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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2 发布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模板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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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样本 【-- 个人简历范文】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 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 的审核, 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以及基金管理中, 有限公司 : 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 ××对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w公司” ) 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 作范围,并以的形式确定下来 ( 详见附件一 : 尽职调查范围 )。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 w公司 提供的文件 ( 详见附件二 :w 提供文件目录 ) ,进行书面审查 ; 与 w公司 相关负责人谈话、 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 在提供本 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 1 、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 实的 ; 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 ; 并且所 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 2 、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 3 、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 的,是客观、真实的 ; 4 、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 5 、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根据 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 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 1 、基本信息 (略) 2 、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 ( 略) ( 详情见附件三 :w 公司变更详细 ) 3 、w公司实际控制人 ( 略)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 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 行为。尽职调查报告。 外国人某某为 “隐名股东” ,中国自然人为 “显 名股东”。 1 、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 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 (1) 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 (2)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 (3) 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 这里的以 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 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 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 ; 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 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 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 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 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 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尽职调查报告。 2 、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以及,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 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 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 而被纳 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 、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 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 这里所说的登记 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没有经过登记的, 不能对抗不知 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 也就是说, 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 国相关 zhèng f ǔ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 (2) 中国自然人、 具有实际支配 w公司股权的权利, 如果显名股 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 (3) 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 他们的债权人 可能会要求获得 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 (4) 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 践中,一般认为 : 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 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 ( 外 商) 与显名股东 ( 中国自然人法人 )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w 公司目 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 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 一旦 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 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 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 w公司的控制权 ; (5) 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 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 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 显名股东 ( 中国自然人或法人 ) 常常会向隐名股东 ( 外商) 提出种种要 求,从而产生争议。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