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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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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员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培训内容 银行反洗钱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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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员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培训内容 银行反洗钱心得体会
通过此次反洗钱的培训,让我受益颇多,使我懂得洗钱对社会秩序和金融体系产生的严重危害。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银行人员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培训内容,供大家参考选择。
银行人员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培训内容
十年反洗钱,你我同参与 ????? 人之初,性本善大家耳熟能详。而现在,反洗钱 三字经也同样脍炙人口:反洗钱,不遥远,与生活,密相关,洗黑钱,危害大,伤集体,害国家,个人事,需保密,身份证,银行卡,不出租,不外借,涉洗钱,烦忧起,严重者,受刑拘,反洗钱,要牢记。
20XX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经过十年的风雨历程,我国反洗钱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而我,对于反洗钱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
记得入职银行前,我是一名单位会计人员,经常去银行办理大额业务,不仅要注明资金用途,还得出示身份证件等等,感觉很麻烦,也很纳闷。做这些有什么用?我来银行取款,你直接取钱就是了,还要填写什么大额资金支取表和身份证之类的?进入银行上班后,才知道这些都是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
当时想法简单,觉得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手续,不是耽误客户时间吗?有些客户都是老客户了,有必要这样吗?殊不知,在制度面前不能有半点马虎和人情的。通过一线工作的经历和学习,我由最初的反洗钱的 门外汉逐渐蜕变反洗钱的守门人,更加深刻认识到当初的想法是多么的肤浅。反洗钱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恰恰相反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更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客观要求。
回顾以往工作,有这么一件事让我记忆犹新,一位客户拿着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来到银行柜台要求开通网银,我接过客户身份证后将身份证原件置于二代身份证鉴别仪上进行联网核查,待系统反馈核查结果后,发现系统显示的客户照片与客户本人 有出入,再对比证件上的照片,发现与客户本人也不太象。规章制度和反洗钱工作的严谨要求,使我留了个心眼,通过我不断询问和拿出相关证据该客户才露出慌张的神色。最后经过了解,该客户是偷窃的别人身份证、银行卡,进行冒名开户从事非法交易。正是因为我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才防范了风险,避免了客户和银行资金损失。通过此事,我也时刻警醒自己,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就在身边,切不可掉以轻心。
反洗钱任重而道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相信,只要每一位银行工作人员严守风险底线,严格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向社会公众做好反洗钱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念好反洗钱三字经,我们的反洗钱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银行人员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培训内容
通过此次反洗钱的培训,让我受益颇多,使我懂得洗钱对社会秩序和金融体系产生的严重危害。身为建行柜员的我,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要认真学好反洗钱的理论知识,更应该履行反洗钱的工作职责。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
身为柜员,在开户和交易等服务时,严格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联网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由他人代办业务的,同时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以上身份证明核查正确后才可以登记办理。如有正常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上级。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作为客户更应该保护自己,远离洗钱犯罪活动。为了防止他人盗用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你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如你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保护好个人的身份证件,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你带来不小的后果。例如,他人借用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等。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 1
户、银行卡、存折、密码等;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办理收付款,更不要替他人提现。
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预防洗钱风险。
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 且意义重大。作为金融机构,更应该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作用。
银行人员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培训内容
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
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下午的培训,更加精彩。先由复旦陈浩然教授介绍国际反洗钱工作形式,我已经聆听好几次陈教授的教诲。陈教授实际上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两小时的课程插科打诨、完全脱稿,教授就是不一样。但教授的一个讲法,似有点问题,就是刑法191条洗钱罪的定义。今天特地查了一下,解释是5种客观条件涉嫌洗钱罪,第一是提供资金账户,教授称是针对银行的。实际不然,实务中不大可能由银行直接提供账户给客户去洗钱,大部分情况是银行不知情,客户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其他人用于洗钱。
还有,就是理财产品用于洗钱。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好像在我的视野里,对客户身份识别的方式是一样的,究竟它怎么会沦为天然的洗钱工具,没有搞清楚,还要补补课。
反洗钱局的鲁处长讲课更为精彩,没想到处长大人还能光临小博,并且引用了1年前本人的观点,真是三生有幸啊!今天特地又翻出来那篇文章,对于勤勉尽责当时的理解可能较为偏激,回忆当时情况,是看了一篇报道(还是道听途说,忘记了),一些地方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处罚,作为树立威信或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实在有悖反洗钱工作的工作立场,所以就那个啥的写上了。还有一点就是,您与教授都讲到了,如果案件发生并追溯到商业银行,怎么看银行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检查人的主观判断了。
还有鲁处昨天两个观点,实在叫我摸不着头脑,没有理解好?第一,xx年2号令第七条,实际受益人问题,今后将要求银行进行识别。(不能仅通过身份证明文件了解)鲁处举个例子称,江浙两省很多私企为了避嫌,请其他人作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就比较麻烦,连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法掌握的线索,要银行去了解,现实中不知怎么去做?个人账户更加讨厌,就说贪污吧,利用人头账户洗钱,银行怎么搞得清实际受益人?鲁处的另外一个例子,外国一个人控制了几十家基金会,也不是没有办法查清吗?
第二,就是银行冻结客户账户问题,金融机构如果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是不是有权限冻结客户账户?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执行冻结措施无法可依,银行又将卷入法律纠纷。反洗钱法也规定,如果临时冻结客户账户,是要由人民银行同意的。
曾几次打电话想与鲁处沟通,怎奈都无人接听,若能再次光临,是否方便给一个能联系上的通讯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