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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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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观摩法庭庭审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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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观摩法庭庭审的体会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法庭观摩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选择。
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XX年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是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采取的是自辩的方式。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三) 公诉人
在本案中公诉人是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她认真仔细地阐明了整个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告确认是否有遗漏或不合事实的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的义务。
(四) 法警
本案的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及时地提押案犯到场进行审理,在维护庭审秩序的时候,法警笔直站立,双手后摆,表情庄严肃穆,很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五) 书记员
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本案的书记员在开庭时一开始没有
检查好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就直接宣布法庭纪律了,纪律读了1分钟的时候才发现才宣布公诉人进场,这是一个失误。还有一点不尽如人意的是书记员的声音不够响亮,以致于旁听人员没有听清楚法庭纪律。但是她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的记录工作做得非常好。
三、法庭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评价
(一)对于诉讼程序之运行
本次庭审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很好地贯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公诉人的宣读下,阐明案件的事实,论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间所犯盗窃事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每个细节,并与被告人核对公诉与他们的犯罪事实是否一致。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开始宣判对被告人的审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详解了对被告人的审判,说明了其量刑的各项具体依据。
(二)对于实体法之运用
对于陈某某的盗窃行为,法院依法定性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郫县法院规定的法定盗窃罪入刑金额为700元,由于被盗的两台电脑尚未追回,无法对被窃财物进行估价,难以按照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根据被告人供认销赃的所得金额以及陈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相较于一般盗窃行为,是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只要实行了此行为无需
有实质上的损害结果即可定罪量刑,所以陈某某被定为盗窃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量刑上,考虑到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详细说明了犯罪过程,法院认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刑期合理,罚金的判处上也考虑到了被害人的损失。
四、心得体会
(一)明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适用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盗窃案满足上述要求,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用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进一步了解了量刑的标准
量刑不是法条的僵硬套用,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损害结果、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犯罪人的适合刑期,使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为增强学生法制意识,3月22日下午,向阳法院第20个公众开放日,迎来了立新教育集团明德校区四年一班全体学生走进法院进行社会实践,感受法治氛围,增强法治信仰。
我们一进门,都被眼前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几个大字所吸引,讲解员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讲解了这句话的意义,让同学们从小感受阳光、透明的法治氛围。
在讲解员的讲解下,同学们参观了诉讼服务大厅和刑事、民事、少年审判法庭,了解了法院的立案流程和审判流程。在刑事审判法庭前,同学们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肃穆,并开展模拟庭审,体验了法官、书记员、辩护人、公诉人等职业。我们了解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法警、被告人等角色,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我们在每个角色的位置都坐了坐,体验了一把。当我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时,法槌一敲,我感受到了审判长的威严;坐在书记员的位置时,我觉得做人要严谨,一丝不苟;坐在被告的位置,则感觉无地自容
今天的参观,让我大开眼界,学习到很多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我们也坚定了决心,立志要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新时代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法庭观摩心得体会
毕业前夕,学校组织我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观摩与实践的活动。当晚同学们在老师的带领下走进了模拟法庭的教室。
走进教室,就看到威严的国徽挂在墙面的正中,法台及讼诉参与人的各种桌椅均错落有致的摆放整齐,立刻给人以冷峻、严肃的感觉。同学们走向座位安静的坐在各自的位子上,期待着本次活动的开始。
这时我们的桂老师说话了:今天请大家来的目的是观摩一场别开生面的刑事庭牢活动,那咱们活动的参与人自然也是我们的同学们。这老师话音刚落,教室里一片喧哗,有的同学说:我还以为是看真的法院开庭呢?有的则说:我们也是专业,能演得像吗?就这样,大家七嘴八舌的吵开了。此刻,老师微笑着说话了,同学们别紧张,搞这次活动不仅仅是让大家观摩,也要求大家能积极参与其中,这样可以将我们多年所学与实践融合,也可以提高同学们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表演的同学亲身感受一下庭审的氛围,观摩的同学要仔细看并指出表演同学的不足之处,这样对大家来说都是有益处的嘛!大家相互看着,心里想着老师会如何安排角色,是否会安排到自己呢?安静过后,几位老师的商议有了结果,分别让10位同学分别担任了法官、检察官、书记员、辩护人、被告人等不同角色,当然,教师也考虑到了一些细节,如我们公安系统的同学,无愧于就是法警了,律师同学就是辩护人,而我就理所当然,摇身变成了审判长,因为我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对刑事法庭的流程比较清楚。当一切准备就绪了,我感觉自己也有点小紧张,心跳加快等现象。随着老师说准备开始,我用力长吸一口气,随其他同学走向了法台。
现在开庭,宣布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的话音落下,模拟庭审拉下帷幕了。本次模拟案件是非曲直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系一女性,被检察院指控有罪,但种种证据并不能相互印证,且证明事实不清,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无法充分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罪名,故此被告人无罪。依据这些材料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同学们也为我们的参与而鼓掌,但同时,我也发现此次庭审中自身的不足和本次活动内容及材料上的瑕疵。尽管这样,大家还是认为受益匪浅,亲身体验的感受超脱了课本的范围,各种角色,被同学们表演得活为活现,把各类人物形象刻化得淋漓尽致,绘声绘色。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我觉得这个模拟法庭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不仅将我们在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中,也有机的将两者合地为一,相辅相承,更加有利于我们对课本知识的掌握,有利于一些难点、要点的加深印象,消化吸收,从而也锻炼了我们语言组织、表达能力、思维反映、逻辑推理等不同方面的能力。加强自我意识,发挥各人特长。通过这次模拟,我也觉得本来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有趣、生动起来,正如别人说:死读书、读死书是没有用的。就应该把课本知识利用实践的机会相结合,这样学习起来,才会轻松、易懂,事半功倍,自然也会对法律专业产生浓厚的兴趣。所以说,校方组织的这次活动非常有意义,且不定期应组织类似的活动,让更多的同学参与其中,感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