容性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少数人也可以合理地期望其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影响未来的结果,公共协商民主没有狭隘地将政治自治看成是包含孤立个体的决策过程,它采纳了更具包容性的观点,既重视自治的个体。也重视自治的集体社会。 协商民主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的地方在于,代议制民主采用选举的方法来聚合民众的偏好,它强调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强调聚合之后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但很少去关注聚合的具体过程。相反,协商民主在尊重代议制民主特点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的是聚合的具体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与审慎。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即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这三个领域内的协商民主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运作方式,而且对协商民主追求的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国家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就是把协商因素吸纳到国家制度中来。在西方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法院。在美国,法院被强调为协商的一个主要场所。由于立法机关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而这些代表在协商中对其选民的利益负责。因此,立法机关显而易见就是民主机构;协商行为同样也会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出现。行政管理绝不是简单地执行立法机关的决定。相反,它是一个涉及真实协商的交流过程。协商的内容包括特定法律如何适用于特定案件,如何解决立法意图中的模糊性,以及当不同的原则在意图上有分歧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行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强调行政网络的作用。这些网络在处理问题时,参与对象不仅牵涉到不同行政层级中的政府官员,而且包含来自各个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员。同样,这些网络或多或少有一些协商、开放、包容的成分。
总之,国家中存在着许许多多能够产生协商行为的场所。不同类型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传统与结构,因此,深化这种多场所的协商性质也有所不同,不存在单一的普适模式来规定国家制度中的协商行为。可见,我们应当承认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协商民主。 特设论坛是指西方社会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为寻求创建专门的表达协商意图的新协商制度。这些新制度要超越公共集会和磋商实践,以便于培养论坛的协商与包容精神。这种新制度包括两种类型,即外行公民协商与派性协商。 外行公民协商是指那些在某个问题上既没有专门知识又没有派别偏见的人,在接受到相关问题的信息,聆听了专家以及持不同立场的支持者的陈述,并经过咨询专家后,就某个问题进行互相的讨论协商制度。外行公民作为公众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中具有发言权,他们的完全中立性是一个绝对的公正因素,因为这使他们在看待问题时采取一种坦率的意见。尽管能够包容外行公民的制度无法把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相关人群的所有公民都包含进来,然而,它们却可以把一部分能够作为代表的公民纳入其中,就某个特定问题进行协商。外行公民协商论坛的形式表现为:达成共识协商会议、公民陪审团、计划小组以及协商民意测验。
派性协商是指把不同立场支持者从其通常对立的、战略的对抗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进入一种能够互相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互战的状态。派性协商论坛通常是在一个中立的主持人或调解者主持下开展,他们的任务就是保证论坛在讨论中能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威胁、禁止隐瞒信息、禁止质问反对者的动机、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表明谈判地位等。通过这些规则尽可能使各派接受协商后的建议,从而达成共识。 公共领域是由政治协会以及以公共事务为导向的对话组成。公共领域对话的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运动鼓吹团体以及普通公民。由于社会的复杂,公共领域对话并不总是甚至也不主要表现为协商性质。它可以以宣传、欺骗或操纵为特征。然而,我们能够按照其符合协商理念的程度,以及违背这些标准所受到的谴责程度来评价公共领域的对话。这种违背产生的原因或许是因为“政治顾问们”试图操纵新闻使其更加符合政府的口味,或者报纸以耸人听闻的方式来报道事件以提高其发行量,或是公司公关专家试图蒙蔽大众使其相信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公共领域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以对公共问题直白的批判性讨论为特点。实际上,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公共协商行为比国家制度在这方面更加开放。例如,对问题与批评的创新性认同、对社会发展轨迹的社会批判,甚至一些政治替代性选项的提出,都更多地源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不是国家制度。公共领域对国家和政府而言起着一种“预警系统”的作用。 协商民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合法性。协商民主过程的政治合法性是由于参与者的意愿,经过讨论、审议形成政治决策,其合法性不是来源于个人意志,而是决策形成的程序,即理想的协商程序使各种分歧最终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察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总之,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只是因为它碰巧符合大多数公民未经审视的偏好,而且还是因为它是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的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与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 集体理性。上述的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集体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协商过程的结果源自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政体的集体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诉求。参与者应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的审视。政体的集体的批判反思过程预设着协商参与者应超越自身观点的局限而理解他人的观点、需求和利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的合法性。
公开性。协商民主的公开性特征首先表现为协商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是公众知悉的;其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再次是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公开性具有强化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和评判具有集体约束力政策的平等权利;公开性具有深化公共协商的普遍教育功能,即通过观察协商参与者的分歧、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公民成员就能够在公共利益超越狭隘自我利益的程序中受到教育;公开性具有能够阻止秘密的、幕后的政策制定的功能,因为参与者知道,他们需要公开其理由和动机以寻求公众的支持。 责任性。协商民主中的公开性使其责任性成为可能。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及对自己提供的认识负责则是责任性的表现。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在协商对话过程中,不仅要知道自身的偏好,还要了解他人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要知道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建议的正当性及其可能的后果。因此,公民有责任维护并促进公共利益,更好地确定支持特定政策的机构、政党和组织。协商民主过程中的责任不仅意味着确定政治责任的来源,而且还要提供认识上的责任,即要弄清楚何种意识形态导致特定的方法路径和社会后果的责任;对其他作为理由和观点的信息作出回应的责任;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共识的责任。 三、协商民主的价值 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超越已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协商民主在促进决策的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以及促进多元文化的融合等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价值。
协商民主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政治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政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民主能够通过讨论、审议,并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过程中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即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公共利益是他们的共同诉求,集体理性具有超越个体自我利益与局限的优势;形成决策的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从而促进决策的合法化。 协商民主培养了公共精神。良好的公共精神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协商民主是构建这一基础的重要途径。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共道德精神,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的平等与尊重的道德精神;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第三,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形成包容与合作精神。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就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
协商民主矫正代议民主的不足。随着国家角色、政体规模,以及异质性因素的变化,作为自由民主制度形式的代议民主与技术官僚管理开始越来越不适应现实所面临着各种新问题,代议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实现民主政治的核心理想:即促进公民的积极政治参与;通过对话形成政治共识,设计并实施基于发展经济和健康社会的公共政策;确保所有公民都得益于国家福利。协商民主则开始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通过共识形成决策的过程,改变了重视自由而忽视平等的传统。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协商过程不是政治讨价还价或契约性市场的交易模式,而是公共利益责任支配的程序。 协商民主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对于多元文化社会的公民健康和公共生活而言,种族文化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如世界上大多数民主社会那样,尤其是一个社会具有不同文化间歧视和压制的历史,并且这种歧视和压制或者其影响在现实中仍然存在时,具有冲突历史的团体理解另外其他团体的观点、需求和利益就很有必要。否则,当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出现分歧时,不同文化间的紧张和冲突就可能被激化。协商民主通过公开检视歧视和压制对现存问题的影响,能够有效地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因为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所以,通过揭示被压制的文化间的紧张及其根源,文化团体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没有使文化间合作成为可能的社会信任,就不会有多元文化社会成功地解决文化间的冲突,或者更普遍的、共同关心的问题的可能。
综上所述,作为20世纪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是现实多元文化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并向往达成共识与统一的现实需要。协商民主的核心则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即通过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达成决策的共识。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政治参与和公民自治。平等、参与、对话、公共利益、理性和共识作为协商民主的方式,诉诸直接民主、协商论坛、公共理性、协商宪政和司法实践,并对代议民主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协商民主促进了决策的合法化、培养了公共精神、促进了不同文化间的理解。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已成为协商民主制度现实的政治目标。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制度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