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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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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方案
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兜底
保障工作,依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统筹使用中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财
政安排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
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信息录入、数据比
对和系统发放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精准发放,应补尽补。加强
资金监管,确保各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范资金违规使用
风险,发挥好救助资金应有效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乡镇(街道)
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2.积极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变动
情况,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
制,按时足额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
金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
务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3.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日常巡查主动发现机
制,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
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积极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符合
条件及时纳入。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
庭总收入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务
工成本予以扣减。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4.加强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加强
协作,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与贫困对象比对机制,至少每月比对一
次,按照临贫预警、骤贫处置、脱贫保稳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
件的因疫致贫、因疫返贫的贫困人口及贫困监测人口纳入低保、
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消除致贫、返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各乡镇(街道)党委(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5.将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
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当日审批、当日发放救助金;对确诊的低
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予以临时救助;
对其他生活困难确诊患者,积极开展先行临时救助;对造成重大
生活困难或人员病亡的确诊患者,采取一事一议加大临时救助力
度;对非户籍地流动人口确诊患者,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
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生活困难的新冠肺炎确诊患
者及其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扶贫办、各乡镇(街道)
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二、做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公安、城管、卫生健康
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力度。重
点加大对车站、繁华地段、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城乡结合部等
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
扩大巡查范围,确保重要地段无一遗漏,帮助陷入困境、居无定
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及时获得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卫健局、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7.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
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
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
实施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8.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管理。为一线职工配备防
护用品,实行 24 小时服务接待,购置急需的棉衣棉被、食品药
品、口罩等物资。加强站内消毒,所有入站人员必须体检登记,
科学合理安排站内受助人员的学习生活,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建立站外托养检查制度,对托养对象的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日
常护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托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三、做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工作
9.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落实生活
不能自理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
料服务责任,突出协议监护人职责,劝导其减少外出活动,做好
自身防护,并协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实行日报告制度,村(社
区)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每天联系一次并
将结果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报市民政部门,密切关注
其身体状况和生活状态。发现疑似症状者,立即采取有效防控措
施,并协调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防止疫情扩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局、市残联、各乡镇(街道)
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10.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
等特殊困难人员,村(居)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履行关爱保护责任,
保持经常联系,主动走访探视,帮助解决日常生活难题,也可依
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方式开展关爱保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
工委)政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四、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管理服务
11.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动员,充分发挥村(社区)作用,
通过电话、微信等非接触方式,了解所辖困难群众家庭生活状态,
履行主动发现责任,对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主动协助申请并及
时给予相应的救助。特别是对于染疫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加大救
助力度,切实保障好其基本生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
(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12.对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社会救助的,要进一步简化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按前文规定执行。对申请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的,按照“特事特办、先行纳入”原则,优化简化审核审批
程序,在个人承诺前提下,由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审
批、市民政部门备案,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审批后可按城
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 1 个月临时救助;实行三级备档、单独管
理,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个人承诺不属实的,依法依规追究受
助人的责任。在疫情防控解除前,对现有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动态核查,暂时通过电话、微信、网络以及
“吉社通”社区服务管理通用平台等非接触方式开展,并按规定
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
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除死
亡、社保退休等特殊原因外的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
(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13.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公开电话和网络投诉举报
平台管理作用,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按政策规定处置困
难群众的诉求,确保困难群众在防疫期间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
(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4.疫情防控期间,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情况上报工
作,于每月 8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落实工作措施、典
型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特别是相关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
及染疫家庭救助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市民政部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
(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15.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
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
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
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
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
府(办事处)
完成时限:疫情防控期间
16.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
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强化
社会监督。积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
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YY 平台”等方式,为被隔离收
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