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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8 发布

2020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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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3篇 ‎【篇一】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集萃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学习实施民法典是纪检监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抓好落实,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做好工作、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 ‎  深刻认识我国民法典是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成功典范,坚持的是以人民为中心,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有本质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本质上是以资本为前提,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  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涵盖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而且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息息相关。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动全系统都学起来、用起来。要把民法典纳入干部培训重要内容,灵活运用传统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工作。坚持以集体学习带动个人自学,既集中发力又长期坚持,紧密联系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学习、熟悉法条,深入思考、领会精髓。‎ ‎  熟知掌握、精准运用民法典,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纪检监察机关学习民法典,一个重要的着力点、切入点,就是要思考民法典和纪检监察工作有着怎样的联系,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什么新的要求,执纪执法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加强什么、改进什么、防范什么。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时,基本都涉及民事法律问题,要善于把监察法、刑法、民法典等贯通起来执行,既有力惩治腐败犯罪,又保障合法民事权利。比如,执纪执法过程中,大量涉及民事权利,都要用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比如,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要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做好对接,等等。这些都体现了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要求、迫切要求,一定要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学好用好民法典的重要性。‎ ‎  学法用法,关键是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运用民法典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贯通起来,立足职责定位、结合本职工作精准运用。要牢固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理念,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抓手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无论是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还是巡视巡察、问责追责,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合规合纪合法,不断提高治理腐败效能,持续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篇二】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集萃 ‎  《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四大检察工作中,不仅是民事检察,其他各项检察业务都要结合《民法典》承载的法治精神、基本原则、具体条款,深入贯彻研究,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深入发展。‎ ‎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这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但从总体上看,民事检察工作依然是短板、弱项、离“做强”还有不小差距。实际上,《民法典》与“四大检察”都有紧密联系。此次《民法典》合同编不同于《合同法》的是,在其第三分编专门对准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所谓的准合同和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而准合同是单方意思表示。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准合同编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篇三】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集萃 ‎  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一天之内,时时都在面临着和他人签合同的场景。例如买东西那就会面临一个买卖合同,搭乘公交车就是一个运输合同,租房子住就会面临一个租赁合同,向他人借款就形成一个借款合同等等。‎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整个《民法典》,“准合同”这一法律术语,仅在《民法典》目录及分编条目出现两次,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都直接使用了准合同的两个子概念,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扩大了无因管理人的债权请求权益范围,包括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因管理实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因管理实务受到的损失(适当补偿原则);该条第二款对“非善意”的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做了限制: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该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管理人不享有相应债权。‎ ‎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一定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篇四】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集萃 ‎  因为在《民法典》确定不设立债法总则的前提下,所以就有必要引入准合同的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之债的具体规则是非常复杂的,对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设立准合同分编,不再在债法中割裂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而使得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制度与合同制度有效联系,并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情形,从而实现了对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整合。因此,准合同的设立使得合同编更加符合国情,更能回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更能把握中国的时代脉搏。《民法典》详尽的立法内容、科学的立法体系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也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