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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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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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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本站为大家带来的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概述三角债 当前的改革开放,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着市场疲软,国营企业中三角债严重,职工收入不平衡等新问题,也是容易引起不稳定的因素。
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那么,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只有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使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
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民主教育结合起来。
我们要坚强与教育同行!编辑本段概述党 其内容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治,民主意识,法律基本知识,革命纪律的教育等等。
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首先应帮助全体人民增强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正确运用民主权利。
教育人们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我们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使人们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编辑本段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必要性 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的基础知识来教育年轻后代,使他们从小就受到民主的训练和守法的教育,懂得和善于履行社会主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制观念,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
是德育的内容之一。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又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相结合。
对学生,通过小学的思想品德课、中学和大学的法律常识课和宪法讲座、少先队和共青团的班级活动,以及课外、校外活动等进行民主与法制的教育。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①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②教育学生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人都要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
③要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关系。
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武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④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
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
[1]编辑本段一、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一)有法可依 从2010年至今,我国的教育立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
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3部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5项教育行政法规。
另外,青少年加强保护和预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姊妹法可依。
这就充分说明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青少年均为重点普法对象之一,我区初步形成了普法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法制副校长的前提下,组织了系列教育活动。
如组织学生参观法制教育展览、观看法制教育影视、参观爱国教育基地、组织法制知识讲座和法制知识大奖赛、强化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等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青少年犯罪现象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并呈现出低龄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倾向,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
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是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法制教育》,很高兴能够有这样一次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的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也许有些人对此会不以为然,认为人应该拥有自由,而自由是由自己来决定的。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一个有规则、有规矩的社会中生活,你能不顾一切地去追求这样的自由吗?当然不能!做为一个社会人,你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因为在这个社会里,并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啊!既然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就是告诉我们凡事要讲道理,如果我们人人不讲理,那我们的国家将是怎样一副场面,这个国家怎能称其为一个国家呢?所以我们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好好学习它,还要合理的运用,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朝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方向在努力。国家一直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地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且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于执法机关,普法的意义则在于能促使执法者更公平、更公正、更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工作职能,惩治违法犯罪份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应该会有很多人同意我这个看法吧?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别看这学法用法,从我做起,说着容易,可要真正做到,还是得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觉悟的。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要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不要小看一件小事情,它正是你素质修养的体现,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做了一个好公民,也或许在不经意间你就违反了规章制度。举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当你在过马路的时候,你有没有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呢?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的规定你有没有铭记在心呢?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能充分体现我们的素质和修养。
我想如果人人都能从自己做起,首先自己能学法用法,遵守法律,进而再去要求他人,那就会形成大家都来学法用法,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大好局面,这样我们的社会就会有越来越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就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我们的国家就会逐步成为健康、文明、法治的国家,这不正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吗?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的社会,为了我们自己,请学法用法,从我做起!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宪法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我的汇报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第一层面,简要介绍一下宪法的特征以及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回答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层面,我们所要致力弘扬的宪法精神,有哪些具体体现,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回答怎么看的问题;第三层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回答怎么办的问题。
一、是什么?
现代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里,都存在许多的法。除宪法外,还有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等。宪法既然是法的一种,所以它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宪法与其他一般的法相比,具有共同性:
(1)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
(2)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法);
(3)都具有强制力,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恩这个对法的最本质的定义,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一般的法律,同时,也适用于宪法。宪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的共同性,另一方面,还具有与其他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宪法同其他一般法的差别在于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
第一,根本法的内容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例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等等。而宪法作为根本法,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全面,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根本法是其他一般法的立法依据。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所以其他一般法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立法基础。例如,我国的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又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所以说,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
第三,根本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般的法。一般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位阶: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否则,应被修改或撤,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也提上日程。1953年,《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一文中向全国人民公布,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是当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1月11日,毛泽东召集党外民主人士座谈会,1月12日,周恩来召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宪法等事项的意见。当时,的确有些人对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时间有所顾虑,认为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这样做有何根据?会不会遇到什么困难?
毛泽东后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从全国范围的情势来看,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毛泽东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他还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对于选举面临的困难,毛泽东客观地分析说,与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复经济等事情相比,困难还是要少一些。他还举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例子来说明,困难总会有,但同样地,困难也可以克服。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之内,便由各省派出代表制定了临时约法。毛泽东还指出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由此可见,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定宪法下了很大决心。
1953年年底,毛泽东一行乘专列离京,前往杭州起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列车上,毛泽东曾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此行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由于起草宪法的人员都是环西湖而居,所以也有一种说法,把五四宪法草案称为西湖稿。
1954年6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修改意见。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根据一些亲历者的口述,讨论正值夏季,洪涝灾害严重,有些地方的群众只能在防洪大堤上开会,场面热烈又感人。因为交通受阻,征集到的成千上万的意见只能用油纸打包后靠飞机运送。据统计,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征集意见118万多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