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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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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讲稿)3篇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本次讲座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围绕“如何认识、学习、贯彻、执行《条例》”这个主;下梳理和分析;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我们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重要作用;(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我们大家所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通过、颁布和生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措施。《条例》一共是13条,有1700多个字,从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法规条例中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推进。中央也在全面从严治党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规定,这些条例和规定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标准和新规范固定了下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依据。《条例》是规范问责工作的,而问责工作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
要任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问责工作、问责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全面从严治党能否有效推进并取得预期目标的重要保证。因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明确各级党的组织、纪委组织,以及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履职等。假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履职,不能尽责,甚至失职失责的话,全面从严治党就难以保证。所以《条例》的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走向制度化、进一步获得有效保障的重要措施。
围绕“如何认识、学习、贯彻、执行《条例》”这个主题,我主要谈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第二,我们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结构进行一
下梳理和分析。
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我们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主题,习总书记提出了六个字,就是全面从严治党。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党的建设翻开新的一页。为什么说十八大以后的这三年多是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新时期?就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全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主轴、主干,大规模开展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顾名思义,就是要
完善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之后,特别突出的一个思路和理念就是强化责任制。这三年多来,在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制方面,我们党已经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新机制、新举措和新制度,这就构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强化责任追究。
我们大家所熟知的一些制度设计、一些新的机制,反映的就是责任制的内容。那些履职尽责不到位,甚至导致了相反后果的人,就要被追究责任。那么,都有哪些制度提出了有关责任制的内容?
在强化管党治党方面,十八大之后出台了“两个责任”的制度结构,这就是新机制、新举措。
“两个责任”指的是在管党治党方面,党组织、党委要承担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监督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弥补和扭转了过去党委和纪委在管党治党的责任上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的短板和缺陷。
抽象来说,党委和纪委都有分工和定位,但是多年以来,在责任上一直存在着职责不清、边界不明的问题。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一涉及管党治党的责任,一碰到严肃党纪问题,党委和纪委之间就会出现互相推诿,甚至扯皮的现象。习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指出,党委不能把什么事情,尤其是党风廉政都推给纪委,党委书记不能当“甩手掌柜”。这就是针对一些人不能履职尽责而说的。而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一旦出现党规党纪被践踏、被破坏的现象,追责就会受到局限。现在,管党治党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
于软的问题,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就是责任不清。责任不清就会导致无法问责,无法追责。
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思路,就是要突出责任制的定位,突出对于因为履职尽责不到位,甚至失责失职而引发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十八大以来,在管党治党的新阶段、新形势下,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问责制度还具有倒逼机制、约束机制的特定作用。所以,在管党治党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完善措施、完善程序、健全问责规范就成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当务之急。
那么,该怎么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首先,要完善规范体系,修订制定相关规范成为必然选择。 从党内法规的角度看,《条例》是制定不是修订。因为过去我们有一些关于问责的规定,但是严格地说,都是针对某一方的。比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针对的就是政务
责任,而严格来说,政务责任就是法治的问题。所以2016年6月28日通过的《条例》,是一个制度的创新。
过去的一些问责规定,并没有构建起完整的体系结构,内容上也是零零散散的,各种规定规章不集中,主题也不突出。这次颁布的《条例》就是以管党治党为主题,就是要追究在管党治党过程中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个探索和创新。这一次规范的明确,为我们在实践中开展、推进党内管党治党的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条例》的生效和实施就是管党治党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从整个大背景、从《条例》的政治功能,以及它对于管党治党的整体作用上来认识其重要性。
(二)《条例》的生效实施对解决宽松软问题有独到的作用
首先来看,党的建设要靠全面从严治党来推进这个重大工程,也就是说,党的建设工程的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
那么,全面从严治党锁定的问题是什么?从现象上看,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解决、纠正、防范宽松软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着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弊端,就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简单地讲就是三个字——宽松软。
宽松软是怎么造成的?管党治党宽松软是现象,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后果。那么,既有后果,就有前因。本来党纪党规要严明严肃,结果在实践中从“宽”了,甚至有时候我们叫“宽的没边了”,这实际上就把党规党纪的标准和约束给肢解了,这是“宽”。我们本来要
在实践中严格按照党规党纪执行党的纪律,但实际上却常变得松松垮垮,对于文字的规定也落实不了,这是“松”。那么“软”是什么?大家知道,纪律、法规都要有一定的强度和硬度。什么叫强度和
硬度呢?就是要有权威、执行力,要展示力量,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我们在管党治党中出现的“软”,就是指党的纪律、法规丧失了应有的硬度和强度,而变成松紧带,想长就长、想短就短,任人选择性地执行。
宽松软是如何形成的?可以说,形成宽松软的原因众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应该负责、应该发挥党纪党规作用的组织没有发挥作用,领导干部更是失职。也就是说,一些领导干部在碰到问题时,不能坚持原则和纪律标准,失职失责,这样即使文字规定再严再细,一旦有人“放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作用就发挥不出来,规定就等于零。这就是宽松软。这样问题的关键就找到了,就是组织和人的问题,他们都没有尽责。那么,如何能让组织和人尽责呢?就是要确立和完善追责机制,也就是问责制。如果没有问责制对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发挥作用,没有问责制这样强硬的手段,党纪党规就会变得宽松软。
《条例》对问责的方方面面和重要事项作了规定,成为我们问责工作的依据,并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解决了一些机构、单位中领导干部在坚持党的规范规则中“放水”的问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坚持原则、坚持党规党纪,从而失职失责,这就是违纪;对失职失责所引发的严重后果要进行追责,这就是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讲稿)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
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
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
(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
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
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
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
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讲稿)
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xx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突出政治性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新版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对“谁来问责”,即问责主体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同时,为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强化精准性 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因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甘肃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被问责;因党的领导严重弱化、党组织严重软弱涣散等问题,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被改组;因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湖南省6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严肃问责的案例,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在“问责什么”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中央新要求,吸收实践新经验,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首先,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将以下方面列为问责情形: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
其次,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 解决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积极探索实践,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6年7月,首部聚焦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
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仅2018年,全国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提炼。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这其中既有问责不严、避重就轻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既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也有问责尺度把握不一的问题;既有以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的问题,也有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既有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等没有根除的老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断凸显的新问题。
因此,此次条例修订,就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记者注意到,新版条例全文一共27条,与原条例的13条相比,体现出更严更细更全的鲜明特点,充分表明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密。
提高规范化 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针对实践中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
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提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
——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从问责机制和程序上进行细化规定,就是要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力求实效性 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问责工作的原则中,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增加了这么一条。
新修订的《条例》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另一方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