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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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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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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心得体会 5 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有哪些
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
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一起来看看《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 5 篇精选,欢迎查阅!《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 1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
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
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
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一、政务处分解决“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2018 年 3 月施
行的监察法首次提出政务处分概念。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
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政
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
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
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
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明确: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
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
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三、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
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
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
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
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 2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
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
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
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完善党
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以处分种类为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撤职、开除这 4 类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此 6 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
中,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也明确了处分
期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
律。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
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同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
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
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注重
突出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
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
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对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
以诫勉,从而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
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 3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
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
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
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
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
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
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
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
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
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
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
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
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
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
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
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
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
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
邹开红表示,《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
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
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
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
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政务处分
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
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
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
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
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
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
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公职人员政务
处分法》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 4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
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
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
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
严密法网,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
要保障作用。
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
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
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
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
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
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
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
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
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
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
挥重要作用。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
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
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
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
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
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
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
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
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
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
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
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
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
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
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
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
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
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
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
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
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
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
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
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
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
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
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
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
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
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观后感学习心得体会 5
6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
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46 号主席
令予以公布。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对深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明确了政务处分
对象,监管范围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办
够不着,党纪不适应,政绩管不着”的尴尬现象将不再发生,
进一步编密了惩戒职务违法的网。其次它坚持了三个基本原
则,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
戒与教育相结合,在党管干部的基础下,以法律为准绳,以
事实为依据,以惩戒为手段,来实现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
治化。最后它细化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则、程序,对
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
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作了详细的具体规
定,具备了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既体现了党和国家严管干部的决心,
更体现了党和国家惩前毖后,防微杜渐的初心。公职人员作
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力量,更要依法履职,廉洁从政,
坚持道德操守,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力,将权力放进
法律的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