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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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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细事”入典感悟心得体会
10岁的小张去超市买学习用品,刚好赶上超市搞抽奖活动,幸 运的小张抽中了一部苹果手机。兑奖的时候,超市经理认为小张不 满18周岁,中奖行为无效,遂不予兑奖。经媒人说合,小李与邻村 姑娘小王相亲成功,按照当地风俗,小李家给小王家10001元钱作 为订婚彩礼,寓意“万里挑一"。过了一段时间,小王从旁打听到 小李游手好闲,沉迷赌博,遂欲悔婚。小李将小王告到法庭,要求 小王退还10001元的彩礼。小吕晚饭后在小区里散步,被一条突然 蹿出的大型犬咬伤。小吕后因伤口发炎肿痛,到医院住院治疗。康 复后小吕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被狗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 交通费等各种费用……诸如此类的事还有很多。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就是对上述这些“鸡毛蒜皮"纠纷的处理规定了原则或 规则一一10岁的孩子到底有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婚俗 中的彩礼,是不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 ?当女方“悔婚”时男方 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宠物给他人 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像这些户婚、田土、钱债等 在传统法律中被称为“细事”的事项,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入了国家 的大“典”,难怪引发大家热议。
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古已有之。晚 清时期,在按照西方立法体例编纂《大清民律草案》时,修订法律 大臣之一的俞廉三就曾讨论过这个问题,“夷考吾国民法,虽古无
专书,然其概要,备详周礼地官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此外, 周礼中还有“担保物权婚姻契约登记之权舆"等的萌芽或 雏形,自汉以后,相关的内容则进入历朝“律”中的“户"或“户 婚"部分,这些皆为“中国固有民法之明证”。
民国时期学者谢振民等在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时,更是将 民事法则的产生,推衍至传说时代,“民法为规范人民日常生活之 轨则,区判权利义务之准绳。吾国古代,虽无民法专书,而关于民 事法则之见于载籍者,不胜枚举,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于 是有夫妇之伦,而家族制度由此以奠其始基。神农之世,日中为市, 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是为商事之萌芽。 黄帝统一区宇,划野分疆,立步制亩,创井田之鸿规,社会经济组 织,由斯以立。唐虞夏商,文化日进,法制章明,于人事则期于化 民成俗,于经济则务在利用厚生。周远绍尧舜,近鉴二代,法度灿 然具备,举凡关于婚姻、田土、钱债、宗桃诸制,均详载于《周礼》 o ”自汉迄清,则均有“户律"“户婚律"等,将这些“细事"
“摭取入律",这些也均为“吾国固有之民法"。
尽管俞廉三、谢振民等举出了我国自古即有民法的例证,不过, 人们大抵也承认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的 民法,在晚清的民政部奏请定订民律的奏折中写道,“各国民法编 制各殊,而要旨宏纲,大略相似。举其荤荤大者,如物权法,定财 产之主权;债权法,坚交际之信义;亲族法,明伦理之关系;相续
法,杜继承之纷争,靡不缕析条分,著为定律。中国律例,民刑不 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 然皆缺焉不完。"因此才有制定专门的民律之必要。
只是民律的制定并非易事,因为民律“乃权利义务区判之准绳, 凡居恒交际往还,无日不受其范围。探厥旨要,尤在存诚去伪,阜 物通财,促使国民日臻上治,功用之宏既较刑事等律为暴切,撰述 之法实较刑事等律为更难。况我国幅员寥廓,迈越前朝,南朔东西 自为风气,若不注重斜一,诚恐将来颁布,难获推暨之功。"只是 我国“民律”可谓命途多舛,在清末时虽已草案既成,却因后续的 清廷覆亡及北洋政局的动荡,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集二十年 定订、纂修之功,完成了民法的颁行。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的制定也是历经波折,我们虽在建国初期 即已有《婚姻法》的颁行,但民法其他分支的制定却绑躅难行。直 到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步入正轨,才有《民法通则》《继承法》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的相继问世,也最终才 有今年系统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
《民法典》的颁布之所以值得人们弹冠相庆,是因为民法虽然 规范的都是如前文所述的琐碎事情,然而正是这些“细事”,构成 了我们每个人的日常,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个人的 心情和生活质量,有的甚至会成为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导火索,因 此,“细事"入“典”本身,不仅意味着“细事”的不可小觑,也
预示着细事在国家治理中的分量。
只是法典刖刚颁布,在一片欢腾中,法律人应该保持足够的理 性与清醒。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典的编纂是否符合立法的 科学性,其体例的编排是否自洽,法典在实施中能否发挥定分止争 的效能,其内容是否真正回应了民众的关切,是否体现了法律所应 有的公平和正义,则还需未来时日的检验,而这绝非法学者的自娱 与自喻,就能顺势成为“里程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