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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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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案心得体会2篇
【篇一】
通过办案,我有如下心得体会,与大家商榷共勉:
第一、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化解矛盾纠纷,使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和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意识和理念。
第二、必须树立公正司法意识理念。坚持依法办案,根据事实,注重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到居中裁判,对原告被告不偏不倚,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
第三、必须筑牢抵御司法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司法。如果违反法院的“五个严禁”规定,就很难做到廉洁司法,就更难做到公正司法。常言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收人的钱财心软,就会诱引司法不公,偏袒一方,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就会发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
第四、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主动为当事人服务,提供便利,减少其诉累。不要过于苛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要机械办案,被动坐堂审判,必要时应主动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到实际现场进行勘查,调查掌握案件事实。例如,一起相邻纠纷案件中,涉及一重要证据,被告得知这个证据存在一单位,申请审判人员去到此单位调取。而审判人员回复说:“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你举证,我们不管。”案件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申诉和经常信访,经常到省市县党委政府上访。案件虽然结了,但是,事情却没有了结,社会效果不好。
第五、应注意办案方式方法。例如,庭审中,到了法庭调解阶段,有的审判员简单地问到:“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这时,有的原告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不同意调解。”那么,这位审判员就会尴尬地说:“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现在休庭。”这个调解审理问法,看似没啥问题,但是,仔细深究,就会发现,问的太直接,原告就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误认为,审判人员在和稀泥,甚至会给原告造成错觉:审判人员在偏袒被告。笔者认为,应当这样问:“现在到了法庭调解阶段,调解也是审理的一种方式,也能够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制作成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是一样的,原告和被告你们双方不要有啥误解,请你们想好后再慎重地回答,是否同意接受调解,双方都不要意气用事,随口就回答不同意调解,要多想一想。”
【篇二】
上周办理了一件标的比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原告除了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外,还向法庭出示了3份与被告之间的录音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实际拿到了借款。原告出示的录音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主要是没有表明录音人与被录音人的身份,并且没有用普通话进行对白而使用无锡农村方言作为录音对白,录音通过录音笔播放至声音也根本无法听录音内容。今天我们先不管这件案件法院将如何认定,我想借此案件来阐述我个人对于如何将录音合法有效的作为案件证据的心得:
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可作证据使用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但实际操作中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通话中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
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7、录音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进行对白,因为如果对方不认可声音来源,进行声音鉴定的话,非普通话很难进行司法鉴定,我曾经在一案件审理中遇到鉴定机构因为无法听懂方言而退回鉴定申请。
8、录音前如有律师参与案件应与律师商量并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