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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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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 年纪检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心得体
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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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 年纪检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心得
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
1474 2020 年纪检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
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
检查部门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审查调查部门
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三、四种形态。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
在办理案件时发现需要给予重处分的,大多移送审查调查部
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占用了办案资源、影响了办案效
率。监督检查部门能否办理重处分案件,党规党纪并未作出
明确规定。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出现重处分的三种情况
分析。第一种是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经过核查确定审查对象
存在一般违纪问题,但具有特殊情节,需要给予重处分。比
如,存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数种一般违纪行为合
并处理、共同故意违纪的为首者等。
第二种是在对涉嫌一般违纪或者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
线索深入核查后发现,审查调查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
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可能给予重处分。比如,在办理涉
嫌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线索时,发现审查调查对象可能涉嫌
受贿犯罪。
第三种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
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
分。”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情形,主要指
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或者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但是需要
给予重处分的,比如酒驾、赌博等行为。“有其他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主要指党员有刑法规定
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达到了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
果,情节严重,需要给予重处分的,比如嫖娼等行为。
二、关于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办理一定类型重处分案件的
依据。笔者认为,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办理一定类型的重处分
案件,主要依据有以下三点:
一是依据《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
序,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
见,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
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可见,法规规定中
存在监督检查部门办理重处分案件的情形。
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一些重处分案件并不违背部门
分设的立法立规原意。地市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
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明确划分各自的职能,主要目的
是分解权力、形成内部制约和强化监督职能。因此,监督检
查部门在办理重处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对权力
的有效制约,是否影响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对此,
笔者认为,一般违纪问题、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如存在加
重情节需要给予重处分的,原则上应当按程序报批指定审查
调查部门办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日常监督工作
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也可由监督检查部门继续办理。
三是监督检查部门办理一些重处分案件有利于节约办
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中都对提高办案效率作出规定,例如,监督执法工作规
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
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
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该条文传递了一种信号,即在事实
简单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特别是不需要采取留置、
查询、冻结等措施,监督检查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就已查清主
要违纪事实时,考虑到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无需
再 移 送 审 查 调 查 部 门 , 可 作 尽 快 结 案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